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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暴動案法律問題 上訴庭:「共同犯罪」原則適用不在暴動現場也可入罪

7.28暴動案法律問題 上訴庭:「共同犯罪」原則適用不在暴動現場也可入罪

(獨媒報導)前年7月28日,「赴湯杜火」夫婦湯偉雄、杜依蘭以及17歲少女被控在上環參與暴動,去年被區院法官郭啟安裁定罪名不成立,並批評控方過份強調「共同目的」,忽略「集結在一起」的元素,是以偏概全。惟律政司憂條文排除了一些沒有實際行為的「共同犯罪」者,包括提供物資者等,故要求高院上訴庭釐清「共同犯罪」原則是否適用於暴動罪行,為97年主權移交後首次。上訴庭今(25日)頒下判詞,裁定律政司勝訴,指身在現場並非定罪的先決條件,即使不在現場,但若有足夠證據證明參與者共同犯罪,他們亦可被定罪,包括提供物資者、在社交媒體鼓勵、通知在場人士警方部署,以及接載參與者離開等。

上訴庭同意律政司所指,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者可以有不同角色及分工,有些人會親身參與其中,有些則為現場輔助,另外亦有人即使不在場但仍共同犯罪,包括遙距給予在場參與者指令、提供物資者、透過電話或社交媒體鼓勵及宣傳、收集裝備、通知在場人士警方部署的「哨兵」,以及負責接載參與者離開等。律政司認為,無論參與者是甚麼角色,他們亦需承擔罪責。

上訴庭認為,身在現場並非定罪的先決條件,即使不在現場,但若有足夠證據證明參與者有共同犯罪,他們同為犯罪者。

對於辯方指若將「共同犯罪」套用至暴動等罪,會因擴大法網造成濫告,令無辜的人被控。但上訴庭認為,若和平示威者或旁觀者發現自己身處在暴動現場,他們應即時離開,若有合理原因而未能離開,則未會犯罪;但若該人參與暴力行為,則需承擔法律責任。另外,對於辯方指,現時市民容易因曾在社交媒體留言、或按讚而被指鼓勵參與暴動,因此若將「共同犯罪」套用在暴動罪等,會影響言論自由。不過上訴庭認為,表達自由並非豁免於犯罪的理由。

是次案件由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及高院法官彭寶琴審理。但結果並不會影響案中三名被告的裁決,即他們仍是無罪。

法官郭啟安早前的判詞指,控方並無實質證據證明夫婦曾身處德輔道西暴動現場,難證他們曾親身參與或鼓勵他人參與暴動。至於少女雖供稱身處現場,亦佩戴頭盔和保鮮紙,但法官接納她陪朋友於現場圍觀的說法,並指無實質證據顯示她曾作出煽動等行為,不構成鼓勵他人干犯暴動。

案件編號:CASJ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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