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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鐳射筆改裝傘男童兩項管攻擊性武器罪成立 官臨判修改控罪

持鐳射筆改裝傘男童兩項管攻擊性武器罪成立  官臨判修改控罪

(獨媒特約報導)案發時15歲、現16歲的男童,於本年9月21日「光復屯門公園」當天,在屯門站公共交通交匯處被搜出長80厘米經改裝的長傘、長55厘米的行山杖,因而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據《公安條例》);他同時被搜出一支鐳射筆,被控「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案件原定今日裁決,惟蘇惠德署理總裁判官臨裁決前修訂控罪,將「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改為「有意圖地管有攻擊性武器」。蘇官裁定少年兩項罪名成立,為有關近月示威浪潮的多宗案件中,首宗經審訊後被定罪的被告。案件押後至11月25日判刑。

官:被告是一名遊行人士 持有雷射筆意圖明顯

蘇官多次強調,雷射光本身並非攻擊性武器,惟被告背包內有頭盔、護目鏡、護膝、「正視港共暴行」的單張,法庭「肯定他是一名遊行人士」。雖然這些裝備是用作在肢體碰撞中保護自己,法庭不會考慮他是否能使用這些工具來對他人造成傷害(即不會考慮他使用雷射筆時是否能對準目標),只會考慮他持有此等物品的意圖。蘇官指,鐳射筆顯然地不是用作照明;又反問:「如果是照射建築物,又有何意義?」因此斷定被告持有雷射筆,意圖旨在照射警員眼部以對他人構成身體傷害。

蘇官指,即使雷射筆被檢獲時電力不足,根據控方引用國際電工委員會的指引,該雷射裝置屬於3B級,即在36米距離內,會對人類眼部造成傷害;就算意外地或短暫地照射,亦會造成輕微的皮膚燒傷,甚至令雜物起火。蘇官認為其研究方法可靠,結論合理。

案發時15歲無進行警誡 蘇官:少年自願向警解釋雨傘用途

警員作供時透露,刑偵人員隨後到場拍攝證物,警長49749 盤問被告有關搜獲的物品的用途,過程亦被刑偵人員拍下。然而,辯方資深大律師彭耀鴻質疑有關的口頭招認及錄影片段的自願性,指警員及警長49749在查問前未有向被告作出警誡,亦未有向當時未滿16歲的被告安排家人或監護人在場,有違查問疑犯守則。警員早前作供時解釋,當時正進行快速搜查,他是防暴警察,警誡應交由刑事方面的同事跟進。

蘇官指,警員只是進行初步、基本的查問,同時給予被告「有解釋的機會」,而且被告是「自願」地解釋雨傘只是遊行時遮太陽,不過破爛了。蘇官指,被告無法解釋雨傘是因爲發生了甚麼事而爛了、或由誰人破壞;而且伸張傘桿時,攻擊的距離便會增長,因此斷定被告是蓄意改裝雨傘成這樣子,意圖投擲或戳警員。

蘇官指,他基於被告當時的裝束及身處的地點,加上被告當時也承認了是「參與遊行」,故他管有改裝雨傘、行山杖及雷射筆的意圖明顯是傷害警員。

臨判決前蘇官修訂控罪 辯方:造成不可挽救的不公

較早前,控辯雙方就「工具」在法律上的定義爭拗多時。蘇官原定今日宣布裁決,惟他臨時根據《裁判官條例》第27條,就控罪作出修訂,將第一項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修訂為「有意圖地管有攻擊性武器」。

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17條所訂明的罪行:「任何人管有任何腕銬或其他為束縛人身而製造的工具或物件,或管有任何手銬、指銬、攻擊性武器、撬棍、撬鎖工具、百合匙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可處罰款$5,000或監禁2年。」辯方認為,雷射筆並非用作束縛、傷害他人或爆竊,故此不符合「工具」的法律定義。

辯方就修訂控罪提出反對,認為已經過相當的審訊過程,質問「點解依家先嚟修改控罪?」辯方又指,有關修訂會對被告及辯方造成「不可挽救的不公」,即使現階段再傳召任何證人,也無法補償。控方則指他們的證供不會有任何改變,亦不認同會對辯方造成甚麼不公。

蘇官最後指,辯方一直沒有挑戰控方的案情,故此修訂罪名做法合理。現年16歲的男被告須重新答辯,他仍然否認控罪。在場家屬神色凝重。

被告有讀寫障礙 校長求情:雖成績不好,依然是個好學生

辯方引述求情信指,被告的爸爸現已 72歲,妻子在被告出生不久後因病過世,他一直父兼母職。雖然被告有讀寫障礙,所以讀書成績不是特別好,但「他不是個壞孩子」。被告的中學校長同班主任老師也分別為被告撰寫求情信,指他熱愛參與校內活動,待人真誠、有禮貌,不是校內的壞分子,校長在信中指「他(被告)雖然成績不好,但依然是個好學生」。班主任指,班上的同學都很關心他,只希望他可以「做返個正常嘅學生」。另外,立法會議員朱凱迪、鄺俊宇及陳日君樞機亦有寫求情信,希望法官判刑時考慮近日社會環境。

被告無任何刑事紀錄,辯方求情時指本案的第二項控罪是以《公安條例》第33條入罪。《公安條例》涵蓋黑社會、恐嚇等罪名,然而辯方指被告並非圖利,也不是因為個人得益而犯案,所謂持有攻擊性武器,也非刀片那麼危險,希望法庭輕判。

辯方指,被告已被扣押了七個星期,是一個很嚴重的教訓,惟明白法庭判刑時只可考慮監禁、教導所、更新中心及勞教中心四個刑罰。辯方希望法庭判處即時監禁六個星期。換言之,扣除他早前七星期的還柙期,被告可以馬上獲釋、重返校園。

蘇官最終下令索取勞教中心、教導所、更生中心等報告,案件押後至11月25日判刑,期間少年須繼續還柙。

聲援人士情緒激動 質問:「係咪有把遮都係武器?」

由於被告犯罪時不足16歲,除親屬及傳媒外,公眾人士不得內進法庭聽審。裁決後,《獨媒》記者從法庭中走出,約數十名戴口罩、在場聲援人士即衝前查問裁決情況。記者指兩項控罪均罪名成立時,在場一名女子落淚,有市民激動指罵是「藍官、黑官」,質問「我依家有把遮啦,係咪有把遮都係武器?」

立法會議員朱凱迪出選「八鄉南」,同區參選的還有黎永添、徐卓然;而鄺俊宇則與譚煒霖爭奪「北朗區」區議員一席。

記者:馮曉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