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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修訂《高等法院條例》之一:綠茶婊式修法

立法會修訂《高等法院條例》之一:綠茶婊式修法

珍惜僅剩的人權,我們再沒有割讓的成本

正當香港社會就12名港人被扣上嚴重罪名羈押在深圳、政府有意就大灣區投票作安排等議題繼續鬧得沸騰之際,今屆立法會會期獲延長後的新立法年度已經悄悄展開。臨立會一開,政府竟非先處理疫情期間的紓困措施、酌量施展小恩小惠挽救民望;反之,第一條要處理的法案,就是:修訂《高等法院條例》,將上訴庭審議司法覆核許可法官人數由3減到2。

空穴來風,此舉背後的真正原因,恐怕只有林鄭政府才知。然而可以肯定的是,這項貌似溫吞的修訂,實際上是劍指司法覆核程序,對法律程序公義以及公平性份屬百害而無一利,堪稱為茲事體大的「綠茶婊」修法亦絕不為過。

以下的內容一點都不吸引。筆者素來是個誠實的人。卑劣的小人想必正正看中了修訂《高等法院條例》當中牽涉到的繁瑣資訊,想來個暗渡陳倉。然而,我相信香港人已經非常了解到,面對極權,我們必須寸土不讓:要知道削弱對任何社會團體的保障,就是削弱對香港大眾的保障。

《高等法院條例》及其實行

在上星期三進行的2020-2021立法年度第一次立法會會議,本應用作宣讀施政報告,但因為特首林鄭月娥在會議前兩日突然決定延遲公佈施政報告,立法會只好繼續討論7月15日原定今屆立法會會期最後一次會議上未能完成處理的事項 [1]。

首先獲得審理的法案是《2019年成文法(雜項規定)條例草案》。雖然法案委員會主席張國均及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均宣稱「《條例草案》的建議修訂大多屬於輕微、技術性和無爭議的修訂」,當中實質牽涉修改《高等法院條例》,旨在透過:(1)擴大由2名法官組成的上訴庭能夠審理的案件、以及(2)容許高等法院法官在特定情況下以書面方式處理席前的案件,而無須親身開庭進行聆訊,以加快完成審訊現時積存的司法覆核案件。

對香港司法制度略有認識的讀者或有同一疑問:現時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妥為組成(duly constituted)的法官人數不是三人嗎?

的確,就實質(substantive)的刑事及民事上訴而言,除特定情況及與訟雙方同意下外,上訴庭必須「由非偶數而不少於3名的上訴法庭法官組成」。上述情況正正就是透過現行的《高等法院條例》第34B條明確規定,繼而執行。同時,第34B條亦有賦予由2名法官組成的上訴庭在處理非正審命令(interlocutory order)、部份上訴許可(leave to appeal)等程序事宜的權力。現時的建議修訂就是擴大由2名法官組成的上訴庭在行使其民事司法管轄權時,例如處理司法覆核許可(leave to apply for judicial review)的權力。

魔鬼的細節

根據現時的建議修訂,所有司法覆核許可的申請仍需向高等法院原訟庭提出,然而一旦原訟庭拒絕批出許可、申請人向上訴庭提出就原訟庭決定的上訴時,上訴庭可透過由2名法官(而非3名法官)組成的上訴庭處理此上訴。如果上訴庭維持原訟庭拒絕批出許可的決定、申請人向上訴庭要求批予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的上訴許可(application for leave to appeal to the Court of Final Appeal)時,則上訴庭可沿用相同的2名法官處理此項要求 [2]。

心水清的讀者或許也會發現,現行法律規定法庭的法官人數為單數(非偶數)的目的,就是為了任何情況下,法庭都能夠有大比數裁決。例如香港終審法院審理每件案件的法官人數為5人,而美國最高法院的組成法官人數為9人。

所以說,難道今天的香港政府已喪失如此基本的數學及邏輯能力?

非也。

香港政府當然心思縝密,有充分理由推行是次修訂。

律政司向立法會表示:「近年民事案件數量急升,尤以源於免遣返聲請的司法覆核案件為甚,對司法機構的工作量,特別是高等法院(由原訟法庭及上訴法庭組成)和終審法院的工作量,帶來巨大壓力。」

在深入討論此方案是否有效解決司法覆核案件近年倍增的根本原因前,筆者必須指出此方案的一點不合理性:政府聲稱有關建議修訂是為了減輕法庭工作量,但事實上卻同時製造漏洞,令2名法官組成的上訴庭在無法達成一致裁決時,上訴庭絕大可能需要重新由3名法官組成的上訴庭重新處理相同案件。因此,修訂有機會令同一案件在上訴庭「審完又審」,又豈能減輕法庭工作量?抑或政府透過神算預知絕大部份案件在上訴庭席前均能達致一致裁決、無需花費法官額外時間及額外社會資源?

梁美芬在上星期三的立法會會議上多次引用英國已故前首相William E. Gladstone的名言:「遲來的正義非正義。(Justice delayed, is justice denied.)」但依筆者愚見,更貼切的名言是英格蘭及威爾斯前首席法官Lord Chief Justice Hewart的「正義不僅要伸張;還須彰顯人前。(Justice must be seen to be done.)」(註:早前以港區國安法為由請辭的終審法院前非常任法官施覺民(James Spigelman)在2016年時以此為題的精彩討論仍刊於終審法院網頁。)

當香港政府早前嚴辭否定我們既知的三權分立制度、當公眾憂慮香港日漸步向三權合作之際,政府此時此刻寧願放棄在立法會優先討論民生事項的機會,也要執意修訂司法覆核相關法律程序,又有否顧及大眾對香港司法制度的觀感?而又,香港大眾的觀感之於香港政府還是否在其考量政策施政之一?

大家心知肚明。

今日(2020年10月21日),立法會將繼續就法案辯論。而下一回,筆者將跟大家進一步剖析改訂《高等法院條例》的葫蘆內,究竟在賣什麼毒藥。

[1] 補充一點技術背景:政府在7月15日仍未公佈押後選舉,香港社會亦不知道今屆立法會會期將獲得延長,因此當時未能完成審理的法案已被理解為林鄭曾形容的「dead bill」,亦即所有相關條例草案即將在會期結束時自動失效。但由於會期獲得延長,有關法案繼續生效,因此立法會需要繼續審理此等法案。

[2] 如果上訴庭繼而拒絕批出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的上訴許可,申請人可向終審法院的上訴委員會就提出終極上訴,惟此決定將是就有關司法覆核許可的最終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