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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涉時代廣場內向警掟鋼柱 企圖傷人等3罪成還柙候判 辯方透露被告拒作求情

女子涉時代廣場內向警掟鋼柱 企圖傷人等3罪成還柙候判 辯方透露被告拒作求情

【獨媒報導】去年7.1遊行遭警方禁止,市民在銅鑼灣自發遊行,一名35歲女廣告編輯被指在時代廣場內高處向警員擲下一支拉帶鋼柱,她否認企圖有意圖而傷人等4罪。經審訊後,被告今(23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企圖有意圖而傷人、高空擲物及盜竊罪成,而刑毀罪則不成立,被告還柙至明年1月13日判刑,以待索取背景報告,辯方指被告拒絕作任何求情。被告的親友得悉結果後痛哭稱:「好離譜!」陳官於裁決時斥辯方指被告可能是阻止他人掟鋼柱的說法無基礎,他反駁指辯方大可以說有旁觀者甚至穿反光衣假扮記者的人將柱拋下,嫁禍被告;亦可說警方自行拋柱後刻意誣衊被告。

官拒接納辯方指被告可能是阻止他人掟柱

35歲的被告楊迎曦今被裁定企圖有意圖而傷人、高空擲物及盜竊罪成,而刑毀罪則不成立。法官陳廣池裁決時引述辯方指,閉路電視未能顯示誰人將屬於 Lady M 的鋼柱從三樓拋下二樓,否則犯案者自然無所遁形。辯方不爭議被告當日戴手套在 Lady M 外徘徊。

辯方又指,被告有可能是阻止他人拋下鋼柱;惟陳官卻不接納其說法,他認為辯方不能強加可能性指被告在阻止他人拋鋼柱,並反駁指,若這也算是抗辯原因,辯方大可以說有其他種種可能性,包括:有人企圖用鋼柱襲擊被告,被告成功逃避,令柱掉落下層;亦有可能是有其他旁觀者甚至穿青色反光衣假扮記者的人將柱拋下,之後嫁禍給被告;另一可能是警方自行拋柱後刻意誣衊被告。陳官指這些可能性均沒有基礎。

辯方指被告難以拿起鋼柱 官:她並非纖幼無力

辯方又指,被告是女子很難將6.8公斤重的鋼柱打斜飛,但陳官卻認為,鋼柱不一定是打斜飛,而且被告的身形不是嬌小玲瓏及纖幼無力的女子,片見被告毫不費力、輕易提起鋼柱跑到樓層左方的玻璃圍欄,之後與另一人互動,且片見不到其他人有戴手套,只有被告戴手套,她刻意在 Lady M 外停下並戴上左手套,目的明顯不過,是避免留下自己的指模在鋼柱上。雖然片拍攝不到將拋鋼柱者的樣貌,但片中人的衣著與被告無異,而且被告與身邊的人有一至兩個身位的距離,唯一合理的推斷是被告將鋼柱拋落下層。

官不會依賴被告逃跑作逃匿證據

另外,陳官指不會依賴被告逃跑的行為作逃匿證據,因被告與另一男子跟從眾人離開三樓走去四樓,而當時警員尚未到四樓,更遑論因被追捕而要逃匿。

辯方指警有頭盔不會嚴重受傷 官:本末倒置

至於被告是否有意圖拋下鋼柱導致警員身體受嚴重傷害,陳官引述辯方指,沒有證據顯示被告先探頭視察二樓才把鋼柱拋下,因此不能說她刻意擊中警員,且警員當時戴頭盔等防護裝備,即使被擊中亦不會嚴重受傷。惟陳官斥辯方說法是本末倒置及混淆視聽,因即使鋼柱只有6.8公斤重,但亦非輕於鵝毛,而且從上層拋下自然會令人嚴重受傷,當時亦有不少狀似記者的人在附近走動,當鋼柱擲中告示牌後,剛好有一名狀似記者的人蹲在一旁保護頭部,幸好沒有擊中他。

官:被告見到警員才拋柱、目的顯而易見

陳官認為,被告不可能阻止鋼柱墜落下層,這已超乎預備作為,達至企圖犯案的定義。而且被告在三樓徘徊一段時間,相信被告知道並見到警員在衝上扶手電梯後才拋下鋼柱。陳官指被告的目的顯而易見、明顯不過,是拋下鋼柱企圖傷害執法警員。因此裁定企圖有意圖而傷人罪成。

至於高空擲物罪,陳官指雖然與首罪有部分重疊,但首罪已裁定被告有作此行為,這並非交替控罪,且刑責截然不同,因此亦罪成。

官:被告不問自取挪用他人財產,卻不能完璧歸趙

就盜竊罪,辯方指未能證明被告有徹底取走鋼柱,亦未能證明她意圖永久剝奪 Lady M 的財產,但陳官認為辯方未能了解控罪的定義,若被告不顧其他人權利而視為自己的東西處置,同時未能歸還財產,亦屬犯罪。陳官指被告不問自取挪用 Lady M 的財產,未經其授權或批准,而普通常識都知道鋼柱拋下必然會損毀,被告不能完璧歸趙,因此裁定盜竊罪成。

官:被告劍指警察及罔顧同路人、目標不只指示牌

至於刑毀罪,陳官指被告等待時機,等到警員衝上電梯頂才拋下鋼柱,是劍指警察,亦罔顧狀似記者及其他同路人,被告的目標肯定不只是指示牌,因此刑毀罪不成立。

被告拒作求情

由於辯方指被告拒絕作任何求情,因此陳官將案押後至明年1月13日判刑,以待索取背景報告,期間被告還柙。

被告楊迎曦報稱廣告編輯,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3樓,偷竊屬於 Lady M Ltd 的一枝鋼柱,從而將鋼柱由高處掉下,以致對附近的人構成危險,意圖使2名警務人員,即總督察7627及警長52708身體受嚴重傷害,而企圖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們;更損壞屬於時代廣場的一個指示牌。

案件編號:DCCC 100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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