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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選47人案】辯方指被告僅追求《基本法》所承諾雙普選、望政權問責 不應構成顛覆

【初選47人案】辯方指被告僅追求《基本法》所承諾雙普選、望政權問責 不應構成顛覆

【獨媒報導】47人涉組織及參與民主派初選,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16人不認罪,今(29日)踏入審訊第116天,辯方進行結案陳詞。代表吳政亨和余慧明的大律師石書銘表示,本案要在香港的獨特背景下審視,當中爭取雙普選是《基本法》的莊嚴承諾,而案發時香港已回歸23年,爭取普選之路也已持續23年,「35+計劃」是其中一部分;兩人從無提倡顛覆政府機關和推翻憲制秩序,只是相信香港的制度,尋求向政權問責和追求《基本法》承諾的雙普選,「那不可能是顛覆」、「不應是顛覆」,望法庭判處二人無罪。石亦指,發起「三投三不投」的吳政亨最多只是熱心協助戴耀廷的「粉絲」,與戴無就初選後行為有協議;而余慧明雖表明有意否決預算案爭取五大訴求,但無與他人協議一起否決。

林卓廷和黃碧雲一方則指二人無簽「墨落無悔」,無足夠證據顯示二人同意無差別否決;何啟明一方稱他簽署「墨落」不代表一定會否決;楊雪盈一方亦指她從無表明無差別否決預算案。

楊雪盈
楊雪盈

辯方:吳政亨不關心35+後的事、與戴耀廷無就當選後行為有協議

控方今早就法律爭議陳詞完畢,續由辯方陳詞。代表吳政亨和余慧明的大律師石書銘表示,二人情況較其他被告「獨特(unique)」,發起「三投三不投」的吳政亨沒有參選;余慧明雖參選衞生服務界,但沒有參與任何協調會議。

石書銘指,就算吳政亨與戴耀廷有任何協議,也只是限於就「三投三不投」計劃及就初選投票日提供協助的另一個協議,而非本案指控與其他被告的串謀協議,因為二人無討論過初選後的事,及勝選者入立會後會做什麼。他又指從吳的受訪錄音及電郵紀錄,最多只能證明他對戴耀廷辦初選知情,但他只是關心如何取得35+,不關心取得35+後的事,如有事情會阻礙取得35+他便會放棄,如他曾受訪指在「攬炒書」(「墨落無悔」)和初選之間只能擇其一,會寧願「初選成事先」,難以說他同意否決預算案。

辯方:吳政亨僅熱心提供協助的「粉絲」、無同意否決預算案

石書銘強調,將控方案情推到最高,也只能推論吳政亨與戴耀廷就取得35+的重要性意見一致、吳政亨同意辦初選;但就如何達成35+、議席分配及有否約束力等,二人沒有協議。石又指如趙家賢所說,吳最多是戴的「粉絲」,而據二人 WhatsApp 對話,可見吳熱心提供協助,提出為初選提供iPad和分享意見等,但戴的態度較為冷淡,甚至沒有通知吳有關初選記者會的事,二人對話也沒有提過否決預算案。對控方指二人關係密切,石反駁指吳2016年只是戴耀廷「雷動計劃」的其中一名參與義工,與共謀者相距甚遠,該距離直至本案發生仍未跨越。

石強調,吳於本案僅為「輔助」(auxiliary)角色,只是望提供協助的旁觀者,他嘗試呼籲公眾就初選應支持誰表達意見,但不代表支持否決預算案;又指區諾軒和趙家賢均確認吳沒有參與組織初選,趙更稱吳的計劃與他和民主動力籌辦的初選無關。

石亦重申,吳無意同意否決預算案,指他於電郵中曾拒絕要候選人承諾否決所有政府議案的提議,解釋否決預算案會導致立法會解散,但未必有信心泛民能在重選時再獲35+,他認為保留35+再爭取選出泛黃特首更為重要。吳之後受訪亦曾提到望先「光復議會」,「其他細節可以再傾」,可見無論《國安法》前後均無就應否否決預算案達成協議。

吳政亨
吳政亨

辯方:余慧明無與他人協議否決預算案、與政府有談判空間

至於余慧明,石書銘指她沒有參與地區直選、無參選任何協調會議和論壇,而雖然她表明有意否決預算案來爭取五大訴求,但一直獨自行事,不代表會與其他參與者一起否決預算案,亦沒有與其他地區參選人討論和達成協議一起否決,即使她會否決,也只是其個人立場而非與他人的協議。

法官李運騰指,但余也有參與初選、簽署「墨落無悔」、競選材料提及否決預算案,是否可推論她是串謀一分子?石指可作此推論,但並非唯一無可抗拒推論,又指余簽署「墨落」只因同意當中兩點,而聲明中提到的共識及替補機制與她無關。

石又指,由於余在罷工的經驗,她表明與政府有談判空間,而非不能妥協、要無差別否決;又強調無從知道政府會如何回應五大訴求、或余入立會後會如何投票,形容這是一個「政治的情況」,並非簡單的「yes or no」,永遠都有「互相讓步(give and take)」。

石又指,余雖看似「幼稚」的政治素人,但也明白五大訴求不能全部即時實現,否決只是談判策略;而余認為雙普選最重要,若政府未能提供普選時間表才會否決。

余慧明
余慧明

辯方:被告只是追求落實《基本法》承諾的雙普選 不能是顛覆

石書銘最後總結指,區諾軒也認同整個『35+計劃』是香港爭取普選之路的一部分,而本案要在香港的獨特背景下審視——本案發生時,香港已回歸中國23年,按照《基本法》承諾爭取普選之路也已持續23年。而吳政亨和余慧明均從無提倡流血衝突、並非尋求顛覆政府機關、也不是要推翻憲制秩序。

石強調,二人只是信賴一個在《基本法》實施、香港回歸中國時所許下的莊嚴承諾,「對我們的制度、法律框架和憲制秩序有信心」。歸根究底,他們只不過是尋求向政權問責、想根據憲制帶來政策改變、想追求《基本法》承諾的雙普選,「那不可能是顛覆(that cannot be subversive)」,「那不應是顛覆(that should not be subversive)」,請求法庭判處二人無罪。

辯方:林卓廷黃碧雲無簽「墨落」、黃受壓下仍稱有需要才用憲制權力

代表林卓廷和黃碧雲的大律師沈士文則表示,沒有足夠證據顯示二人同意無差別否決預算案,二人只是同意參與初選,但政綱無提及否決預算案,其選區無就無差別否決達成共識,而二人沒有簽署「墨落無悔」,亦無證據顯示他們知道和支持「墨落」。沈指,控方唯一餘下指控二人的證據,分別是黃碧雲的初選論壇發言,及從林卓廷搜得的初選論壇筆記,而他已於陳詞分析相關證據的比重,不再重複。

法官李運騰關注,黃碧雲在選舉論壇提到「我哋係會用盡憲制裡面所有權力同埋手段去爭取五大訴求,如果否決財政預算案能夠促成呢樣野,我哋一定會做」。沈指黃提到運用憲制權力,是呼應提名表格上有關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區的條款;而黃當時被較激進的參選人「逼埋牆(corner)」,但即使受壓仍向選民承諾,是在有需要時運用《基本法》賦予的憲制權力,與控方指她濫權否決財案相反。

黃碧雲

辯方:楊雪盈從無提否決預算案、非其他候選人「靈童」

代表楊雪盈的大律師張耀良表示,楊案發時只曾任區議員約5年,熱心服務社區,法庭應整體考慮其背景推論其意圖。雖然她初選落敗仍報名立法會選舉,但並非受其他候選人指派代為參選的「靈童」,而是顯示她不按協議自行行事。而區諾軒曾指楊無就否決預算案表達意見、趙家賢稱就戴耀廷提否決預算案,楊曾向他指「咪由佢講吓先囉」,都可顯示其心態。

張耀良又指,楊雪盈只是想參與立法會選舉,雖其名字出現在「墨落無悔」,但只是出現在他人 Facebook 而非其個人 Facebook,無證據顯示她同意簽署。而楊雖有出席7月9日初選記者會,但發言不足一分鐘亦沒有內容;就法官李運騰提到其參選宣言稱要達成立會過半,「令政府正面回應五大訴求」,該文亦只是從辦公室電腦搜得,她從沒有發布。李運騰一度指這可證她對計劃的認知(knowledge),惟張強調,有此認知不代表楊同意。

張又指,楊不曾在論壇提及無差別否決預算案,亦從無提及中央政府等,她不關注五大訴求和否決預算案,反而想爭取撥款,針對她的證據非常有限,應判處無罪。

楊雪盈
楊雪盈

辯方:何啟明只知初選目的爭立會過半、簽「墨落」不代表必否決

代表彭卓棋的大律師盧敏儀表示會依賴書面陳詞,沒有口頭補充。至於代表何啟明的大律師阮偉明則指,何只是知道初選目的是爭取立會過半,不包括無差別否決預算案;而雖然他沒有如岑子杰般在會議表明反對否決權,但沉默不代表支持。

阮偉明又指,何從沒有在論壇提及否決預算案,而其帖文提到「警暴橫行欺壓市民,公帑絕不能有一分一毫再落入惡貫滿盈的警隊手上」,亦不是否決所有撥款,而是反對撥款增加裝備。而就何簽署「墨落」,阮強調,何同意向政府施壓要求回應五大訴求,但不代表他一定會否決,因他理解該權力是可用可不用,亦無證據顯示他同意無論政府是否回應五大訴求都無差別否決預算案。

何啟明
何啟明

7名被告完成就事實爭議的陳詞,其餘辯方代表明續陳詞。

案件編號:HCCC69/2022

審訊第116日
控方結案陳詞指濫用議員職權亦屬「非法手段」 官料3至4個月後裁決
辯方指被告僅追求《基本法》所承諾雙普選、望當權者問責 不可能是顛覆

審訊第115日
余慧明完成作供 辯方案情完結 暫押至11.27結案陳詞

每周審訊整理:
第廿八周審訊整理 余慧明:參選為爭話語權與政府「有得傾」、若不回應五大訴求會反對一切議案
第廿九周審訊整理 控辯雙方舉證完畢 暫定11.27結案陳詞

組織者證供整理:
區諾軒24天證供整理︱「35+計劃」怎樣開始?就否決預算案達成共識了嗎?
趙家賢17天證供整理︱趙口中的「35+計劃」是怎樣的?民主動力角色是什麼?與區諾軒證供有出入嗎?
鍾錦麟3天證供整理︱民主動力如何參與「35+計劃」?與趙家賢證供有什麼出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