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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民主派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維持原判 上訴庭:「流水式」辯解只是詭計 惟欠證據證曾「組織」

7民主派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維持原判 上訴庭:「流水式」辯解只是詭計 惟欠證據證曾「組織」

【獨媒報導】2019年8月18日「流水式集會」,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和大律師吳靄儀等9名民主派人士,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分別判監禁或緩刑。其中7人不服定罪及刑罰提出上訴,上訴庭今(14日)宣布判決,裁定就「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刑罰。就「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則上訴失敗,維持定罪及刑罰。判詞指證據充份顯示7人參與了未經批准的遊行,以「流水式」作為辯解只是一個繞過警方禁令的詭計,原審的結論無可批評。不過上訴庭認為缺乏證據證明上訴人是遊行的「組織者」,單單在場及參與遊行,甚至以知名身份出席,是不足夠。

7名上訴人為:黎智英、梁國雄、李卓人、李柱銘、吳靄儀、何俊仁及何秀蘭,分別由資深大律師余若薇、潘熙、戴啟思、何沛謙和彭耀鴻等代表。高院上訴庭去年11月一連3日聆訊處理上訴許可申請。

律政司代表為資深大律師余若海和大律師林芷瑩。

案件由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上訴庭法官潘敏琦及彭寶琴審理。

上訴庭:沒證據指7人策劃遊行及路線

就「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的定罪上訴,上訴庭指沒有證據指7名上訴人是「民間人權陣線」(民陣)的成員或幹事,也沒有任何說法指稱7人在策劃遊行或組織遊行路線上有任何角色,此外,沒有證據顯示7人當日有向跟隨他們的遊行隊伍發出過訊號或指示。上訴庭指,7人的行為只是身處於遊行隊伍的前排,手持巨型橫額,部份人叫喊口號,對抗警方的遊行禁令,他們到場顯然是因為他們是知名人士而獲得信賴。

上訴庭留意到李卓人大部份時間均走在橫額的前面,以揚聲器叫喊口號,當遊行隊伍抵達中環遮打道後,李向群眾宣布他們已到中環及可以解散,儘管如此,上訴庭認為上述行為不能肯定地達至李「組織」涉案遊行的結論。

上訴庭:遊行路線已向警公開 上訴人亦沒指示方向

原審法官胡雅文裁決時曾指,沒有7名上訴人拉起橫額,遊行也不可能成事,上訴庭對此說法表示不接受,也看不到因為他們同意帶頭遊行及跟隨早已向警方公開的路線,但沒有向人群指示方向,為何會導致他們全部被裁定組織遊行罪成。

上訴庭指,遊行之前在維園舉行的公眾集會由民陣組織,而非由7名上訴人組織。在其後發生的未經批准遊行中,沒有證據顯示有民陣的成員參與其中;即使遊行隊伍中有民陣的成員,沒有證據顯示7名上訴人在民陣中有任何職位。在沒有上述證據的情況下,便難以看到7名上訴人與遊行人士之間的關係,以及後者如何理解7名上訴人的領導。

上訴庭:缺乏證據證明上訴人是「組織者」

上訴庭認為,若要達至上訴人「組織」了遊行的推論,法庭不只基於他們身處隊頭,也需要有更多事實基礎。

上訴人曾就「組織」一詞在詳細陳詞,上訴庭則認為「組織」是一個普通的詞語,不含專業、技術性或法律上的意思。觀乎本地不同條例,「組織」具有計劃、安排、掌管等意思,一名「組織者」亦須要承擔起計劃、安排及掌管活動的責任,或主動作出相關行為。而上訴庭認為缺乏證據證明上訴人是「組織者」,單單在場及參與遊行,甚至以知名身份出席,是不足夠。

上訴庭指,即使對「組織」一詞採用較狹窄的理解,獲當局批出許可證的人士才能被視為「組織者」,也對本案沒有影響,因為上訴人沒有參與向警方申請「不反對通知書」。同案第九被告區諾軒曾經代陳皓桓申請「不反對通知書」,他是否涉案遊行的「組織者」也是可以斟酌,但他已承認了控罪,也沒有提出定罪上訴。

上訴庭最後指,原審法官因為7名上訴人走在隊伍前方而指他們有份組織遊行,以此推論來代替相關證據,是不切實際或不合適,因此裁定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刑罰。

上訴庭:法庭毋須考慮檢控的相稱性

關於「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的定罪上訴,上訴庭指7名上訴人理應知道涉案遊行是未經警方批准,遊行上訴委員會亦裁定維持警方決定,而當時沒有人針對遊行上訴委員會的決定申請司法覆核,所以上訴人在審訊和上訴中均爭議,儘管他們明知而參與未經警方批准的遊行,法庭依然需要就是次檢控作相稱性測試。

原審法官胡雅文在裁決中指,終審法院在梁國雄案(2005年)已裁定《公安條例》下「未經批准集結」控罪以及遊行集會通報警方的制度合憲。上訴庭指,終院當年宣布維持梁國雄的定罪時,也不見有做相稱性測試(operational proportionality exercise),又指被告不能故意違反相關法例,之後卻要求法庭用相稱性測試來考慮檢控是否合憲。上訴庭指,遊行集會通報警方的制度已內置了平衡各方權利的機制,加上可容許申請人向遊行上訴委員會上訴和司法覆核。

上訴庭表示受到梁國雄案(2005年)終院判決的約束,不認為法庭考慮裁決時需要做相稱性測試。

上訴庭:「流水式」說法只是詭計

上訴庭又指,證據充份顯示7名上訴人參與了未經批准的遊行,難以想像他們有任何合法或合理辯解。上訴庭認同原審法官胡雅文所指,以「流水式」作為辯解只是一個繞過警方禁令的詭計(a ruse to get around the ban),相關結論無可批評,故此駁回此罪的定罪上訴,維持7人的定罪。

刑罰上訴駁回 上訴庭:原審量刑正確

只有黎智英、李卓人、梁國雄和何秀蘭針對「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的刑期提出上訴。上訴庭指原審法官考慮了遊行規模大及歷時長,導致大範圍的交通阻塞及封路,又考慮各被告的角色及罪責,然後因應各人的求情因素而酌情減刑,量刑正確,沒有犯錯,故此駁回刑罰上訴。

由於上訴庭已裁定4人「組織未經批准集結」上訴得直,4人的總刑期只剩下「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的刑期。黎智英的總刑期由原本12個月下調至9個月。李卓人的總刑期由12個月下調至6個月。梁國雄總刑期由18個月下調至12個月。何秀蘭總刑期由8個月下調至5個月。4人早前已服刑完畢。

上訴庭又提到,上訴人依賴一些歐洲法院的案例,但該些案例並不像香港般涉及警方的遊行通知制度,而當局考慮集會及遊行申請時,已平衡了風險與個人的基本權利,故此一個違抗警方決定的集會或遊行,已經是違法。此外,歐洲案例的背景與案發時香港的社會背景不同,例如2019年有數個月的不穩定、案發時社會混亂已持續一段時間、市民情緒高漲可引致暴力爆發的潛在風險,上訴庭認為,引用歐洲案例時必須留意案情不同以及香港的特殊社會環境。

李卓人、何俊仁、李柱銘和吳靄儀到庭 未有評論

李卓人和何俊仁另涉支聯會案而還柙,今早由囚車押解往法院應訊。李柱銘和吳靄儀則親自到庭聽取判決,李離開法院時未有任何發言,吳則向傳媒表示需先研究判詞,現階段不作評論。

吳靄儀
吳靄儀

黎智英早前透過事務律師申請缺席聆訊獲批准。梁國雄則須出席初選案審訊,亦獲准缺席本案聆訊。

7名上訴人於2021年4月被區院法官胡雅文裁定「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罪成。黎智英、梁國雄、李卓人和何秀蘭判監8至18個月,李柱銘、吳靄儀和何俊仁獲判緩刑。另兩名被告區諾軒和梁耀忠則在開審前承認控罪,分別判監10個月和緩刑,二人沒有申請上訴。

案件編號:CACC84/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