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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福苑五級火】入稟狀未提合安欲押後會議多久 全體業主列答辯人 如反對須21日內提出

【宏福苑五級火】入稟狀未提合安欲押後會議多久 全體業主列答辯人 如反對須21日內提出

【獨媒報導】大埔宏福苑業戶於4月29日向合安管理有限公司,遞交247戶的書面聯署要求召開業主大會,超過《建築物管理條例》不少於5%法定門檻。昨日是通知召開會議的最後限期,合安昨日「壓線」入稟土地審裁處,申請延長通知開會、以及召開會議的時間。根據入稟狀,合安沒有提出押後多少日,只表示押後至一個審裁處「認為適當」的時間。

另外合安又稱大火燒毀宏福苑,《建築物管理條例》附表3下的通知法團會議的方式,例如面交、郵遞至最後已知地址,或放入信箱的做法或已不適用,尋求審裁處給予指示如何通知業主有關會議。

入稟狀提到案件答辯人是全體宏福苑業主,如果有任何反對,必須在21日內親身向土地審裁處提出申請。

土審須處理兩個法律問題

合安在入稟提出兩項延長時間申請,首先是通知居民開會的時間,合安稱在4月29日收到「聲稱(purported)」的書面聯署,居民要求在5月13日前通知居民開會日期;第二是申請延長在6月13日召開業主大會的期限。合安未有提出其認為需要延長的時間,只表示押後至一個「審裁處認為合適的時間(to such a date as the Tribunal thinks fit)」。

另外合安又提出兩個「法律問題(question of law)」要求土地審裁處裁決,首先是審裁處有無權力在「特殊情況」下,延長《建築物管理條例》所訂的法定開會時間表。第二是當《條例》下通知居民開會的方法不再適用,到底土地審裁處有無權力給予指示,用其他方式通知居民開會。

居民倡「一戶一」社工助核實簽名

有份提交聯署信的業主,今日向民青局發公開信,希望政府協調場地,「特事特辦」借出大埔區內的社區會堂、體育館或學校禮堂,相信只要場地能在短期內落實,合安便能按法例發出會議通知。另外又希望當局動員現有「一戶一社工」,協助合安進行簽名核實二百多個簽名,居民會主動聯絡負責跟進個案的社工,親自向當局核實發信人及業主身份,證明居民訴求的真實性。

案件編號:LDBM74/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