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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青年打破港鐵玻璃幕門認入屋犯法罪 官明言類似暴動 將參考相關案例判刑

兩青年打破港鐵玻璃幕門認入屋犯法罪 官明言類似暴動 將參考相關案例判刑

(獨媒報導)去年重陽節,市民悼念8.31太子站事件及抗議《禁蒙面法》,多個港鐵站遭大肆破壞,港鐵一度暫停全綫服務。兩名年輕男子凌晨進入將軍澳站打破14道月台玻璃幕門,今(27日)於區域法院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法官練錦鴻表明,此案與普通入屋犯法案件不同,是在去年「暴力社會運動」中發生,乃「類似暴動的行為」,會參考暴動案件的判刑。他在庭上又一度質疑二人想表達的訴求和破壞港鐵站設施的關係,其中一名被告解釋是因為港鐵接載防暴警員。案件押後至12月11日判刑,期間二人須還柙。

案情指鐵筆打碎14道玻璃幕門 維修費逾261萬

侍應盧智聰(21歲)及無業男林俊(24歲)被控一項入屋犯法罪,指兩人伙同犯罪,在去年10月8日非法入侵港鐵將軍澳站,意圖非法損壞該建築物及站內任何東西。

案情顯示,去年10月7日晚,有數名黑衣人進入將軍澳站破壞並離去。至10月8日凌晨,林及盧分別持一鐵筆及鐵鎚進入港鐵站,林以鐵筆打碎1號及2號月台的玻璃幕門,又將梯子扔到2號月台的路軌,二人其後又將兩把梯子扔到1號月台的路軌,盧亦將所持鐵鎚扔進去。其後警員接報到場,二人往B出口逃跑,林發現B出口的玻璃窗被木板和鋼板封住,以鐵筆敲打4至5下,最後終被制服拘捕。

盧在警誡下表示「阿sir,我係有入過將軍澳地鐵站,但我無破壞過任何嘢」;林則承認用鐵筆打碎月台幕門,及將梯子扔到路軌,稱「係我做嘅,唔關佢事」。二人共打碎了14道月台玻璃幕門,另外4道則有明顯刮痕,港鐵需支付的維修費總計近261萬5千元。

法官:行為類似暴動 非普通入屋犯法

法官練錦鴻表示,本案與一般入屋犯法罪不同,並非有特定對象,也非求財或尋仇,而是在去年「暴力社會運動」中發生,故不認為要用一般涉非民居的2年半為量刑起點。練官表示,「我覺得呢個係類似暴動的行為」,故應參考暴動案件的判刑。

求情指月入逾半作家用仍捐錢做慈善 望成為消防員

辯方求情時表示,首被告盧智聰有中六學歷,後就讀毅進消防文憑,畢業後任侍應,月入約萬五元,一直工作至今週二。盧家境一般,父親已退休、母親任家庭主婦、姐姐任補習老師收入不穩,但盧很孝順,會將月入7,800元作家用,乃家中的經濟支柱。辯方又透露,盧樂於助人,過去兩年每月均會捐贈約1,000元予國際培幼會及聯合國難民署,考慮到他本來收入大部分已給予家人仍願花錢做慈善,可見他善良而樂於助人。

辯方呈上盧僱主的求職信,讚揚盧態度認真、守時勤力、有責任心,樂於幫助同事及客人,願意在他服刑獲釋後再聘請。盧父母亦求情指,盧自小樂於助人,望救急扶危成為消防員。

官質疑表達訴求與破壞港鐵站關係

辯方指,盧和林案發當日約見,其時並無任何計劃或武器,是在二人談及社會事件後,林才提議一同以破壞作為表達意見的方法。練官即插口問:「有乜意見係要用破壞嘅方式表達?佢哋想表達嘅嘢同行為有咩直接關係?同港鐵有咩關係?」又表示:「我唔係好明,你哋成日話當事人要發聲、要表達意見,我想知佢發咩聲、要求啲咩?你都要講比我聽訴求係咩、邏輯係點樣」。

辯方申請押後約10分鐘索取指示,其後指,盧承認是一時衝動犯案,同意表達意見的方式和追求的事情並無關係。辯方又指,盧在案件中角色較次要,當時所攜鐵錘乃林交給他,而且比林遲進入港鐵站。練官即回應,二人是共同行事,乃考慮共同犯罪原則,罪行亦會一同計算,「你而家諉過於人咁?」

辯方強調,二人行為有些不同,盧當時負責把風,也並無使用鐵錘,只是將之與梯子一同扔進路軌,並曾叫林快些離開。他被捕時亦已立即跪下舉高雙手,可見他非常合作。盧已明白自己行為令港鐵服務受阻,為他人帶來不便,願意賠償2萬元顯示誠意。辯方指盧無案底且年輕,望能判處非監禁式刑罰如勞教中心。

患躁鬱焦慮 睹女子被警察以膝壓頭情緒波動犯案

辯方為林俊求情時承認,他在案中是明顯的破壞者,行為不可理喻。辯方呈上一退休消防區長的求情信,指他曾與林交談,林表示是在案發當晚看見一女子被警察制服時以膝壓頭,令他情緒波動,一時衝動落街破壞。

辯方指,林當時只是剛好看見盧,涉案武器亦是在附近地盤拿取,一時衝動之下犯案。林知道當時港鐵有載防暴警察執勤,愚蠢地認為破壞會令警察不能乘坐港鐵,同意此行為並非有合理的關聯性。

辯方求情指,林自小父母離異,成績差,自卑而不合群。他在案發前幾個月情緒不穩,確診躁鬱症,藥物的影響可能加劇他對事情的反應。而他案發當日被打頭,已即時引發情緒病要留醫,後更確診患適應障礙及急性壓力反應。辯方同意案情與暴動類似,也明白破壞很大,難以開脫,但強調其時港鐵站內沒有任何人,也無人受到驚嚇。

練官將案件押後至12月11日判刑,索取盧的背景報告及林的兩份精神科報告,期間二人還柙候判。

根據《盜竊罪條例》第11條,入屋犯法罪最高可判囚14年。

案件編號:DCCC 238/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