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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碼版權第二波決戰:齊聲反對刑事化「串流」與附加賠償

大家的努了沒有白費,去年數碼版權諮詢,在網民反對意見書的壓力下,已成功推翻下載刑事化、定額賠償等建議;而且在私穩專員公署的建議下,版權持有人要向法庭取得搜令才能拿到涉嫌犯權者的IP資料,當局亦於電子傳送(electronic data transmission)和格式轉換(format shifting)引進公平使用的原則。大家的努力,是沒有白費的。

不過,政府向立法會初步的建議(PDF),還是問題多多,包括刑事化「串流」侵權行為,以及引入「附加賠償」的司法概念(取代諮詢時提出的定額賠償)。

反對刑事化電子數據傳送

就著電子數據傳送是否刑事化的問題,政府初步的建議是豁免非商業性傳送的刑責,除了「串流式」的侵權行為。

政府所說的非商業性豁免其實有混淆視聽之嫌,因為整個互聯網的基礎就是「電子數據傳送」,如在 email和討論組中轉載新聞/圖片或傳送壓縮檔案等,又或搜尋器、RSS閱讀器(其實很多都是商業性的),出版網站的圖片 img src編碼和音樂和錄像的「串流」,都屬於電子數據傳送。若要刑事化版權作品的電子數據傳送,等於把互聯網炸掉。

其實有很多互聯網產業(商業性),都會應用電子傳送的技術,很多時候會侵犯其他人的版權。如 google 搜尋軟件的cache 功能, 就會把別人整個網頁頁面存放起來; 此外, RSS閱讀器和收集 aggregator, 亦可以把一些版權網頁的內容, 引到自己的網站; 這些技術都是商業性的。若要促進香港互聯網產業的發展, 根本不應該引進刑事化的機制, 這麼一來, 亦不用有非商業性的豁免。

刑事化串流的含意

在這個基礎下, 刑事化「串流」就更加不合理。就現有法例下, 版權持有人透過民事的方法, 已禁制了很多網頁的音樂和影像的串流, 根本不需要以刑事的方法處理。若要制止侵權作品的流通, 應於「源頭」著手, 而不應以刑事的方法, 恫嚇使用串流技術的互聯網用戶, 製造恐慌; 「源頭」一旦被禁制, 所有串流都會失效, 又何必處處針對小市民?

此外, 刑事化「串流」, 會有很嚴重的法律含意。在古惑天皇的案例, 法官指出因為被告製造並上載了一個種子檔案以供BT下載, 這行為涉及主動複製和分發, 至於下載者, 雖然其下載包含複製與分發, 但卻是被動的分發行為, 故此至今沒有刑事檢控。「串流」技術, 正如超連結, 並不涉及「複製」行為, 若把「串流」技術刑事化, 日後圖片 img src編碼和超連結, 在版權案和淫審案中, 都會被視為「複製 / 擁有以供分發」。

壓制言論表達自由

很多多媒體的言論表達, 都會借用一些版權作品的片段, 又或以改作的方式進行二輪創作, 如「福佳始終有你」很明顯是侵犯了「香港始終有你」的版權, 但這些「侵權」, 並沒有損害版權持有人的實際利益, 所以即使對方追究, 大概也不用賠償, 可是刑事化「串流」侵權作品後, 只要有人報案, 所有「串流」「福佳始終有你」的作品的網民, 都要負上「刑責」。

除了「福佳始終有你」等政治搞惡以外, 每當悼念張國榮、梅艷芳時, 大家喜歡「串流」他們生前的片段, 日後也會遭受禁制和刑責。

刑事化「串流」背後, 有一個很變態的邏輯, 當唱片和影業要你愛上他們的「產品」時, 天天不斷在你眼前和耳邊播放, 當這些「產品」變成你生命和歷史的一部份時, 它卻要禁止你用自己的方法去消費, 要壟斷這些產品的發放權, 這麼一來又把大家心中的「張國榮、梅艷芳」搶走。

勿讓香港司法變成企業打手

除了「串流」刑事化外, 大家亦要注意附加賠償的問題。

因為法律界反對引進定額賠償的機制, 政府以「附加賠償」的機制取代之, 兩者的基礎均為不用版權持有人證明自己因為被侵犯版權所帶來的具體損失, 而透過其他的機制增加被告的賠償額。定額賠償的機制是「固定」的賠償額, 而「附加」賠償則由法官根據被告的態度、發放量等, 決定「附加」的賠償金額, 因為這不是建基在實際損害的賠償, 有「懲罰性」的性質。版權訴訟是處理侵權帶來的金錢傷害, 在沒有傷害下引進「罰款」給私人企業收取, 這是以公權作為私人企業的打手。私人領域的紛爭, 司法機關應保持中立, 絶不應為變成企業壟斷資訊傳遞的工具。

移除通知機制

有關網上服務供應商(OSPs)的守則, 政府建議要有版權持有人、OSPs和用戶的參與, 這原則非常重要, 如建議中的移除(內容)通知機制, 一定要保持公開透明, 使用戶知道被移除的內容, 並設立上訴機制, 使錯誤移除的內容能恢復。

對於以 Norwich pharmacal 的原則, 要求版權持有人在取得法庭搜令才能向ISP拿取用戶資料的做法, 是非常洽當。私穩專員公處在這環節的堅持, 實在難得。

若沒有大家的堅持, 相信政府的建議會更偏向業界的利益, 但就著「串流」刑事化和「附加賠償」兩方面, 大家還要繼續爭取, 捍衛資訊言論和表達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