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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漢認襲警囚兩周 求情稱吸催淚煙不適 坐下休息卻遭警趕走兼噴椒

退休漢認襲警囚兩周  求情稱吸催淚煙不適  坐下休息卻遭警趕走兼噴椒

(獨媒特約報導)去年10月27日尖沙咀「追究警暴、記者同行」集會,遭警方禁止及驅散,一名退休的士司機前往天星碼頭途中,吸入催淚彈後不適,坐在公園休息期間,遭警方要求立即離開,他嘗試解釋反被警方誤以為想襲警,三度被施放胡椒噴霧,糾纏期間用拳頭打了警員心口一下。被告今日(10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承認一項襲警罪,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在庭上用了逾45分鐘查問被告前往碼頭路線、過馬路所需的時間等,質疑被告仍選擇前往人多及危險的地方,必會招致警方的驅散,最終判囚兩星期。

退休的士司機梁志安(58歲)承認去年10月27日在尖沙咀太空館外襲擊警長A。他在聆訊中大部份時間均低著頭。

律政司外聘主控官陳文慧引用案例指,若果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受到襲擊,是「會得到同情」;又指襲警是嚴重罪行,除非有特別情況,否則應該判處即時監禁。

辯方求情指,被告為退休的士司機,大半生安份守己,從未有案底,現已承認控罪,盼判處非監禁式刑罰。辯方又透露,案發後精神狀態轉差,家人遂為他排期到精神科求診,精神科醫生報告證實他患有抑鬱症,病發時容易發脾氣。

辯方續指,被告當日僅打算與家人前往碼頭乘坐天星小輪,但是警方已發射催淚彈,被告吸入催淚彈後不適,於是逗留在梳士巴利花園休息,惟防暴警察再推進,並要求他立即離開。被告當時手持白色毛巾,嘗試向警方解釋,惟警員A以為他想襲擊其他警員,便施放胡椒噴霧,之後另一名警員再施放多一次,被告失平衡跌倒在地後,其他警員再向他施放胡椒噴霧,須送院洗身、治理。辯方又呈上求情信,指被告經常捐血及捐錢予無國界醫生等組織,案發時的行為與他本來性格不符。

主任裁判官嚴舜儀質疑,現場已經「人頭湧湧、發射了催淚彈,都仲去搭船?」、「點解要選擇嗰條路?」她又指被告從家裡出發,先乘坐巴士到尖沙咀,途中理應知道尖沙咀有混亂情況。主控官陳文慧亦不同意辯方說法,指當日警方已多次展示藍旗警告,但是大批示威者仍不願遵從,「搞幾個鐘都未搞完」,形容「當日係相當之難搞」。最終嚴官在庭上用了逾45分鐘查問被告前往碼頭路線、過馬路所需的時間等。

嚴官判刑時指,被告選擇前往人多及危險的地方,對於他聲稱由始至終的目的是前往碼頭搭船,「我係有極大保留」;但是基於被告裝束不是示威者一般的裝束,可見他沒有意圖傷害任何警察,她亦不會揣測被告身處現場的目的。而警方面對如此多人場面,作出驅散和掃蕩「是必然的做法」,否則會產生更多潛在的風險,所以警方才向被告施放胡椒噴霧,導致往後一連串事件。考慮過案情及控方呈上的案例後,嚴官認為即時監禁是合適的刑罰,量刑起點為9星期監禁,認罪可獲扣減3星期,再考慮到被告沒有意圖傷害警員,以及事後受到一定程度的精神困擾,故扣減多4星期,最終刑期為兩星期。

案情指,當日下午尖沙咀有逾千名示威者參與未經批准集結,至下午3時55分,警員A與30名隊員到達梳士巴利行人道及太空館外,但仍然有逾300人逗留在警方防線前指罵及拍攝,拒絕離開。警員A目睹被告坐在一個離地4呎的平台上,與軍裝警員爭拗,認為他有意襲擊警員,隨即向被告施放胡椒噴霧。被告用右拳打了警員A心口一下,經糾纏後兩人一同倒地,之後被告被其他警員制服。警員A送院檢驗後,證實後尾枕輕微觸痛,頸部及膝頭觸痛,獲發4日病假。

案件編號:KCCC468/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