頭先睇住荃灣直播,先有一隻藍衫狗指記者議員「而家係涉嫌犯罪人士」,聽到我呆撚咗。
後有白衣黑警同有線記者講(大意):頭先根據限聚令警告咗叫你哋離開,我睇住你無即時離開,所以就要截查、警告你,使唔使睇返帶?
記者:我有跟指示離開呀,但你嗰邊又用橙帶封住;好呀你攞帶出黎睇丫?
黑警:....... 好啦,總之你哋而家快啲離開。
香港法例第599G章 《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組聚集)規例》 第10條授予警務人員權力,「要求在公眾地方進行的[受禁羣組聚集或須解散聚集]解散」。
先不論商場本身的人群聚集是否足以構成「受禁群組聚集」或「須解散聚集」,第10條授予警務人員的是「執行權力(enforcement powers)」[1],即執行《規例》條文的權力,只可針對有關的受禁羣組聚集或須解散聚集,而非一般性命令在場人士離開的權力。
記者即使是超過8人出現在現場,也是「在工作地點為工作而進行的羣組聚集」,符合《規例》附表1的豁免,不可能成為「受禁群組聚集」或「須解散聚集」的參與者。正如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在最近的《梁國雄訴律政司司長》案[2]指出,解讀類似《規例》第10條命令解散的法例條文時,須嚴格按其目的解釋並適當考慮作為基本人權的行動自由;因此,解散的命令不可能指向本身並非聚集參與者或不曾採取行動加入聚集的人。(其他單純路過的市民同理。)
另外,即使解散的命令適用於記者,記者亦應被給予「合理機會離開(reasonable opportunity)」,而非只要沒有「即時離開」,即干犯罪行[3]。
[1] 食物及衞生局,《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第599章):〈預防及控制疾病(規定及指示)(業務及處所)規例〉;〈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組聚會)規例〉》(2020年3月)第26(c)段 。
[2] [2020] HKCA 192第232段。
[3] 同上,第226、233-234、238(5)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