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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選47人案】控方結案陳詞指濫用議員職權亦屬「非法手段」 官料3至4個月後裁決

【初選47人案】控方結案陳詞指濫用議員職權亦屬「非法手段」 官料3至4個月後裁決

【獨媒報導】47人涉組織及參與民主派初選,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16人不認罪,今(29日)踏入審訊第116天,控辯雙方進行口頭結案陳詞。控方就法律爭議陳詞,就被告被控串謀以「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顛覆國家政權,控方認為《國安法》原意為防範任何危害國安的行為,「其他非法手段」不限與武力相關、亦不一定涉刑事罪行,被告無差別否決預算案,濫用《基本法》下的議員職權亦屬「非法」;又指今時今日對抗政權無需「暴力革命」,散播謠言也能危害國安,若狹窄詮釋控罪定義會違立法原意。控方亦認為毋須證明被告知道其行為是非法也可入罪。法官陳慶偉預料本案會在3至4個月後裁決。

事隔3個月開庭 旁聽親友向被告揮手

今天是初選案事隔3個月後再開庭,法院外有約10名軍裝警和傳媒聯絡隊戒備,「王婆婆」王鳳瑤則揮動英國旗,及舉起「Free 47 Free all 立即釋放所有政治犯」的紙牌。

還柙被告步入法庭時,旁聽親友向他們揮手,有人向身穿深啡長褸、樽領灰色毛衣的鄒家成說:「靚仔咗喎!」,鄒露齒微笑,吳政亨亦與旁聽席打手勢溝通。有份代表認罪被告的資深大律師李志喜和大律師吳靄儀亦坐在延伸庭律師席。

辯方:「其他非法手段」應與武力相關 控方:不必然涉武力

控辯雙方早前提交結案陳詞,部分被告亦就法律觀點作聯合陳詞,控方今就法律陳詞作出回應,而辯方獲准於下周一(12月4日)前提交書面陳詞回應。

《國安法》第22條顛覆國家政權罪,列明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other unlawful means)」,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屬犯罪。辯方爭議「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一句應以「同類原則(ejusdem generis)」詮釋,由於前句為「武力、威脅使用武力」 ,故「其他非法手段」應只指涉與武力相關的手段。副刑事檢控專員萬德豪反駁,詮釋條文時應全面考慮立法脈絡和目的,而《國安法》目的為防範、制止和懲治任何危害國安的行為和活動,以有效維護國家安全,當中無限於武力手段。

對辯方比較分裂國家罪及顛覆國家政權罪條文用字,前者提到「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屬犯罪」,認為前者才指明非武力手段,後者並沒有。萬德豪反駁兩者寫法不同,指顛覆政權條文中「武力、威脅使用武力」為一個類別,「其他非法手段」則為另一個類別,前者與武力有關,後者則為武力以外的其他非法手段,立法者使用此較概括(general)的字眼,是為了更有效維護國家安全。法官李運騰問,控方立場是辯方詮釋不合理,因會收窄條文用途,有違《國安法》立法原意?萬德豪同意。

萬德豪
副刑事檢控專員 萬德豪

控方:對抗政府無需暴力、散播謠言也可危害國安

李運騰續指,留意到顛覆罪條文主要針對政治制度及政府履行職能,而恐怖活動罪則針對公眾安全及財產,並指理解要破壞後者必然涉及暴力,但破壞前者是否未必涉及暴力?萬德豪同意,指顛覆罪條文旨在保障政治制度和政府機關,若將破壞相關制度的手段限制為武力是不合理;又指以往一般認為需以「暴力革命」對抗政權,但在21世紀的今天,環境完全不同,要對抗政權不一定需要暴力,而社交媒體令資訊傳播變得容易和方便,人們可利用這些渠道達到危害國家安全的目的,散播謠言也能對政權和政府架構造成影響,狹窄詮釋條文是不正確和不恰當。

控方:「非法手段」不限於刑事罪行 被告違議員職責亦屬非法

至於辯方爭議「非法手段」須限於「刑事罪行」(criminal offence),控方不同意,指根據字典,「非法」不止限於「干犯刑事罪行」,又指《國安法》理應是有力有效的法律,若條文難以執行、須先證被告干犯刑事罪行,「製作這樣的法律有什麼意義?」法官李運騰指,辯方或反駁此為顯示罪行的嚴重性,因可囚終身,萬德豪重申考慮立法目的,條文字眼應採用較闊而非較窄的理解。

萬德豪續指,「非法」可分為兩個層面,首先就刑事罪行層面,本案被告宣誓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區,但最終串謀無差別否決預算案,便可能干犯發假誓或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而若法庭不接納,控方亦認為應考慮被告對《基本法》的「態度」,指被告濫用議員職權也屬「非法」,因他們沒有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區,違反(breach)《基本法》下的議員職責及《基本法》的核心原則。

法官陳慶偉一度問,若在一宗民事訴訟中理應由原告勝出,但法官因與被告相熟而判他勝訴,那其動機是否濫用職權,令其判決非法?萬德豪同意。

而就辯方援引海外案例指被告是運用憲制權力否決預算案,萬德豪指該案例亦強調議員並非橡皮圖章,投票前須審視議案,與本案的無差別否決不同。法官李運騰則指,其他地區是主權國家,與香港情況很不同,在其他地方合法的事情在香港未必合法,不能直接套用香港。

控方:毋須證被告知道行為犯法亦可入罪

最後就辯方爭議,控方須證明被告犯案時知道所作行為是非法,而被告相信其行為不違法可構成合理辯解。控方回應,「非法」一詞並不涉任何精神意念元素(mental elements),只是用來形容被告的「犯罪行為(actus reus)」而非「犯罪意圖(mens rea)」,因此「無論被告是否相信其行為是合法,也沒有關係」。

法官李運騰指,本案並非「嚴格法律責任」(strict liability)的罪行(即沒有犯罪意圖也可入罪),控方須證被告有意圖顛覆國家政權。控方同意,但舉例就誤殺罪,終院亦裁定被告是否知道所作行為是非法並不重要,認為相同邏輯可應用在本案。

控方:有足夠證據吳政亨與各被告涉同一串謀

李運騰續提及,發起「三投三不投」的吳政亨一方主張,就算吳與戴耀廷有協議,也並非本案指控的協議,又指除了戴耀廷外,其他被告均不認識吳政亨,即使區諾軒和趙家賢亦不認為他是計劃一分子。萬德豪指共謀者不一定要互相認識,強調有足夠證據推論吳政亨與所有其他被告涉同一串謀。

官料約3至4個月後裁決

控方陳詞完畢,就案情的陳詞則依賴書面陳詞。代表何桂藍的大律師 Trevor Beel 其後申請押後至周五就法律觀點回應,但法官陳慶偉認為沒有需要,指可先聽取就事實方面的陳詞;又指法官李運騰將處理另一宗案件(《蘋果日報》案12月18日開審,料審期83天),而他和法官陳仲衡於2024年亦有其他案件要處理。Beel 問及裁決的大約時間,陳慶偉估計約在3至4個月後。

Trevor Beel
代表何桂藍的大律師 Trevor Beel

辯方續進行結案陳詞。

案件編號:HCCC69/2022

審訊第115日
余慧明完成作供 辯方案情完結 暫押至11.27結案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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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審前整理: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首案明開審 16人不認罪 32人還柙至今近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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