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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被控10.1黃大仙暴動 辯方質疑「拉錯人」 反稱遭警棍擊頭致傷

青年被控10.1黃大仙暴動  辯方質疑「拉錯人」 反稱遭警棍擊頭致傷

(獨媒特約報導)去年10月1日多區發生警民衝突,其中在黃大仙紀律部隊宿舍外,19歲青年被指走出傘陣向警方防線掟磚,其後被警長追截及按地制服。青年否認一項暴動罪,案件今日在區域法院開審,需時3天。辯方稱,警方追截示威者期間,視線被一輛橫泊馬路的消防車阻擋,故掟磚的示威者與其後被截停制服的被告,並非同一人,質疑警方「拉錯人」。案件明日續審,被告准保釋。

警員稱目睹被告身處人群中 唯一無戴頭盔

被告林子浩(19歲),被控去年10月1日在黃大仙下邨附近的東頭村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林不認罪。

控方案情指,去年10月1日下午約2時半,大批人士在黃大仙下邨龍慧樓外馬路聚集。警方在下午3時半組成防線,期間逾100名穿深色衫褲的人設立路障及向防線掟雜物。警方發出警告後,示威者仍然拒絕離開並繼續掟物,故非法集結在此刻演化成「暴動」。至4時,警方開始驅散行動,有警員目睹被告身處於向防線投擲磚頭和燃燒彈的人群中,並且是該8至10人中唯一沒有戴頭盔的人。被告最後在東頭村道與正德街交界被截停及制服,當時戴防毒面罩和防刮手套,背囊被搜出護目鏡及白色T-恤。

防暴警稱目睹被告曾離開傘陣掟磚

東九龍衝鋒隊警員楊運球供稱,案發當日負責「守衛」黃大仙紀律部隊宿舍及警署的工作,警方防線在下午約3時半推進至龍慧樓外時,目睹約200名深色衣服人士叫囂及組成傘陣,拒絕聽從警方警告離開,反衝擊防線及投擲燃燒彈,至催淚彈施放後仍繼續投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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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九龍衝鋒隊警員 楊運球

警方在4時開始上前拘捕示威者,期間楊目睹約10名穿黑色衣服的人舉起傘陣及掟雜物,其中一名沒有戴頭盔的人士曾離開傘陣掟磚。楊稱,署理督察林華平在正德街制服了該名人士後,隨即上前協助。控辯雙方不爭議該被制服的人是本案被告。

楊供稱,被告身體「不斷扭動」,更一度想推開自己,故將被告反手鎖上手銬,然後進行快速搜身,確認其腰間沒有硬物和危險物品。楊供稱,發覺被告右邊頭部腫脹、太陽穴流血及右手㬹擦傷,將他帶返警署後,再送院治理。

辯方質疑「拉錯人」

辯方盤問時質疑,楊的口供記錄從無提及被告走出傘陣外掟磚,至今日上庭作供才首度提起。楊堅稱,掟磚行為很重要,但不包括離開傘陣的舉動,「淨係掟磚、髮型、衣著,已經令我(印象)很深刻。」

辯方指,警方推進前,曾有一輛消防車由正德街駛出,並「打橫」停泊在東頭村道馬路。楊稱沒有印象。辯方續指,路邊圍觀的市民即使沒有參與非法集結,但是會身穿黑色衣服,警方追截示威者前需「兜過」消防車,視線一度被阻擋,質疑警方「拉錯人」。楊不同意。

辯方又指,被告被捕時戴著深色鴨舌帽,從影片中指出跌落路邊、反轉了的帽正是屬於被告。楊表示沒有印象。

防暴警一度稱「不知道暴動罪定義」

辯方從影片指出,一名警員跪著被告的背部,兩名警員分別踩著被告的左右腳,之後另一名防暴警快步走近,然後「一手扯起」被告,拉到馬路的另一個位置。楊稱,是多名警員合力將被告帶離,「我都有用力」,因馬路危險及避免有人高空擲物。

辯方指,被告頭頂有一道3厘米、皮裂開的傷痕,被帶返警署後,由楊解除索帶和包紮頭部傷口,但是楊沒有問被告傷勢是如何造成,是因為楊清楚知道是由警長林華平用警棍擊打頭部引致。楊不同意,稱只留意頭部腫脹和有流血,但沒有留意傷痕有多長。

辯方又指,若果楊當時已認為被告破壞社會安寧,沒有理由不用「暴動」罪名拘捕他。惟楊表示「不知道暴動罪定義」,但是肯定被告有用武力,故肯定干犯了「非法集結」罪。辯方指,楊根本見不到被告掟磚和參與暴力行為,「你誤會他年紀細,認為他有份參與」。楊不同意。

警長否認揮棍打被告頭部 「唔會無端端打頭」

警長52283林華平供稱,案發時任東九龍衝鋒隊的署理督察,當日沿東頭村道推進防線,並發射催淚彈和橡膠子彈,期間目睹示威者組成傘陣,於是組織了一隊拘捕小隊,針對一些向警方襲擊的示威者。林目睹8至10人走出傘陣,向防線投擲雜物,其中有一名身穿黑衣黑褲、沒有戴頭盔的人士,手持粉紅色磚頭走近,連同其他人一起襲擊防線。林上前追截至正德街的馬路,期間用警棍打了該人士膊頭側邊一下,但未能成功捉住對方,之後跑多3至5步,再揮棍擊打其上半身位置,終將對方按地制服,並用左腳跪著他的背部。林將被告交給綽號「波仔」的楊運球後,便離開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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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長52283 林華平

辯方盤問下,林認同穿黑衣的不一定是「暴徒」。辯方再追問,戴裝備的是否都不一定是「暴徒」,林即問:「你講的裝備,是指磚頭?木棍?定汽油彈?」辯方澄清裝備是指防毒面具、頭盔等,林才認同戴裝備的人不一定是「暴徒」。

辯方指,林在案發翌日錄取的口供,只提及過在制服被告時用警棍打其右膊頭側邊一次,但今日庭上卻供稱分別在追截期間和制服時打了共兩次。辯方質疑,林沒有將追截期間那次揮棍寫在口供紙,是因為他心知肚明用警棍打被告的頭部,是沒有任何理據支持。林否認曾擊打頭部,稱:「我們不會無端端打人個頭,個武力係會過大。」

辯方指,掟磚的人並非後來林所制服的被告,因消防車一度橫泊在馬路,阻擋了林的視線,而被告曾消失在林的視線範圍內,故林是「捉錯人」。林不同意。

案件明日續審。

案件編號:DCCC55/2020

記者:黎彩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