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023年,一名二級懲教助理涉嫌連同4名囚犯,在壁屋懲教所樓梯間以木棍捅向一名男在囚人士的肛門,最終導致事主肛門撕裂及直腸穿孔。6人被控「有意圖而傷人」及「在公職中行為失當」等罪,當中4人不認罪;案件經審訊後,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今日裁定兩名囚犯「有意圖而傷人」罪成,一名囚犯「有意圖而傷人」罪脫,退休一級懲教助理郭紹輝則「在公職中行為失當」罪不成立。案件押後至8月3日,連同兩名早前已認罪的被告一同判刑。
郭紹輝被控一項「在公職中行為失當」罪,被指涉容許在囚人士在囚室內玩遊戲、容許傳遞木棍、沒有舉報下屬干犯刑事罪行等不當行為。法官姚勳智指,郭確實有疏忽之處,但並非故意或蓄意,也沒有證供顯明他必然是知情及包庇下屬;姚官認為這些失當之處並非嚴重,在法理上難以構成控罪之元素。
另外三名不認罪被告,分別為在囚人士李梓睿(19 歲,無業)、李宇軒(19 歲,無業)及林承蔚(20 歲,無業)。他們被控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控罪指他們於2023年12月26日,在壁屋懲教所B座1樓B3-A活動室外樓梯,意圖使趙姓事主身體受嚴重傷害主。經審訊後,李梓睿和林承蔚被裁定罪成,李宇軒則罪脫。
同案二級懲教助理譚力翀(33 歲,報稱公務員)及何力桓(20 歲,無業)早前已承認有意圖而造成身體受嚴重傷害罪,譚另承認串謀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
事主:曾叫救命「應該成棟樓都聽到」
現年21歲的事主早前供稱,他因干犯搶劫及蓄意傷人罪,被判囚6年。他在壁屋懲教所拘留時屬B3組別,該組由懲教員譚力翀及郭紹輝管理。事發當日,B3組別在囚人士在活動室內玩「開口中」遊戲,輸了的人會被撒爽身粉;事主故意將爽身粉撒到譚身上,在場其他在囚人士隨即向事主撒爽身粉。
遊戲結束後,譚叫他出去,4名涉案在囚人士亦一同走到樓梯口。事主指該處有兩張凳,當時全部人面向他。譚問事主「係咪想整佢」,之後命令事主脫褲,又說「如果除褲就輕擎啲」。
事主脫下外褲後被譚箍頸,因此跪在地上。事主嘗試推開譚及叫救命,形容「我一直叫,應該成棟樓都聽到」,之後聽到有人說「攞支棍出嚟」。其後見到有人從閘取出地拖棍,並感覺左右手被人捉住,其後感到有硬物插入肛門反覆抽插,持續約30秒之後拔出。
事主形容「好大力」和「流晒血」,之後他發現內褲破穿和感到肛門流血,其後發現成條底褲都是血。譚事後給他止痛藥,又教導他虛假解釋以應對他人查問其傷勢;他翌日晚上因肛門痛楚及無法排尿,獲同室囚友林承蔚協助按緊急警鐘求助,其後被送往醫院接受手術。
官:無實際證據顯示脫罪在囚者參與襲擊
姚官指,事主能確實說出在受襲前第三被告李梓睿在他的旁邊,第五被告李宇軒及第六被告林承蔚則在鐵欄旁;事主接著感到雙手被制服,姚官考慮到現場空間狹窄,難以作出較大移動,閉路電視片段亦清楚顯示5人進入樓梯間,裁定李梓睿必然在事主受襲時有份協助制服。
至於林承蔚,閉路電視片段顯示他曾在儲物櫃中取出木木棍並進入樓梯間,該木棍並無地拖頭或掃把頭,明顯是為了配合襲擊而帶進該樓梯間的武器,裁定他全然知情且配合襲擊而在現場。
至於李宇軒,姚官指事主雖看見他在鐵欄旁,但並非如李梓睿般在事主身旁,也並非如林承蔚曾拿取木棍;雖然控方指稱李宇軒是站崗角色, 但實際的行動或怎樣參與襲擊方面,卻並無其他實際的證據,因此姚官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實李宇軒干犯控罪。
郭稱事發時不知有襲擊發生 得悉後有向值日官匯報
郭紹輝則供稱,案發當日他在閘門位置監察在囚人士玩遊戲,期間氣氛融洽,無打架或爭執。遊戲結束,他看見下屬譚力翀帶領四名「B仔」(即在囚人士助手)離開活動室,當時認為他們是往地下士多房領取洗地工具,但未有察覺事主也跟隨離開。
其後在「過場」過程中,有在囚人士聚集於B3鐵閘附近,情緒高漲,有人叫囂;郭曾兩至三次喝止,着他們返活動回室坐下。但他不知道在囚人士為什麼情緒高漲,亦不知道有襲擊發生。郭之後獲譚告知事主肚痛,要在樓梯位置「休息吓」,直至翌日早上點算人數時,郭發現事主不在,並看見譚神情忐忑,經追問下譚承認曾用棍「督過佢(事主)籮柚」。郭立即着譚自行向值日官匯報事件,但見值日官未有跟進,自己便再主動匯報,值日官表示「咁得啦,我會處理」。
官:不肯定郭必然聽見事主求救聲 疏忽與蓄意容許下屬犯罪有重大分別
控方指郭紹輝共涉及6項不當行為,包括活動室被長時間開啟;容許在囚人士擅自離開活動室;容許傳遞木棍;縱容在囚人士聚集及攀爬鐵欄;虛假輸入在囚人士總數;以及沒有舉報下屬干犯刑事罪行。
姚官指,所有證供顯示郭紹輝身在之處並不能看見事主被施襲位置(即樓梯間),更無其他證供可顯明郭是得悉下屬進行襲擊而蓄意容許;姚官又認為,事發時現場噪吵,眾多在囚人士似乎有所起哄,不能肯定郭必然聽見事主叫救命的聲音。
姚官又直言,郭的證供有矛盾之處,例如郭稱得悉襲擊事件後不問細節,既說有興趣但又「唔敢知」,形容是「不盡不實,難以被接納」;不過,另外兩名懲教人員的證供亦有可圈可點之處,因此姚官未能全然肯定郭必然沒匯報下屬犯罪。姚官指,進一步而言,即或郭未有匯報事件,但這是其疏忽之處,與蓄意容許下屬犯罪有著重大分別。
案件編號:DCCC1096/20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