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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資格 關鍵在於實習

教學資格 關鍵在於實習

就小學老師因資格問題而被教育局追回薪金,我昨日已指出個案關鍵在於該老師在那一類學校實習。

(該帖文如下:我只會問一個好簡單嘅問題:「陳老師」,你實習學校係中學還是小學?翻查2011年港大嘅新聞稿,校方清楚指出,同時提供中小學實習機會嘅課程,係語文教育課程。同一篇新聞稿提及「陳老師」修讀嘅課程,反而冇喺呢方面作任何說明。)

一切果然如我所料:根據蘋果日報報道,港大這封信的重點,行內人應懂得理解關於實習的描述(即畢業生沒有進行過任何小學實習),而不應偏信校方結尾的一面之詞。

所以,昨日我在全民教育局的文章,就清楚指出賠償薪金責任,理應在小學校董會。

但另一問題是:向已教學的老師回扣全份薪金是否合理?

過往未完成師訓的大學畢業生(untrained graduates),出任常額教師職位時,會被減去兩個薪金點。已完成相關師訓的大學畢業生(trained graduates)),方可獲增加兩個薪金點作為「獎勵」。而相關師訓的定義,就是小學教師完成小學師訓,中學教師完成中學師訓。

假如教育局以相關老師沒有完成小學師訓為由回扣薪金,亦應以兩個薪金點為限,而不是全份薪金。否則,我建議該老師去勞工處投訴教育局。

另外,師訓的核心部份是實習,沒有相關實習就談不上完成師訓。因此,港大沒有安排該老師到小學實習,卻聲稱該老師合資格到小學教學,說法取巧,實在不負責任!

港大如不承擔相關責任,恐怕得失的不只是一名教師及一間小學,更是影響全港中小學日後會否為港大師訓學生提供實習機會!

補充:有熟悉工會事務友好提出:教育局的確在教師職位全面學位化後,限制持中學師訓的新入職者到小學出任常額教席。問題是:1)持小學師訓者仍可到中學入職,可見新政策不公平之處;2)既然過去以「扣減獎勵點」處理未完成相關師訓的教師薪金,這宗個案亦可依此邏輯處理;3)「有汗出就應該有糧出」,如果政府覺得有詐騙成份,大可轉交執法機構處理,否則應支薪,除非你係亞視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