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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宿舍外牆掟汽油彈 15歲少年獲判感化3年

警察宿舍外牆掟汽油彈  15歲少年獲判感化3年

(獨媒特約報導)去年11月18日,有市民呼籲18區「開花」營救理大。一名15歲中學生於柴灣已婚警察宿舍外掟汽油彈縱火,早前承認一項「罔顧生命是否會受到危害而縱火」罪。案件原訂於7月判刑,惟裁判官指英國相關判刑指引有參考價值,希望控辯雙方能作簡短書面陳詞,故押後至今日(21日)判刑。少年最終被判處3年感化令,為現時法例規定可判處的最長感化期。

裁判官何俊堯參考英國判刑指引,就罪責(culpability)及損害(harm)兩方面因素定量刑起點。何官接受控方指被告犯罪屬妄顧(reckless),而在損害方面則分為實際風險,以及對人身及心理傷害。何官指本案在實際風險方面屬中等類別,在對人身及心理傷害方面則屬最低類別。

在判刑前,控方一度指本案的實際風險應為高類別,因被告把汽油彈擲中一名警長的單位導致外牆有燒焦痕跡。控方指根據《刑事罪行條例》60(2)條,被告是有意圖損壞財產,其行徑令單位內的住客承受風險。惟何官指,控方的基礎與案情有出入,根據案情被告並非直接將汽油彈擲向民居,只是擲向外牆,但最後擲中窗戶,但被告未有承認自己藉意圖損壞財產以妄顧他人生命。控方其後澄清是根據意圖損壞任何財產及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受到危害作基礎。

何官問辯方,被告早前是否根據此基礎認罪。被告承認是意圖將汽油彈擲向牆及窗戶。

至於在加刑因素方面,控方指需視乎汽油彈內的助燃劑性質,而減刑因素則包括被告年輕、沒有案底,並患有亞氏保加症及過度活躍症。何官又讀出被告的心理報告,當中指他同時患有對立性反抗症及創傷後壓力症。被告的感化報告及心理報告同樣建議被告接受感化。

至下午開庭,何官指被告掟汽油彈的目標是宿舍外牆,風險不高;加上被告事發前與父親有政見上的爭拗,然後才會離家及找朋友,他的犯案動機與一般涉及尋仇、感情瓜葛的案件不同,並非為了私利。即使被告使用助燃劑、目標為民居及連同另一女子一同犯案,均構成加刑因素,但是考慮到被告僅得15歲,行為亦很大程度受亞氏保加症、對立性反抗症及過度活躍症影響,以致缺乏同理心及影響對後果的判斷,而且被告認罪後對感化官態度合作、有表達後悔,並願意接受協助,故何官認為可就上述因素給予較大比重。若果被告是成年人,監禁會是唯一選項,然而本案被告為一名少年,基於上述因素,監禁式刑罰並不是唯一選項。

何官最終據《少年犯條例》第5(1)(c)條,判處被告接受3年感化,期間被告在學習和起居方面均須按照感化官指示、每晚9時至翌日早上6時守宵禁、需要接受精神及心理治療,及參與社區及小組活動。

案件編號:ESCC700006/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