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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首案 「光時」報告部份禁呈堂 判詞:理解法律條文毋須參考歷史學家

《國安法》首案 「光時」報告部份禁呈堂 判詞:理解法律條文毋須參考歷史學家

(獨媒報導)首名被控《國安法》中 「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的23歲男子唐英傑,案件定於今年6月開審,被告已就不設陪審團的決定提出司法覆核。案件昨日(8日)於高等法院提訊,控方申請將嶺南大學歷史系教授劉智鵬有關「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的研究報告呈堂。惟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僅批准報告中有關口號的起源及演變的部份呈堂,今(9日)頒佈的書面理由指,該報告在《國安法》第20及24條的條文字眼上提供詮釋,然而法庭只須根據日常理解,而毋須參考某一個群體如何理解條文字眼。

被告涉於去年7月1日在灣仔駕駛插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的中英標語旗幟的電單車衝越警方防線。案件定於今年6月23日開審,為期15日,由《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彭寶琴及陳嘉信審理。

審訊的爭議點之一,在於旗幟上「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的意思。控方指,嶺南大學歷史系教授劉智鵬所撰寫的研究報告,可協助法庭從該口號在2016年首次出現,直到近期之間的社會脈絡,去理解該口號的意思,從而判斷被告人是否知悉該意思。

判詞指,報告包含8個部份,其中兩個部份解釋「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字眼從起源到近期在意思上的演變,正是報告在審訊中可呈堂的部份。

至於首四個部份及最後兩個部份,則不獲准呈堂。判詞指首四個部份不單只解釋該口號意思,還在《國安法》第20及24條的條文字眼上提供詮釋;最後兩個部份則提及第20及24條中「分裂中華人民共和國及破壞國家統一」、「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及「政治主張」的意思。

不過判詞指,法庭在審訊中的責任是詮釋法律條文,而毋須參考某一個群體如何理解條文字眼,在本案而言即歷史學家。判詞又指,法庭在詮釋條文時,並不需要處理某個地方的習俗或某個界別的做法,而是詞彙在日常如何被應用,故裁定該些部份不可呈堂。

本案為《國安法》生效後首宗檢控的案件。被告唐英傑(23歲),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兩罪。控罪指,他於去年7月1日,在灣仔盧押道和菲林明道之間的軒尼詩道、駱克道和謝斐道一帶,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的法律地位。

另外,他被指在同日同地,為脅迫中央政府或香港政府,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實施造成或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針對人的嚴重暴力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安全。

案件編號:HCCC280/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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