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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警總案 官指被告為報復出拳非自衛 警員敵眾我寡不會攻擊

6.26警總案 官指被告為報復出拳非自衛 警員敵眾我寡不會攻擊

(獨媒特約報導)去年6月26日示威者包圍警總案,26歲地盤工人岑曉麟被指有份毆打便衣警,令其痱滋爆裂,法官郭啟安今日(17日)在區域法院裁定被告暴動罪及普通襲擊罪成立,本案亦為「反送中」以來首宗經審訊後裁定暴動罪成的案件。被告指因警員擺脫示威者時撞倒女子,故他出拳為自衛及阻止罪案發生,郭官認為說法「削足適履」並不可信,並指被告明顯為了「報復」而追打警員。郭官又指出警員遭人試圖襲擊時未有還擊,在敵眾我寡的情況下不可能愚蠢至試圖攻擊人,因此裁定無論被告是參與了較早前暴動的延續,抑或獨立地作出攻擊而致非法集結演變成暴動,同樣干犯了暴動罪。

郭官在書面判詞中指,本案的兩個議題分別為包圍警總的示威者有否參與非法集結,並破壞社會安寧令集結演變為暴動;以及被告有否連同其他人非法襲擊警員張金福。

郭官認為當時包括被告的示威者包圍警總堵塞出入口經已為非法集結。郭官亦同意控方陳詞指被告即使並非一開始便參與涉及襲擊張金福的暴動,當他懷有相關的意圖加入其中,便滿足集結的性質和共同犯罪的要求。因此無論被告是參與了較早前夏慤道暴動的延續抑或他是獨立地作出攻擊而致使他身處的非法集結也即時演變成暴動,被告都是干犯了暴動罪。

警員未能交代襲擊情況 官指為誠實證人

郭官認為警員張金福為誠實證人。他在混亂情況下被多人包圍、從後拉扯甚至拳打腳踢,雖然他未能清楚交代襲擊人數與情況,但他已盡力道出當晚奉召返回灣仔警署當值時的情況。

被告辯稱自衛說法「削足適履」

至於被告的自辯,郭官認為他利用張金福擺脫示威者時撞倒女子的狀況,而將襲擊張金福的意圖說成是防止罪行或保護他人、甚至是自衛。郭官指其供詞明顯只是削足適履的說法,並不可信。

官認為警員身形結實 意外撞跌女子

另外,郭官指辯方多次強調張金福是故意用手推開那名女子,但他觀察片段後,認為張金福當時並非故意將她推倒,只是他在轉身時左膊撞到身旁女子。由於張金福身形比較結實,加上他當時正逃跑,故意外地將女子撞倒。郭官認為張金福並不知有此一舉,重看片段後表示對事件無印象,又指女子或因阻其去路而引致意外,「可能係我撥開佢,係自然行為」。

郭官不接納被告供稱發出第一拳是了自衛,故裁定被告對張金福使用了非法武力,亦拒絕接納被告使用武力時是真誠地相信為了自衛或防止罪案發生。

警員未有還擊 若想攻擊不會反手出拳

至於被告被指對張金福施以「兩拳一腳」,郭官認為被告當時根本無需對張發出第一拳,他明顯是有意向襲擊。郭官指出,張金福沒有攻擊人的意圖,即使他在夏慤道從後遭人試圖襲擊,他亦未有轉身還擊,只是不時扭動身軀找尋空位向前跑。張金福在敵眾我寡的情況下,絕不可能愚蠢至試圖攻擊被告及他人。若張金福真的想攻擊被告,他也會用右手施以直拳或右鈎拳,而非被告所形容,張扭動左肩欲反手以左拳攻擊。

郭官綜合證據並指當時情況是被告見張金福正被示威者追打,現場即時起哄,他便「加入戰團」並乘混亂中對張金福出了兩拳一腳,他所使用的武力絕對是非法。

至於該名被張金福推跌在地上的女子,由於被告供稱女子同為示威者,因此顯示被告心目中也把女子視為「同路人」,即支持他們的示威者並有共同目的。因此,被告自然對張金福撞倒女示威者的敵對行為即時反感,郭官認為被告明顯是為了「報復」而參與追截,甚至追打張金福。

官斥痱滋爆裂輕微 控方無必要控更嚴重罪

就襲擊引致他人身體受傷罪,控方強調張金福因被襲致口腔內痱滋惡化,並疼痛一星期,但張金福受襲後未有在記事冊即時記錄及拍攝傷勢,故法庭不能確定痱滋是否因被告出拳而導致爆裂。惟郭官認為傷勢不能太「輕微」(trifling),痱滋爆裂並非法庭常見的身體受傷,此情況是微不足道。他認為控方仍然選擇控以《侵害人身罪條例》中較嚴重的「襲擊引致他人身體受傷」罪並無必要,亦不乎合客觀證據,故裁定罪名不成立,但交替控罪即「普通襲擊」罪成。

被告岑曉麟(26歲)否認的一項暴動罪成立,控罪指他於去年6月26日在灣仔警署外連同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另外他否認的一項襲擊他人造成身體傷害罪不成立,其交替的普通襲擊罪成,指他於同日同地襲擊警員張金福。另外他承認的一項未有依期歸押罪亦成立,他被控於去年11月21日,身為獲准保釋的人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

案件編號:DCCC825/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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