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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任(substantiation)申請被拒的一些細節

實任(substantiation)申請被拒的一些細節

自從我在《明報》的專欄文章(八月二日)中提及我在嶺南大學的實任申請遭否決後,不少同行、朋友及媒體都表示關心,令我有點意外。在這裡我想向大家道謝之外,也覺得有責任跟公眾說明一下。

首先,我先向不太熟悉大學人事體制的朋友交待一下整個程序。我自2002年開始在嶺南大學文化研究系教書,最初是授課導師;我後來成功申請受聘為助理教授,在2014-2020年間,我的合約轉為終身合約制(tenure track),合約於2020年8月完結,最遲需要在今年年初申請實任,即獲得終身合約(tenure)。整個過程要順序得到以下委員會的推薦:

*系內的評審委員會(Departmental Review Committee, DRC)
*學院學術評審委員會(Faculty Assessment Panel, FAP)
*(大學的)學術人員評番委員會(Academic Staff Review Committee, ASRC)

不獲推薦實任者,合約結束後,不會獲得終身教席。我於年初提出申請,七月初接獲通知,申請被拒,大學只給我一年臨時合約,2021年8月結束。職銜也由「助理教授」轉為「客座助理教授」。按大學程序,被拒申請者只能以「程序出錯」為原因申請上訴。於是,我在七月中下旬申請上訴,至昨日(八月二十四日)收到上訴不成立的通知。

我在申請上訴前,向大學部門申請取得個人資料,從各份評核報告,得悉人事評審過程的細節。在申請過程中,我得到系內(由三名資深、高級教授組成)的委員會(DRC)推薦,同時,也獲文學院院長(她本人是電影研究、視覺文化研究的教授)推薦。但是,在申請到了FAP時,委員會內的三名教授成員(院長不是成員)第一次開會(二月)討論後,便已一致表明不推薦,與系方及院長意見截然相反。他們所持的原因是,本人著作的學術出版機構(publication venues),即出版社及學術期刊,不夠「重要」、「國際級」(internationally outstanding)。在合約裡的確列明研究要有「國際級」,但何謂「國際級」便只能靠人來評判。

有關本人的學術發表,大家可以到Lingnan Scholars處查找,自行參考評價。這裡簡單提供一些資料:本人在六年間,以英語發表了七篇與文化研究及社會學相關的學術期刊(有同齊評審機制)文章、三篇收錄在學術合集的文章(即”book chapters”)、一本學術專著、兩個研究撥款項目(RGC及PICO)、獲得一個校內研究獎項,同時,有數篇中文學術期刊文章。

雖然FAP的意見如此,幸好,文學院院長堅持要求把我的所有材料(履歷、著作等等)送交給四名校外評審,聽取獨立意見下,最後,委員會的成員也同意。此四名校外評審分別是本地及國際上的知名教授,在傳播學、人類學、社會學等均為傑出學者,而且,他們的研究領域,相較FAP三名成員的學術背景(翻譯、英文及歷史),也與文化研究背景更密切相關。四名校外評審只有一位是我建議的,其餘三位由系主任及文學院院長提名,並得到FAP同意,事前我也不知道他們的身份。結果,校外評審的意見雖然有不同評論及評價,也有對本人著作出批評,但全部的結論都是一致支持推薦的。

在第二次FAP會議(五月)時,文學院院長在閱讀過校外評審的意見後,自然維持了她支持推薦的意見,但三名FAP成員仍然堅持之前不予推薦的意見。有FAP成員斷言,有校外評審並不是真心推薦,只是說客氣說話,又有人質疑某些校外評審不夠「世界級」,更有成員選擇性地引用校外評審對本人著作的批評,因此而認為本人著作不夠水準。FAP得出結論後,交給ASRC,ASRC完全認同FAP的結論,最後交給校長簽署確認。

按大學程序,上訴只能以程序錯誤為理據。本人在申請上訴時指出,包括系內教授及院長在內,有八位與我學術背景高度相關的教授支持推薦我的實任,可以代表了校內、校外、本地及國際的學術界意見;但是,三位與本人學術背景相對較遠的FAP成員,則持完全相反的意見。因此,我認為,三位FAP成員對我有「系統性偏見」(systematic bias),原因及性質為何,我無法確知。但是,我認為,即使不是全盤接納校外評審的意見,也應該有一個合理的做法,即由ASRC再邀請一名獨立學者給予意見,ASRC沒有這樣做而完全接納FAP意見,是程序失誤。然而,上訴委員會認為,FAP及ASRC已審閱我所有材料,做足程序,當中沒有錯誤,也不需再尋求校外評審意見。

對學術成就的評價,可以人言人殊,但在我的個案裡,卻明顯看出校內校外的專業領域,都對本人的學術研究發表有相當的肯定,但校內三位教授,卻完全否定這些意見的價值。而且,他們三位的權力幾乎不受任何約束,這令到校外評審、系內及院長的專業意見變得毫無意義。我不想在這裡胡亂猜測這三位教授的意圖動機,我個人也跟這三位教授沒有任何私交,但這樣的人事評審制度及設置,很容易讓完全與學術專業無關的議程及動機,混進來干擾學術自由及專業自主,在如今香港政治環境,也容易讓人聯想到各種政治因由。同時,試想一下,看了我這個個案後,後來者為了得實任,他們會覺得應該努力得到廣大學術界及公眾的認同,還是努力討好少數校內的掌權者?

很不幸,我的個案傳遞給香港學術界及公眾一個令人沮喪的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