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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歲男攜武器罪成判囚4個月 涉另案還柙74日終撤控 官酌情扣減刑期

22歲男攜武器罪成判囚4個月 涉另案還柙74日終撤控  官酌情扣減刑期

(獨媒特約報導)22歲輟學美國留學生於去年11月「大三罷」示威中被制服時,期間有警員感到被刺激性噴霧噴中,及後學生被發現藏有伸縮棍、對講機等物品,被控一項襲警、兩項管有攻擊性武器以及一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材合共4罪。裁判官崔美霞上月裁定被告襲警罪不成立,其餘3項罪成,今日(6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判被告即時監禁4個月及罰款5000元,但考慮到被告因另一宗最終獲撤控的案件而還柙了74天,故行使酌情權將該74天從刑期中扣減。被告獲准保釋等候上訴。

被告趙駿賢(22歲)被控於去年11月11日,在灣仔伊利沙伯體育館外管有一支含有諾香草胺(nonivamide)的噴霧器、一支伸縮棍、一個含有煙火物的圓柱形物體及一部無線對講機。

官:考慮公眾安全 需判處阻嚇性刑罰

裁判官崔美霞判刑時指,案發時發生堵路情況,街上有不少穿黑衣褲的人走來走去,一度跟警察撞上及後逃跑。被告所攜的噴霧器能噴出諾香草胺,可引致軟黏膜組織有燒灼感覺,符合有害物質的定義,與伸縮棍、含有煙火物的圓柱形物體,均是傷害性強的武器。

崔官又指,被告攜有以上武器,不可能是用作自衛,雖然沒有證據顯示他會在什麼情況下使用,但是顯然他不是一時情緒高漲或恐懼下帶備該些物品,而是在相當部署下獲得。崔官考慮到公眾安全、武器性質及傷害性,認為有必要判處阻嚇性刑罰,而被告個人背景、家庭背景等並不構成減刑因素。就兩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共判處4個月監禁;就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判處罰款5,000元。

涉另案還柙74日終撤控 官酌情扣減刑期

辯方今日判刑前求情指,被告於本案保釋期間被指以信用卡訂購內含彈珠、丫叉的郵包,並控告他一項企圖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由於被告涉嫌在保釋期間犯案,故還柙荔枝角懲教所逾70天,直至今年2月,控方以沒有充足證據為由撤控,被告獲裁判官批出訟費。根據懲教刑期扣減政策,被告人並不會因有其他案曾還柙而獲扣減刑期,因此辯方希望裁判官能酌情給予一定份量的刑期扣減。崔官向控方確認還柙日數為74日並且經考慮後,行使酌情權而扣減74日刑期。

辯方表示,會就定罪提出上訴,申請等候上訴期間保釋。被告獲准以一萬元保釋,期間不准離港、須守宵禁令等。

辯方:因政見犯事非特意以身試法

另外,辯方判刑前求情亦指,報告顯示被告不適合判入勞教中心,但報告內容正面。他又指,被告來自破碎家庭,父母離異,並與父相依為命。縱使他初期成績不理想,但沒有誤入歧途,後來由副學士升讀加洲大學電腦工程系,卻因家庭經濟問題而輟學回港,並希望儲錢再讀書。被告僱主亦表示他工作盡責,日後會將工作職位留給被告。

辯方又指,被告候判時亦被還柙14天,已承受失去自由的懲罰,而被告是因政治傾向而犯事,並非特意以身試法,希望法庭能給予更生機會。

案件編號:ESCC2523/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