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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選47人案】趙柱幫化身記者紀錄被告陳辭:有啲重要資訊,港人需要知

【初選47人案】趙柱幫化身記者紀錄被告陳辭:有啲重要資訊,港人需要知

(獨媒報導)民主派47人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經過4天「馬拉松式」聆訊,將於今晚7時宣佈申請保釋結果。曾與劉頴匡合組9人名單參與民主派初選的沙田區議員趙柱幫連日以《本土新聞》特約記者身份到場,紀錄初選47人案的保釋申請內容。對於總裁判官蘇惠德拒絕放寬《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9P條對報導保釋法律程序的限制之申請。他認為法庭內的資訊應受公眾知情權保障,「我覺得有啲重要嘅資訊,香港人有需要知,所以我想紀錄低」。

法庭應尊重知情權 認為網民轉載不犯法

趙柱幫連日化身義務法庭記者紀錄被告陳辭,他表示,早在1月6日的初選大搜捕後,已預料自己日後將會被捕,萬幸自己仍是「自由身」,「趁自己仲有自由,呢幾日都有嚟法庭聽審,同香港人一齊聲援被捕人,同香港人共同進退」。

趙柱幫強調自己非受薪,只是這幾天到法庭旁聽,因此順道幫忙。對於總裁判官蘇惠德拒絕放寬《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9P條對報導保釋法律程序的限制之申請。他認為法庭內的資訊應受公眾知情權保障,「我覺得有啲重要嘅資訊,香港人有需要知,所以我想紀錄低」。

他又指,即使法律限制不能公開被告的保釋申請理據,但當中內容亦值得香港人知道,並認為如保釋理據不是親自撰寫與報道,網民轉載相關內容應不屬犯法,法庭亦應尊重大眾知情權。

批法庭安排混亂 對保釋不樂觀

趙柱幫批評控方在沒有足夠的資料及準備下,強硬起訴47人士是不合理,又認為總裁判官蘇惠德在處理各名被告的保釋申請時十分混亂,「保釋申請處理咗四日咁多,至今都未有結果,可見有幾混亂」。他認為律政司千方百計拖延,對47人的保釋申請不感樂觀,但就認為相對溫和的泛民主派,如黃碧雲、林景楠等會較易獲准保釋,而他眼中的本土派王百羽、劉頴匡等人則較難。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9P.對報導保釋法律程序的限制

(1)除非法庭覺得為了社會公正而有所需要,否則任何人不得就任何保釋法律程序,在香港以書面發布或廣播載有任何並非第(2)款所准許發布或廣播的事宜的報導。

(2)保釋法律程序的報導可載有 ——
(a)是該等法律程序的標的之人的姓名;
(b)是該等法律程序的標的之人所被控告的罪行;
(c)法庭的名稱,以及裁判官、區域法院法官或法官的姓名(視屬何情況而定); (由1998年第25號第2條修訂)
(d)在保釋法律程序中受聘的大律師及律師的姓名(如有的話);
(e)保釋法律程序的結果及(如是該等法律程序的標的之人獲准保釋但須受第9D(2)條所指的任何條件規限)任何該等條件的詳情;
(f)(凡保釋法律程序被押後)押後至何日及何地。

(3)如違反本條而發布或廣播報導,以下的人即屬有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50,000及監禁6個月 ——
(a)(如屬作為報章或期刊的一部分而發布的書面報導)報章或期刊的任何東主、編輯、出版人或發行人;
(b)(如屬並非作為報章或期刊的一部分而發布的書面報導)發布或分發該報導的人;
(c)(如屬廣播的報導)任何傳播或提供包括廣播該項報導的節目的人,以及任何對該節目而言職能相當於報章或期刊編輯的人。

(4)除非由律政司司長或經律政司司長同意,否則不得就本條所訂的罪行提起法律程序。 (由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

(5)在本條中 ——

發布 (publish)就報導而言,指將報導單獨發布或作為報章或期刊一部分發布,以分發給公眾;
廣播 (broadcast)指透過無線電訊,或透過利用導線或其他物料造成線路的高頻率播送系統,將聲音或視覺圖像廣播予大眾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