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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首案不設陪審團 唐英傑申司法覆核不獲受理 涉公眾利益毋須支付訟費

《國安法》首案不設陪審團 唐英傑申司法覆核不獲受理 涉公眾利益毋須支付訟費

(獨媒報導)首名被控《國安法》中 「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罪的23歲男子唐英傑,案件定於今年6月23日開審。惟律政司以保護陪審團成員及其家人的安全為由,行使《國安法》第46條,指示審訊毋須設陪審團,改由3名指定法官組成審判庭。唐英傑提出司法覆核,指律政司發出相關指示證書前,未有給予唐一方機會去反對或作出回應。《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早前聽取唐英傑和律政司兩方的陳詞後,今(20日)頒佈判詞,指唐英傑一方所提出的理據無一成立,並非合理可爭辯,故拒絕批出司法覆核許可。

判詞指,不同意有陪審團的審訊是憲法權利,過往在高等法院原訟庭在沒有陪審團的情況下審訊不是不可能,再者,法庭只會考慮某決定是否有利於公義,無論審訊是否有陪審團,被告也能獲得公平審訊。在《國安法》實施前,律政司一旦循公訴程序起訴,被告就無可避免地要接受一名法官或一個陪審團的審訊,可是在《國安法》實施後,便不再如往常,而是原訟庭將有兩套審訊模式,分別處理一般刑事罪行和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

判詞又指,明顯地《國安法》並沒有規定律政司在行使第46(1)條前,有責任徵詢或告知被告,相反,該條例強調律政司就審訊模式所作出的指示是必須履行的。李官另指,條文已提及剔除陪審團的基礎為保護國家機密、審訊涉及外國勢力和保護陪審團,而律政司在審訊前避免與被告討論該些議題,是可以理解的。

判詞指,即使被告在高等法院原訟庭中有權接受陪審團的審訊,可是此項權利可據《國安法》第46及62條而被終止,而非因為控方的指示證明書。李官又指,以案件現時情況來看,律政司在作出決定前,實毋須咨詢或知會被告。

判詞指,法庭無任何基礎干預律政司的決定,因律政司的指示證明書未有顯示他們錯誤詮釋或錯誤運用《國安法》第46(1)條;再者,該指示證明書已交代了相關法律基礎和權力來源,即《國安法》第46(1)條,本身已經充份,然而唐英傑和律政司雙方皆未有在申請司法覆核許可的聆訊中提出第46(1)條是否相關的議題。因此,唐英傑一方單單指出律政司未有在指示證明書交代不設陪審團的詳細理由,不足以符合申請司法覆核的門檻。

訟費方面,李官指縱使唐英傑提請是次司法覆核明顯地是為了其個人利益,但《國安法》對於香港來說依然很新,只有少量案例,此外唐提出的議題涉及很大的公共利益元素,故平衡各因素後,下令敗訴的唐英傑毋須支付訟費。

案件編號:HCAL47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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