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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上環衝突 速龍認燈光稍暗市民難知藍制服無編號是警察

7.28上環衝突  速龍認燈光稍暗市民難知藍制服無編號是警察

(獨媒特約報導)去年7月28日上環爆發警民衝突,新婚夫婦湯偉雄和杜依蘭、及17歲李姓少女被控暴動罪今午於區域法院續審。當日拘捕湯偉雄的速龍小隊成員接受辯方盤問,承認除自己外,無法從影片辨認出其他隊員,同意若燈光稍暗,一大班身穿藍色制服、沒有編號的速龍小隊衝向人群,市民未必知道他們為警察。

落口供前作簡介、交待時間地點 辯方質疑「夾口供」

辯方開始盤問當日拘捕首被告湯偉雄的特別戰術小隊(速龍小隊)成員嚴偉麟。嚴在盤問下透露,曾分別在去年7月30日及12月31日落口供,第二次口供為就現場閉路電視片段認人。然而落口供前,該隊的指揮官潘頌騏曾向隊員作10至15分鐘的簡介,而該隊的傳令員亦曾告訴有份參與行動的約20名隊員,有關案發當日的時間、地點及行動。資深大律師潘熙質疑此舉會令警員供詞內容一致,嚴即指「時間地點相信係一致」,而拘捕行動等細節則由他本人所撰寫。

嚴解釋,自己先將傳令員朗讀出來的資料抄在一張紙上,再抄在記事冊上,及後將該紙張銷毀。代表夫婦的資深大律師潘熙即問他為何如此做,嚴則表示已將紙張的內容寫入記事冊,「張紙對我嚟講唔再重要,又唔應該向外洩漏」,故將之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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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戰術小隊(速龍小隊)成員嚴偉麟

無即時寫記事冊反銷毀記錄 警員認不符《警察通例》

潘熙遂指出,《警察通例》規定警員執勤時必須攜帶記事冊並將工作詳情即時記錄,嚴同意。潘再問,嚴為何不即時記在記事冊,而是用額外一張紙。嚴指「因為當時唔能夠即刻將整個流程記錄低」,又面露猶豫稱:「因為我......相信攞紙張記低再抄落記事冊比較恰當」。他續承認,除傳令員提供的資料外,他在現場也是先將行動細節記在紙上,稍後再抄錄於記事冊內,惟兩份文件同樣「完成了它的功用」,已經被銷毀。

嚴承認,先以紙筆記低再抄錄記事冊的方法,並非其上司要求、也非教官所教,而是他「自己創作出來」。潘熙最後再問,《警察通例》是否並不容許警員以另外的紙張記錄行動細節再將之銷毀,嚴這次沒有猶豫便回答:「係」。

認不出速龍隊員「邊個打邊個」 認同市民未必認得出警察

辯方又問及嚴作出拘捕的細節。嚴供稱,進入西源里看見首被告時,約有4至5名同事站在他和首被告之間。惟當潘熙問到是哪幾個同事,嚴說不清楚,潘追問:「連你都認唔到?」嚴僅答:「我知道係我嘅隊員,但唔知邊個打邊個。」他稍後觀看另一段片段也承認,除了靠獨有的裝備認出自己外,無法憑當時制服認得任何隊員。而當潘問及,若燈光稍暗,一大班身穿藍色制服、沒有編號的速龍小隊衝向人群,市民是否未必知道他們為警察,嚴思索片刻後答:「係」。

嚴在盤問下又承認,並無留意同事與被告有否對話和交流,也聽不到對話內容。潘熙遂指出,嚴看到湯偉雄舉高張開的雙臂的畫面,可能是有警員叫他舉高雙手的結果。嚴起初猶豫近20秒,堅稱不同意,惟在潘多番追問下,終承認有此可能性。

潘熙再追問,警方會否經常叫疑犯「舉高雙手唔好郁」及「踎低」等,嚴回應沒有見過或學過「舉高雙手」,但可能會要求被捕人士抱頭或蹲下。潘即問,有沒有同事當時叫湯偉雄蹲下,嚴稱:「冇留意」,但最後再思索20秒始稱:「係我控制佢(首被告)踎低,唔係我嘅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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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偉雄(左);杜依蘭(右)

供詞無提及首被告持傘 今重看影片始認出:相信係寫漏咗

潘熙又提到,今早嚴在控方提問下,曾指認閉路電視片段中所見的湯偉雄手持長傘,惟嚴於去年12月31日經過「反覆仔細觀看」片段而撰寫的手寫供詞並無相關描述。

嚴即回應,是今早重看片段時才看到「有把遮喎」。法官郭啟安續追問,嚴作供時有否留意到該把傘,嚴終稱:「我相信我係寫漏咗」,「當時睇到但寫漏咗」。

案件明早續審

案件編號:DCCC872/2019

記者:黃蕊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