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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寧案的社會歷史意義

佳寧案的社會歷史意義

重閲1987年在「新報」個人專欄「孤身路」撰寫的幾篇有關佳寧案的短文,驚覺年事已久,連自己也忘記了當年原來全港只有我一支禿筆,公開戮破今天香港朝野大事吹噓的港英管治時期的所謂建構香港社會穏定繁榮的核心價值「法治」與「新聞自由」,以及「新聞道德」或「新聞操守」。我人微言輕,「新報」又不是「明報」和「信報」一類所謂「知識份子」報紙,有受人重視的江湖地位,更不是中外重視的港英喉舌「南華早報」,當然無人理會,不會有任何社會政治作用。

英國人有過百年的殖民管治經驗,對付像我這種不成氣候的異見份子,簡單輕易不過,就是視而不見的漠視和冷待,讓他們無聲無色的存在和消失,不會對公眾起任何「煽動」或「尋釁滋事」作用,政治學上其實也有個名堂,謂之Politics of Exclusion 。既成建制的上層建築精英份子,若是「階級自覺」高或「階級意識」強,也會不動聲色地自動加入打壓動搖港英政權管治的反對聲音和力量,就是將他們排除於體制以外。

讀書半桶水香港第一代社會學家劉兆佳之流將港英政權用「諮詢政治」成功吸納大部分社會精英,以結構功能主義社會學解釋,自創「行政吸納政治」的論述,其實只說了一半。對於被港英政府終身趕絕第一個站出來以行動抗爭的名副其實本土派的蘇守忠,找什麼工作也被政府背後搞破壞,最後只能出家為憎,無聲無息地煙沒於人間;對於行動激烈者如盧麒就離奇地「被自殺」於警署內等等政治打壓手段,劉兆佳之流當然不會作社會學論述。除了如今已無人問津的「蘇守忠文集」、張家偉的「六七暴動——香港戰後歷史的分水嶺」和黃碧雲(作家,不是立法會議員)的「後殖民誌」外,恐怕有關歷史已鮮為人知,也無人有興趣探究 ,包括今天奢言「獨立」、倡議「戀殖歸英」的歷史無知千禧新世代,以及一眾不堪特區政府打壓的遺老遺民。所謂「香港獨立」肯定永世也不會成功和實現,不僅政治上沒有條件,單是對歷史的無知和遺忘香港歷史,香港新世代已經無資格和能力搞什麼獨立,更不要不自量地和台灣獨立比較了。看看人家不分世代年紀的台獨份子如何努力重新解讀和建構台灣國家及民族的歷史,不怕人家訕笑,自己要是有半點羞恥之心和自知之明,也會汗顏吧?!

佳寧案是歷史奇案,涉及貪款66億,在當年已是天文數字,有關醜聞茲事體大,率連甚廣,有合理懷疑,貪污受賄的對象可以達至匯豐銀行大班沈弼以至財政司夏鼎基,一定不可揭破,否則港英政權的管治威信全面崩潰。事實說明,所謂「法治」和「新聞自由」的華麗外衣和香港安定繁榮背後,其實一樣醜陋和腐爛不堪,可說動搖整個港英殖民地政權的管治基礎。然而,不能不承認,作為歷史經驗豐富、千錘百煉的殖民主義者,英國人的政治智慧和管治手腕的確有過人之處,可以「文明」的方法化解危機。一方面,首席按察司羅弼時明的出來為「法治」「撥亂反正」,另方面暗的(永遠無法證實)主審法官伯嘉審結案件後一年後竟巧合地在塞浦路斯交通意外不治斃命,柏嘉太太93年宣告破產,而主要證人之一大馬裕民財務總監伊巴謙離奇死亡,警方認為是被謀殺。這一段歷史可歌可泣,是香港由寂寂無名的小漁港發展成為國際金融中心的歷史過程中一段不可或缺的歷史,要拍香港的史詩,佳寧案是一個好題材。可惜香港沒有哥普拉(Francis Ford Coppola)或馬田史高西斯(Martin Scorsese),有的只是無綫的庸才,今年年初的劇集「黃金有罪」便以佳寧案為藍本,但連蕭若元的香港歷史電影「四大探長」、「跛豪傳」的水平也遠有不及,根本不入流,肯定沒有人會「閲讀」出有關社會歷史意義來。

新報時期的寫作(1987),現收錄於面書專頁「黎則奮全集—— 五十年來寫作紀錄」
孤身路
七靈
法庭判錯案

佳寧一案又有新發展了。

十一月十九日,高院上訴庭裁定,就佳寧一案,主審法官柏嘉裁定案中四名被告陳松青、何桂全、林秀峯、林秀榮無罪釋放,在法律上是錯誤的。

首席按察司羅弼時爵士在判案時指出,根據刑事法例,基於控罪重覆而可撤銷控罪,並非等於被告便要獲判無罪釋放。反之,如果法官判定被告毋須答辯,正確和唯一的做法,才是引導陪審員判定被告無罪 。

柏嘉在處理佳寧一案時,明顯是混淆了兩者。根據柏嘉的判詞,他對第三、四被告林秀峯、林秀榮的判決,顯然有錯,因為他一方面以控罪重覆為由, 判定需要撤銷兩項串謀罪的指控,另方面他又認為他們只是參與一項交易,而沒有證據證明他們有意參與交易以外的事情,因此判定兩人毋須答辯。

羅弼時指出,柏嘉的錯誤在於,如果他認為無證據指控林氏兄弟,他適當的做法當然是裁定他們毋須答辯,然後引導陪審員裁定他們無罪釋放。不過,倘若他是這樣做的話,他便需要考慮控方提出的證據,是否足以令首次被告陳松青和何桂全答辯,但他卻沒有這樣做,反而以同樣是控罪重覆為理由,裁定陳松青和何桂全毋須答辯,無罪釋放。

必須追究到底

我們雖非法律界專業人士,但根據新聞報道,僅憑常識判斷,亦很難理解為何法官柏嘉,竟然可以胡塗至此,在審判轟動一時,利益牽涉萬千股民的佳寧案時,居然引用錯誤的理論,而且自相矛盾,致令有關人等逍遙法外,不受法律制裁!

據報,上訴庭的裁決只為法律觀點上作出指引,供未來案件作實例之用,而不能推翻佳寧案的原判。

假如是,我們便不能不有所疑問。首先,如果柏嘉的裁决純粹是法律知識上的無知和技術上的錯誤,那麼柏嘉身為按察司,手持司法大權,昏庸至此,還不丢官撤職,天理何在?無疑,法官也是人,人誰無錯,但錯了就是錯了,就要負上責任,何况事關社稷之法,茲事體大,總不成不了了之,就此算數。港英奢言政府「威信」不可侮,但她向來沾沾自喜的「法治」,也兒戲至此,還談個什麼鳥「威信」?

其次,如果佳寧案的裁决根本不是技術上的錯誤所致,還牽涉其他法律以外的因素,港府不追究,我們也就不能袖手旁觀,而且必須窮追猛打,追究到底。奢言「新聞自由」、「新聞道德」的新聞界,現在是你們表現道德勇氣的時候了。

有種的TARGET

就佳寧一案的判決,本港新聞界及輿論界的反應,表現出異乎尋常的自律和「沉默」,實在令人相當失望,也不能不令普羅大衆懷疑,所謂「新聞道德」,所謂「清議」,揭穿包裝美麗的表皮,究竟內裏是什麼樣的一回事。

還是TARGET 最有種。它做到了香港新聞界應該也可做到卻沒有做到或不敢做到的新聞工作。根據本報同文畢秋斯十一月六、七日一連兩天的文章所言,TARGET 神通廣大,鍥而不捨的追踪,終於揭露了法官柏嘉的個人行為,可能啟人疑竇,甚或抵觸了香港司法傳統中一個重要原則——法庭不獨要主持公義,還要讓公眾看到公義被切實執行。

第一、柏嘉是個酒徒。他每天午餐,都有飲五杯酒的習慣;審訊寧案期間,照飲無間。

第二、辯方一名主要証人Hamelton是柏嘉的好友,他且是該案被控的兩位會計師樓之一 Price Waterhouse 的前合夥人,而在審訊佳寧案期間,柏嘉竟然曾與他在香港會所同桌共飲。

第三、拍嘉先後出席了兩個律師樓的酒會,而兩間律師樓,分別為佳寧案中被控的兩名會計師及其保險公司的法律代表。新聞界諸君,有種的就且根據上述提供的線索,繼續追查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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