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捐款

涉病房內向老翁施虐 兩警認公職人員行為失當還柙候判

涉病房內向老翁施虐 兩警認公職人員行為失當還柙候判

(獨媒報導)3名警員涉於去年6月在北區醫院獨立病房內向醉酒被捕長者施虐,有關閉路電視影片在8月遭公開後,警方始正式落案控告涉事警員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名。案件今於區域法院開審,其中兩人承認一項「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另一人則不認罪受審。控方案情指,涉案警員曾於病房多次以衣服及被子掩住事主口鼻、用力打其臉、額頭及腹部、以電筒近距離直射眼睛約6秒、拔小腿腳毛約10次,又曾以警棍塞住其口及打下體,並扯去事主短褲和內褲,用警棍向前「戳」其臀部及生殖器官及作出抽插動作約6秒。有警員亦曾在事主耳邊說出太太及兩名兒子的姓名,指「我搞埋你老婆」,事主一度受驚以頭撞向病床自殘,整個施虐過程歷時23分鐘。

3名被告為歐國偉(25歲)、鄧文謙(24歲)、林易昇(30歲)。林已不再擔任警務人員,報稱無業。三人被控一項「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指三人去年6月26日,在北區醫院一病房裡,身為警務人員並以該身分行事,無合理辯解或理由而故意作出不當行為,即非法襲擊當時在警方羈押下的鍾子華,致造成他的身體受傷害。而交替的「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則指三人於上述事發地點及時間襲擊鍾子華,致造成他的身體受傷害。

歐國偉及鄧文謙認罪,即時還柙至審訊完成後判刑。林易昇則否認控罪。

20201123dc

事主醉酒與途人爭執送院 曾踢中首被告嘴角

控方表示,歐國偉和鄧文謙案發時同為上水分區巡邏小隊軍裝警員,林易昇為大埔分區調查隊第八隊偵緝警員。

去年6月25日晚,62歲的鍾子華在上水天平邨近天明樓外公園醉酒並與一名途人爭執。其後警員到場調查,滿身酒氣及情緒激動的鍾突揮拳打中警長,後被制服及拘捕。第二被告鄧文謙和另一警員於晚上11時30分將鍾押解至北區醫院並看守,首被告歐國偉當時為北區醫院急症室警崗當值警員,第三被告林易昇則屬剛接手調查該案的大埔刑事調查隊。

凌晨約2時,歐前來了解案件,當他走近鍾的腳邊時,遭鍾踢中嘴角位置。負責看管的警員即以約束帶將鍾的手腕及腳踝綁在病床床架,鍾後被推往紊亂病人休息室。

多次以上衣掩口鼻、電筒照眼、拔腳毛

醫護人員將鍾推往病房後,三名被告均進入房內與鍾獨處。閉路電視拍到,林曾用右手拍鍾的右邊臉頰兩次,鄧則戴上白色手套,3次將鍾的上衣拉起並用力將之捂著或塞向其口鼻,又用力打他的臉、額頭,而林則一直在近距離觀察。

林後離開病房,鄧再多次拉起鍾的衣服並塞進他的口鼻,又把鍾的頭用力抬起再撞向病床枕頭位置,及左右搖晃。他其後強行睜開鍾的眼睛,歐即兩度拿出電筒近距離直射及用閃光射向鍾的眼睛約6秒。

鄧拉高鍾的衣服時,鍾曾兩度嘗試拉回,鄧即用力揮拳打鍾的腹部,一度使他上身彈起。歐後來走向鍾的腳邊用力拔鍾的小腿腳毛約10次。

以警棍塞口、打下體

歐其後隔著被子捏鍾的下體,鄧亦用力拳擊該處。鄧拿出警棍拍打鍾的臉,並以警棍揭起鍾的上衣,再拍打鍾用來保護下體的雙手數下,邊向鍾說話邊以警棍觸碰他的臉。歐亦拿出警棍塞住鍾的口,鄧則以警棍用力擊向鍾的下體。二人離開病房前,鄧用力擊向鍾的右腳一下。

事主頭撞病床自殘被制止

二人離開後,鍾單獨在病房用力把頭撞向病床邊,引起在房外警員26965注意。他曾用力將頭撞向病床右邊及左邊,遭警員制止。26965在門口位置看守不久後離開,歐和鄧再次進入病房,歐用力捏或打鍾的下體4次。

扯去內褲 以警棍戳及抽插臀部及下體

鄧和歐再次戴上白色手套,鄧拉扯鍾的床和手,歐則拉高鍾的衣服並捏其下體,同時以手及被子捂著鍾的嘴以阻止他發出聲響,又兩度拉高鍾的上衣捂住其口鼻。期間鄧捏鍾的下體,並扯去他的短褲和內褲,以警棍觸碰鍾的下體數次和胸口1次,後在鍾的兩腿之間把警棍向其臀部及生殖器官向前「戳」及作出抽插動作約6秒。

二人向鍾說了一些話後,鄧脫下手套並用手套拍打鍾的臉9次及用力打他的臉約7次,期間歐曾以被子捂住鍾的身體,鄧亦曾捂住其口鼻。

在耳邊說出太太及兒子姓名 威嚇「搞埋你老婆」

控方表示,整個施虐過程歷時約23分鐘,鍾被襲時曾大喊「救命」,亦因過度受驚而現輕生念頭,以頭撞向病床床架自殘。在鍾與歐及鄧獨處期間,其中一人曾在他耳邊說出鍾太及兩名兒子的姓名,跟他說「我搞埋你老婆」,又有一人在離開前說「我轉頭返嚟再炮製你」。

事主事後身體瘀傷、患適應障礙症 需服精神藥物

控方透露,鍾在案發當日及翌日在北區醫院接受身體檢查,發現右手指間遠端關節伸展落差30度、兩邊胸壁下方觸痛、左邊胸壁下方瘀傷、右膝擦傷及瘀傷和右手指間近端關節皮膚有紅斑。

鍾在12月10日接受精神科檢查,發現因本案患上適應障礙症,需要服用兩種藥物治療,徵狀包括情緒低落、難以入睡、對事情提不起勁、容易感到煩躁、覺得無助及社交退縮,亦會回想起被襲情形。

3人被捕後,歐及鄧警誡下均保持沉默,林則認出自己是閉路電視片段中的便衣警,承認曾拍打鍾。

控方控罪詳情增「忽略履行停止非法襲擊的職責」

控方完成陳詞後,法官陳仲衡質疑,控方提到林易昇案發時沒有採取行動阻止第一及第二被告襲擊事主,已足以構成干犯控罪,但控罪詳情並無包括「阻止其他在場人士」的行為。

控方申請押後以修改控罪詳情,經修訂後的「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指三人去年6月26日,在北區醫院一病房裡,身為警務人員並以該身分行事,無合理辯解或理由而故意作出不當行為,即(a)非法襲擊當時在警方羈押下的鍾姓事主,致造成他的身體受傷害,及/或(b)忽略履行或不履行對其停止對上述鍾志華的非法襲擊的職責。

辯方不反對修訂,申請押後至明早續審。據了解,控方不會傳召證人作供,林易昇將出庭作供。

案件編號:DCCC 20/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