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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必」譚得志被控發表煽動文字罪 申請擔保遭拒 須還柙

「快必」譚得志被控發表煽動文字罪 申請擔保遭拒 須還柙

(獨媒特約報導)人民力量譚得志(快必)被指過去數月擺街站引起民眾對政府的憎惡及藐視,於原定立法會選舉的9月6日,被國安處以涉發表煽動文字到大埔住所上門拘捕。譚得志被控5項「發表煽動文字」及一項「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罪,連同早前被控的一項「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及兩項傳票案控罪,今午(8日)於粉嶺裁判法院提堂。辯方表示,譚得志的言論只是表達個人對政府及警隊的不滿,乃行使其在《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保障下的言論自由,質疑律政司引用自1976年後便極少使用的條例提告,未必經得起人權法的考驗。主任裁判官蘇文隆終以擔心被告保釋期間再犯為由,拒絕其擔保申請。譚得志須還柙至11月17日再訊。

被指今年1月煽惑中學生參與被警方反對之遊行

譚得志今年7月原被控一項「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指他今年1月17日在大埔海濱公園露天劇場,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的人士,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明知而參與一個未經批准的公眾遊行,即兩日後原定民間集會團隊舉辦的 「天下制裁」遊行。控方今再票控他在同日同地發表煽動文字,及在同月19日在銅鑼灣崇光百貨外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並申請將三案合併處理,再押後至11月17日,以待準備轉介區域法院的文件。

控方透露,譚得志為1月17日的大埔中學生集會演講嘉賓之一,涉於現場煽惑約450名中學生參加兩日後在港島區舉行、遭警方反對的遊行。

今加控5項「發表煽動文字」及1項「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罪

至於新增的5項「發表煽動文字」罪則指,譚得志於本年7月4日、8日、9日、19日及3月15日分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及亞皆老街一帶、黃大仙地鐵站A出口外、觀塘地鐵站A1出口外和裕民坊一帶、藍田啟田商場外及牛頭角下村商場外發表煽動文字,即具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文字。

他另被控一項「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罪,指他3月15日在牛頭角下村商場外,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雖以上控罪是分別據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及《公安條例》檢控,但據控罪書所述,此案由國家安全處一名高級督察主理。

控方:「721唔見人」等口號引發對港府及警隊憎恨

就新增控罪,控方表示,譚得志在《國安法》通過以後,頻繁地於不同日子、不同地點擺設街站,發表煽動文字,又蓄意煽動群眾叫喊口號和犯法。控方於譚得志臉書專頁上載的片段擷取相關語句,製成列表呈堂,指譚得志曾於街站叫喊「光復香港,時代革命」、「黑警死全家」、「解散警隊」、「721唔見人,831打死人,101槍殺人」、「打倒共產黨」等口號,直指口號引發針對香港政府、警隊、甚至中國政府的憎恨。控方又指,譚得志曾於街站稱「我哋掟汽油彈嗰啲就成本好高啦,但我哋做嘅時候都要小心啲,唔係話唔做,乜嘢都要做,和勇不分」。

辯方大律師崔浩泉回應指,譚得志的言論只是表達個人對政府及警隊的不滿,實是行使其在《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保障下的言論自由。主任裁判官蘇文隆一度問及,「邊個人權可以令到啲人可以慫使他人犯法?」

控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11月17日,以待檢視譚得志過去數月超過20個街站、超過12小時的片段,不排除案件會轉介區域法院處理。

控方又反對被告保釋,並要求撤銷早前批出的擔保。主任裁判官蘇文隆終表示,現時未有時間考慮相關法律觀點,但基於擔心被告在保釋時重犯,遂拒絕其擔保申請,下令被告還柙至11月17日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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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百名支持者聲援 陳志全:相關法例是殖民地惡法

逾百名支持者今到場旁聽,並在譚得志踏入及離開犯人欄時向他揮手打招呼。得悉譚得志擔保申請被拒後,不少人難掩憤怒沮喪,並於地下守候囚車離開。期間有約20名警員包括旗手在對面馬路駐守,並不時攝錄法院外人士。

人民力量陳志全在庭外表示,對於法庭不批准保釋的決定表示遺憾,他們會盡快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陳又表示,控告發表煽動文字是等於「以言入罪」、「文字獄」,又指相關法例是殖民地惡法,過往很少用以作出檢控,他認為是違反《基本法》和《人權法》,「若果市民不能夠批評政府,不能宣揚反對政府的政策或措施的話,根本是沒有言論自由和表達自由。」

陳又指,控方所指稱的煽惑文字,「好多都唔係快必創作出嚟,去煽惑群眾、煽惑市民,而是大家對於過去呢段日子的警暴的控訴。」市民每日都對官員有所批評,「呢啲批評,有合理、有情緒、有啲比較極端,但是否足以導致定罪的標準呢?」

囚車離開時,多名群眾高舉「五大訴求,缺一不可」手勢上前,又高喊「撐快必,撐到底」、「沒有暴徒,只有暴政」等口號,有支持者難掩激動哭泣,難過稱︰「冇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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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編號:FLCC1466/2020、FLS5688-9/2020、FLCC1691/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