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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回地獄又折返—過渡性房屋真可助街坊過渡?

來回地獄又折返—過渡性房屋真可助街坊過渡?

每一次為過渡性房屋配對住户的時候,街坊總會問一個問題:「姑娘,如果兩年之後仲未有得上公屋,我仲有無得住喺呢度?」作為一名機構的「小薯」,每一次也只能怯怯地說:「理論上每名住客只能入住兩至三年......」

過渡性房屋其中一個甄選住客準則,是街坊必須已輪侯公屋三年或以上,這是因應房屋署三年上樓的期許而定出的,理想中希望做到協助街坊在等候公屋期間,可用一個合理的租金由不適切住房,例如劏房,「過渡」至公共房屋。可是,現實中往往是過渡性房屋根本未能發揮其原有之作用,因為街坊等侯公屋的年期是「三年之後又三年」,而過渡性房屋硬性規定住户的居住期限只能為二至三年,而且該些住戶往後更不能受惠於任何其他社會房屋措施。換言之,街坊如果在入住過渡性房屋期間「等唔到」公屋,時限一到,街坊仍需遷出過渡性房屋,隨即因為只能負擔得起劏房租金而重墮不適切住房的「地獄」之中,來回地獄卻未知何時才能「重回人間」。

在過渡性房屋供應數量極少的情況下,通過面試和甄選的街坊一開始都會顯得十分雀躍,因為終於可以擺脫劏房,並用一個合理的租金租住一個居住環境較好的單位。但當知悉兩年或三年之後頗大機會「有理無理都要搬走」,他們的心情又會由高處往下走,前路茫茫的感覺又會再一次來襲心頭。在一番思想掙扎後,街坊都會選擇「搏一搏」,希望在入住過渡性房屋期間就會迎來獲分配公屋單位的好消息,那麼就不用面對「被逼遷」的惡夢了。沒想到入住過渡性房屋與否,也會如一場「買大細」的賭博,可悲的是,街坊根本沒有多少籌碼在手。

到底是誰讓基層市民活在誠惶誠恐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