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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8流水式集會 官:隊頭拉橫額喊口號 實以「疏散」之名組織遊行

8.18流水式集會 官:隊頭拉橫額喊口號 實以「疏散」之名組織遊行

(獨媒報導)前年8.18「流水式集會」,吳靄儀、李柱銘及黎智英等7名民主派人士,經審訊後遭裁定「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罪成,押後至4月16日求情及判刑。

法官胡雅文頒下的判詞表示,案發當日的確發生了一場多於30人參與、有共同目的之未經批准集結。雖然民陣指遊行是「流水式疏散」人潮至沿路港鐵站,但隊伍叫喊的口號無一與呼籲群眾疏散有關,而帶頭的被告手持佔據整條行車路的橫額,實為以「疏散」之名的「遊行」。她又特別提到,被告當中有3人為非常有經驗的律師,毫無疑問熟悉《公安條例》。

官:非「流水式疏散」 乃有計劃未經批准集結

法官表示,考慮過所有證據與陳詞後,認為當日從維園至遮打道,發生了一場多於30人參與、有共同目的之未經批准集結。該集結違反《公安條例》第13條,而且並非必要的「疏散計劃」,而是一個未經批准,也沒有任何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的「遊行」。

法官指,新聞片段顯示遊行由指定領袖(designated leaders)帶頭從維園出發,主辦單位指示參與者跟從領袖從閘口17離開,再疏散至港鐵站。然而,法官指出,無證據顯示該處下午3時前有人滿為患的即時風險,亦無證據顯示群眾不能從附近的港鐵站疏散。

事實上,片中可見,有數千人參與遊行,隊頭亦一直叫喊口號。而法官點出,口號無一與呼籲群眾疏散有關,亦沒有人協助群眾安全離開,與主辦方聲稱「流水式疏散」有別。

官:隊伍叫「我有權遊行,毋須警方批准」 被告沒有離開

此外,法官指,叫喊的口號反映組織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的意圖,當隊伍接近中環時,有人曾重複並大聲呼喊「我有權遊行,毋須警方批准」口號,但被告聽到後沒有離開。而當隊伍到達遮打道,所有人放下手中橫額並宣告遊行結束,亦顯示這並非一個疏散計劃,而是一個有開始有結束的遊行。

官:被告若協助疏散 毋須攜帶大幅橫額

法官續指,若被告於現場是協助群眾疏散,根本不需要持有如此大、佔據整條行車路的橫額。而且被告沒有疏散群眾,反而引領群眾走向銅鑼灣迎面而來的人群,使隊伍移動緩慢,亦逼使前方的群眾避開他們。法官指,如果安全與疏散真是被告的目的,眾人行為實在違反邏輯也不可信。

官:被告公開籲港人be water 號召以「疏散」之名「遊行」

法官又指,民陣記者會及李卓人、梁國雄和區諾軒的訪問,曾號召公眾出席集會。他們大意均指警方反對原定遊行是限制集會及言論自由,但相信香港人能靈活變通,透過舉辦以「疏散」之名的「遊行」來抗議,梁國雄亦曾呼籲公眾「be water」,承諾與所有人一起行到最後。

法官認為,相關言論更近似「集會號召」(rallying cry),而非對疏散計劃的解釋。她肯定指,此公眾遊行並非用以疏散群眾,只是號召公眾以「疏散」之名參與集會,表達對警方的不滿。而被告帶領的遊行,與原定遊行接近同一路線、同一時間絕非巧合,而是有其象徵意義。

官:3被告為熟悉《公安條例》律師 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至於各被告是否明知而參與此未經批准集結,法官指出,警方曾在2019年8月16日的4點鐘記者會中,解釋反對涉案遊行的原因,並特別提到任何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的人均會干犯罪行。而翌日民陣亦召開記者會,表示乃首次遭反對遊行申請,表達對此的憤怒。

法官續指,所有被告都有民主黨派的聯繫或支持泛民主派的運動,多人是著名的民主派立法會議員,其中3人更是非常有經驗的律師,毫無疑問熟悉《公安條例》。而民陣作為幾乎與所有泛民團體有關連的組織,她肯定,民陣邀請這些具影響力的人去領導遊行,是「故意」(deliberate)的舉動。

法官總結,基於當時警方反對民陣遊行的廣泛報導,以及民陣記者會展示的憤怒及失望,所有被告都明確意識到警方反對該次遊行,而民陣則計劃繼續舉行,屬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官:被告無拉起橫額帶頭 遊行難成事

至於各被告是否組織未經批准集結,法官指出,若被告沒有拉起橫額帶頭,遊行便難以成事,而他們明顯同意成為隊頭,帶領遊行。即使不是所有被告曾說話或給指令,也不能排除他們是組織者,他們一起行動,也因而承受同樣罪責(equally culpable)。

法官拒接納辯方所指,被告沒有參與申請不反對通知書、或沒有指名為組織者,就不能是集結的組織者。同樣地,被告沒有叫喊口號、或發表鼓動群眾的言論,也不代表他們不是組織者。

官:警不作警告、撤人手 以減暴力或對峙風險

至於辯方質疑警方案發當日,沒有安排足夠人手維持秩序,也沒有發出警告或執法制止未經批准集結,法官接納警方所指,當日是衡量過風險才決定撤走維園附近的90名警員及不作警告,畢竟當日集會是要抗議警方濫權。

法官又補充,警方的作為與不作為,與各被告是否有意圖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無關。而且即使警察犯下「一連串錯誤」、失職、無視民陣流水式集會的呼籲,也不會令該集會由「遊行」變為「疏散計劃」。

法官亦拒絕接納辯方指,警方容忍甚至默許遊行的發生。她相信警方當日作出明智決定,以減少當日暴力或對峙的風險,以保障公眾秩序及安全,以及其他人的權利和自由。

法官最終裁定,控方已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各被告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組織及明知而參與了案發當日的未經批准集結。

9名被告為: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73歲)、職工盟秘書長李卓人(64歲)、公民黨大律師吳靄儀(73歲)、社民連副主席梁國雄(64歲)、工黨何秀蘭(66歲)、民主黨何俊仁(69歲)、街工區議員梁耀忠(66歲)、民主黨資深大律師李柱銘(82歲)和前立法會議員區諾軒(33歲)。9人同被控「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

區諾軒承認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梁耀忠承認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則存檔法庭,不予起訴。

案件編號:DCCC536/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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