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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歲青年暴動等罪成 被指攜行山杖 官:行山杖用於行山、被告全副武裝隨時作戰

21歲青年暴動等罪成 被指攜行山杖 官:行山杖用於行山、被告全副武裝隨時作戰

(獨媒報導)前年9月21日有人發起「光復屯門公園」遊行,一名21歲男學生被捕,他亦被指管有行山杖。他否認暴動罪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審訊後今(7日)被裁定所有罪名成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詩麗指,被告與示威者非常接近及有相同目的,當時有人投擲汽油彈,被告曾敲打水馬及踢磚頭等。另外被告被指案發時攜有行山杖,王官稱行山杖一般用於行山,遊行無需帶備,被告當時全副武裝上陣,「儼如進入戒備狀態隨時作戰」,而行山杖則作傷害人之用。被告還柙至5月28日判刑,以待索取背景報告。

女警看片認出被告 官:在警署見過被告 熟悉身形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詩麗裁決時指,控方依賴觀看片段的女警及化驗師兩人的證供以證被告李浩銘是犯案人。女警與被告有數次接觸,包括在警署見過被告3分鐘、在醫院見被告5分鐘及在法庭等,另外亦在兩星期內,每日用9小時觀看相關片段,因此她能觀察到被告身形等,並對比片中人是否被告。女警憑被告手持的盾牌上有關圖案,認出被告。王官又不同意辯方指片段解像度模糊,而且女警在看片時亦有慢鏡播放。

官:被告曾敲打水馬及踢磚頭

王官亦裁定案發地點屯匯街為暴動現場,因示威者曾拔出消防喉射水,以及掟磚頭,亦有人用行山杖發出聲響。王官指,被告身處暴動現場,與其他示威者非常接近,亦有相同目的,當時有人投擲汽油彈,被告曾敲打水馬、踢磚頭及與其他示威者搬磚頭,因此裁定暴動罪成。

官:被告一手持盾、一手持杖 隨時作戰

另外被告被指案發時攜有行山杖,王官稱行山杖一般用於行山,遊行時無需帶備,即使長者亦只會用拐杖,而被告攜有的行山杖尖頭無膠墊,其背包亦藏與示威有關的物品,如索帶及眼罩等。王官強調,被告戴上頭盔護膝等,是全副武裝上陣,「一手持盾,一手持杖,儼如進入戒備狀態隨時作戰」,而行山杖則供自己或他人傷害人之用。最後她亦裁定被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立。

辯方望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官一口拒絕

辯方一度希望法庭能為被告索取勞教中心報告,因被告在犯案時只有19歲,而原本的裁決日子亦未滿21歲,惟王官一口拒絕,案件押後至5月28日判刑,以待索取被告的背景報告,期間被告還柙。

犯案時19歲、現年21歲的被告李浩銘,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在屯門屯匯街時代廣場外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以及在同日同地管有一支行山杖。

案件編號:DCCC 210/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