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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暴動案 速龍否認猛力揮棍打被告:用警棍令佢冷靜落嚟

8.31暴動案 速龍否認猛力揮棍打被告:用警棍令佢冷靜落嚟

(獨媒特約報導)去年8月31日有市民發起遊行,其後在銅鑼灣和灣仔一帶發生衝突,多人被捕。其中8人否認暴動罪,當中包括「陣地社工」成員陳虹秀。案件今日(15日)在區域法院第6天續審。「速龍」警員黃銘暉被指猛力揮棍毆打第四被告龔梓舜,他否認並澄清:「我用警棍控制佢,令佢冷靜落黎,唔係猛烈打落去」,又稱目的為防止被告逃走。另一「速龍」警員曾慶鴻供稱,正在逃跑的第三被告突然轉身走向正在被防暴警制服的第四被告,警員擔心被告會攻擊自己及搶去疑犯,於是衝上前向被告揮棍並將其攬低落地。他又稱被告企圖拾起地上鐵通襲擊警員,惟遭辯方質疑為何沒有撿取鐵通此重要證物。

被告突轉身走向被防暴警制服男子 速龍憂他搶犯

負責制服第三被告鍾嘉能的「速龍」警員8137曾慶鴻,同時為香港男子七人欖球代表隊隊員,他供稱當日在軒尼詩道設戒備線並推進。於晚上7時55分,黑衣人開始往銅鑼灣方向逃走,此時他在中國海外大廈外見到一名防暴警持長盾與一名黑衣人即第四被告在地上激烈糾纏,並嘗試將其制服。正在逃跑的第三被告突然轉身走向該名防暴警,曾慶鴻擔心被告會攻擊自己和警員及搶去疑犯,於是他立即衝上前,向被告揮棍並撞向他,最後攬低被告落地並制服。

曾慶鴻指在制服被告時,不斷警告稱:「警察咪郁!」,惟他稱被告反抗,並試圖拾起地上的鐵通攻擊他,曾慶鴻立即制止,兩人激烈糾纏了一段時間,其後至少兩名「速龍」警員上前協助拘捕,電光火石間曾負責作戒備,隔開其他不相關人士。

辯方指被告只輕輕接觸地上男子 搶犯為警主觀意見

代表被告的大律師王國豪盤問時指,警員對被告有3個嚴重指控,首先警員稱被告嘗試拉走地上黑衫人士並嘗試「搶犯」,其口供指「(被告)嘗試拉走在地上的示威者,嘗試搶走疑犯」,警員承認。第二個指控則為警員稱「被告奮力反抗及不斷掙扎」,他亦承認,並稱自己曾表露身份。辯方問,「奮力反抗係咪代表拒捕?」,警員稱有可能。第三個指控為被告嘗試以鐵通攻擊警員,辯方問被告是否有可能襲警,警員同意有此可能。辯方指出片段中未有顯示被告拉走第四被告及搶犯,惟警員堅稱有,又不同意這是主觀觀察意見,並稱「被告當時行為表現出嚟」。

警認有抽起棍 但未有打被告

辯方案情指,被告當時只是行向地上的第四被告輕輕接觸他,但已被曾慶鴻及另一「速龍」警員飛撲擊倒。警員否認並強調被告速度加快,反應是想拉起第四被告。辯方又指警員與同事曾打被告一棍,惟警員否認,他稱有抽起棍,但未有打落被告,而且沒有留意其他警員的行為。辯方續指,被告遭制服期間根本沒有反抗,亦沒有意圖拾起地上鐵通襲擊警員,反而是警員自行拾起鐵通。曾慶鴻否認上述說法。

辯方質疑為何未有檢取鐵通作證物

辯方又問曾慶鴻,襲警是否嚴重罪行,他稱「只係罪行」,亦同意辯方所指「用鐵通襲警係嚴重罪行」。惟辯方問到「未打到其實唔係咁嚴重?」,警員則指「拎鐵通有危險」。辯方質疑,既然警員亦同意鐵通為重要證物,為何他沒有撿取。警員稱原因為「現場混亂」,他亦不清楚其他警員有否撿取。

辯方指出當時有7至8名警員圍着被告,並非如曾慶鴻所指的2名,其後他在片段中亦圈出圍着被告的7名警員。辯方續問,曾慶鴻能否識別一同制服被告的警員,曾指警員身上沒有警員編號,只看到行動編號,辯方質疑:「你都識別唔到自己人,市民點識別?」

辯方播出閉路電視片段,顯示一名「速龍」警員對被告有兩下動作,分別為向他踢一腳及打一棍,對此警員表示「部分同意」,他稱看不到踢一腳的動作。辯方續問曾慶鴻是否認為警員使用過份武力,曾即表示「係咪話緊我?我無」,又指不能評論其他隊員有否使用過度武力。

被告被制服後全身有傷痕

辯方指被告遭制服後,頭部及身體亦有大量傷勢,包括起瘤,惟警員稱制服時留意不到,又否認傷勢是他有份造成。負責拘捕第三被告的警員黃繼霈在盤問下承認當日以「非法集結」罪名拘捕被告,他在翌日凌晨4時補錄記事冊,將被告帶到警署後亦有向值日官報告傷勢,包括被告前額、左眼角、右臉有損傷,另外左右胸、左肚有紅痕,而左手掙及右上臂亦有損傷。

警承認未見被告非法集結 只見逃跑

負責制服第四被告的防暴警梁孝旋供稱,他見穿着黃色手套的第四被告逃跑時跌在地上,其後他站起再跑,因此認為他參與非法集結,於是從後將他撲跌在地。梁孝旋再表示:「制服後我體力不繼,捉緊被告下身防止逃跑」,他又指被告有激烈掙扎行為,其後「速龍」協助制止。他在盤問下承認沒有直接看見被告參與集結,只見他逃跑。

辯方質疑被告嘗試站起身 非激烈掙扎

辯方指出案情,當時被告跌倒後雙手撐起身體,腳不停地「撐」,嘗試站起身。梁孝旋否認並指被告企圖「撐」開他但不果,因他捉緊被告下半身。辯方指閉路電視中顯示警員以警棍毆打被告,梁沉默10秒後表示:「片係有,但我無親眼目擊」,他又同意片中看不到被告「撐」腳的動作,過程中他沒有反抗並合作,但不同意辯方指警員因對現場人士有敵意才指控他參與非法集結。

至於負責協助防暴警制服第四被告的「速龍」警員黃銘暉供稱,在距離第四被告20米時看見他跌倒,並被防暴警梁孝旋制服,於是他在8秒後衝前用警棍控制他。辯方質疑警員是否於8秒內跑24米追捕被告,警員承認,但指當時「有啲記者阻住我地跑」。

警聲稱以警棍控制被告令其冷靜

辯方指出黃銘暉與另一警員猛力揮棍毆打被告。惟黃否認,並澄清:「我係用警棍控制佢,令佢冷靜落嚟,唔係猛烈打落去」,又稱目的為防止被告逃走,因不知道他有否攜帶攻擊性武器。黃又不同意被告以手護頭防止被打傷,「我唔知佢意圖係點」。黃指出片段中所見頭盔有藍燈的「速龍」是自己,但後來在控方覆問下,黃才澄清當日小隊統一為紅燈,但他為讓別人辯認自己才加配藍燈在頭盔,將紅燈放膊頭。

案件的 8名被告,依次為:余德穎(24歲)、賴姵岐(23歲)、鍾嘉能(27歲)、廚師龔梓舜(23歲)、社工陳虹秀(43歲)、速遞員簡家康(19歲)、社工莫家晴(24歲)、廚工梁雁彬(25歲),同被控一項暴動罪。

龔梓舜另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他被指於同日在軒尼詩道117至123號外的公眾地方,管有一支伸縮棍,及一個內載有甲苯及二甲苯高度易燃有機溶劑的物品,是有意圖使用上述物品作攻擊性武器。

案件於明日(16日)續審。

案件編號:DCCC12/2020

昨日審訊:
警稱「無可能會無故拉人」 但辨認被告叫口號僅靠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