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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8流水式集會案 7民主派經上訴獲撤「組織集結」罪 律政司申上訴至終院之證明書

8.18流水式集會案 7民主派經上訴獲撤「組織集結」罪 律政司申上訴至終院之證明書

【獨媒報導】2019年8月18日「流水式集會」,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和大律師吳靄儀等9名民主派人士,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分別判監禁或緩刑。其中7人提出上訴,上訴庭早前宣判,指缺乏證據證明上訴人是遊行的「組織者」,裁定「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刑罰;但「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則維持定罪及刑罰。律政司今回覆《獨媒》查詢,確認已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至終院之證明書,以證明上訴庭的判決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司法機構網站顯示,案件暫未有聆訊。

經上訴獲撤銷「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的7人為:黎智英、梁國雄、李卓人、李柱銘、吳靄儀、何俊仁及何秀蘭。

上訴庭在判詞中指,上述7人的行為只是身處於遊行隊伍的前排,手持巨型橫額,部份人叫喊口號,違抗警方的遊行禁令,沒有證據顯示7人事前策劃遊行路線,或者當日有向跟隨他們的遊行隊伍發出過訊號或指示,不同意原審法官胡雅文所指,沒有7人拉起橫額,遊行也不可能成事。

上訴庭指「組織」具有計劃、安排、掌管等意思,7人單單身處隊頭及參與遊行,甚至以知名身份出席,是不足以達至他們「組織」了遊行的推論。

案件編號:CACC8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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