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被委任接管宏福苑管理工作的合安管理有限公司,在收到247戶書面聯署要求召開業主大會後,向土地審裁處申請押後開會,稱遇到諸多困難。法官林展程今日頒下判詞,指出當有5%業主要求開會時,土審處沒有司法管轄權押後,因為召開業主大會是業權擁有人的法定權力,該權力本質上來自私有產權。法官直指,《建築物管理條例》顯然沒有賦權土審押後開會的期限。至於如何通知居民開會,法官表示合安可以使用《條例》附表以外的方式聯絡,例如登報、在合安網站刊登、或者電郵等通知。
林官最終駁回合安的申請,沒有頒下訟費。他在判詞總結後撰寫篇幅不短的《附筆》段落,指根據法定時間表,合安應在6月13日召開業主大會,以避免違反召開會議的法定責任,並且應按照《條例》要求,在開會14日前通知業主開會日期。他又指,或許有人認為法庭太「技術性」,甚至認為法庭對合安遭遇的困難漠不關心,但他強調都不是事實,法庭已在不損害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在其司法管轄權以內主動協助災民。

法官林展程(左二)(圖片來源:香港司法機構年報2024)
《建管例》起點是保障私有產權
合安今次是單方面入稟申請延遲開會,亦未有在入稟狀標示認為合適的開會時間,只要求押後至一個法庭認為「合適」的時間。法官林展程在判詞開宗明義指,若果法庭沒有司法管轄權,合安的申請註定失敗(bound to fail),而審裁處將毫不猶豫行使案件管理權力,將申請剔除(strike out)。
林官首先審視《土地審裁處條例》,確認土審處沒有內在司法管轄權處理延長召開業主大會;下一步是要審視《建築物管理條例》有沒有賦權土審處處理,而答案是沒有的。林官指出,正如《建築物管理條例》名稱所言,法律是為建築物提供管理,沒有賦權土審處改變任何管理權利和責任。
林官進一步指出,雖然《條例》沒有明確指出「權利」的意思,但毋庸置疑是指業權擁有人享有的法定權利,除非《建築物管理條例》明確指出土審有某項權力,否則詮譯《條例》的起點,必須是保護業權擁有人的權力。

業主有權聚首共議 決定如何管理家園
林官又認為,該法定權利就是財產權,是所有業主對於自己單位和公共部分不可或缺的財產權,本質上即是私有產權,而該權利不是程序形式上的權利,是根本和實質的權利;業主應該有一個機會聚首、了解、討論、商討、就居住屋苑的管理事宜做決定。
林官指,召開業主大會是業主的實質權利,而通知召開大會就是同一枚硬幣的另一面,同樣屬實質權利,而非代表合安的資深大律師潘熙所稱的「形式上的權利」。林官又補充,要令業主的開會權利有實質意義,業主大會必須在一個合理的時間召開,當年立法會就訂下了開會前14日通知、45日內召開會議的法定時間表。如果要法庭改變業主的實質權力,法例必定要寫清楚法庭的相關權力,而《建築物管理條例》並沒有如《公司條例》般,明確寫明「實際不可能開會」的情況下,法庭有權處理押後召開公司會或周年大會的申請。
林官補充,即使法庭有權批准押後通知開會的時間,但法定的開會期都限仍然是2026年6月13日。他不同意申請方稱,有權押後通知開會時間等同法庭有權押後整個會議,他認為該說法是本末倒置。他指判詞於今日頒下,即距離開會期限6月13日仍有時間,若現在就發出開會通知,仍可通知到居民在該日開會,法庭不會處理合安要求押後通知開會期限的申請。
合安就本案曾登報、網站公布、郵寄通知業主
至於合安在入稟狀稱,《建築物管理條例》附表只容許3種通知居民的方式,包括面交、郵遞至最後已知地址,或放入信箱,而該些做法已統統不適用。林官在判詞表示不同意,因為《條例》的採用字眼是「可(may)」,他認為只要達到通知居民開會的目的,其他附表以外的方式都可以採用。
他舉例,合安在公告今次單方面申請所採用的4個方法,包括登報、在網站張貼公告、電郵和郵寄至最後已知地址,全都可以有效地通知居民開會時間。不過他補充,日後若有人爭議合安採用的通知方法,不合符《條例》想達到通知居民開會的效果,就另作別論。
解散原管委會時 法官必深信合安有能力聯絡住戶
另外,林官指在解除舊管委會的聆訊上,法庭表明相信自1974年成立的合安能專業協助諮詢和聯絡居民的工作;林官相信,法官當時必然認為合安有能力聯絡到居民。
綜合所有原因,林官駁回合安的申請,並給予指示,若合安希望上訴,應當在申請上訴書的同時,提交詳細書面理據,好讓法庭迅速書面處理上訴申請許可。
籲6.13前開會免違法 指困難非不可克服
在判詞總結後,林官撰寫3段附筆(postscript),指出若法團主席在收到5%居民簽署後,未能在法定時間表內召開會議,就會違反《條例》。合安在入稟狀形容,聯署業主是「聲稱業主」,但潘資深大律師在昨日聆訊承認所有聯署247戶居民的身份中,只有1戶身份未能確認;林官又指無論如何,合安一定考慮過根據《條例》,合安有法定責任和義務召開會議,因此才入稟,希望法庭存有權力押後開會。林官又指,如果合安認為自己無法定責任,其入稟狀就是「學術議題」,法庭不會處理。
在現時的法定時間表,合安需要在6月13日的期限前召開業主大會,並在開會前14日通知居民,土地審裁處認為為免任何潛在違反《條例》的機會出現,合安應按照法例要求通知居民,以及在限期前召開會議。
林官又提到,在本案收到的反對通知中,原因之一是指控合安絕對有能力聯絡到住戶,因為早前居民收到退款和未付費用通知,合安也是用郵遞方法。林官指現時已在1,984戶當中,整理到1,601戶的聯絡方法,是合安、民政署和「一戶一社工」的功勞,但亦顯示了困難並非不可克服。他又指,或許有人認為法庭太「技術性」,甚至認為法庭對合安遭遇的困難漠不關心,但他強調都不是事實,法庭已在不損害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在其司法管轄權以內主動協助災民。
案件編號:LDBM 74/2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