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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迫刪相案 辯方指林卓廷到場僅為調解 欲作溝通渠道

屯門迫刪相案 辯方指林卓廷到場僅為調解 欲作溝通渠道

【獨媒報導】2019年7月6日「光復屯門公園」遊行後,民主黨時任立法會議員許智峯、林卓廷及另外兩人被指要求一男子刪除示威者大頭照及相關影片。許及林被控妨礙司法公正等罪;同案一名網媒記者及社工則被控非法集結等。許智峯前年宣布流亡後一直缺席聆訊,林卓廷和另外兩人否認控罪,今(20日)在區域法院(借用西九法院)結案陳詞。辯方強調林卓廷及第三被告當日僅為調解角色,林卓廷希望作溝通渠道,無脅迫事主交出電話或刪除相片;而任社工的被告同樣希望保護事主;曾多次禮貌詢問能否查看其電話,事主無實際拒絕,不能排除被告真誠認為獲得事主授權。法官游德康押後至明年1月20日裁決。

辯方指林卓廷當天僅希望幫事主調解 X的證供表示能感受

今早民主黨莊榮輝及社民連「阿牛」曾健成等亦有到庭旁聽。林卓廷甫步出囚室,阿牛馬上說:「早晨阿廷!聖誕快樂!」林卓廷揮手回應,散庭後他則高呼:「聖誕快樂!阿媽!」

代表林卓廷的辯方大律師陳詞表示,就整體意圖方面,從林在場的12分鐘片段可見,林卓廷當日僅意圖幫助事主X調解,他希望作溝通渠道,期間無脅迫X交出電話或刪除相片,而X在證供中亦確認他能聽到和感受到。

辯方指控方舉證有漏洞 案發至今無證據顯示有人被捕或是否有調查

此外,辯方認為控方舉證有重大漏洞,因妨礙司法公正需證明妨礙什麼法律程序和刑事調查,惟本案發生至今三年多,無證據顯示當日有人被捕,及是否有進行調查,認為控方不能指出哪個司法程序遭受妨礙;加上從來沒有證據曾提及事主X拍攝的內容,他有可能僅拍攝到風景、有可能是人物大頭照或相關罪行,在不知內容的情況下,不能證實相片及影片與之後的司法程序有關。

辯方指第三被告只為事主解困、曾被現場人拉走 不構非法集結

至於第三被告曾焌熙,辯方強調被告當天只是為X解困的角色、他在場拍攝。現場片段中能看到曾焌熙曾被在場人士拉走,顯示曾焌熙與他們未必有共同目的,不構成非法集結的重要元素。

辯方指第四被告曾多次禮貌詢問事主是否能查看電話 X無表明拒絕

就第四被告鍾凱研,辯方指鍾從來沒有被事主視為示威者的一部分,她自2004年起任註冊社工,具良好品格,犯罪傾向性低。辯方希望法庭能代入鍾凱研的角色,當天群情洶湧,即使鍾有刪除相片,也是為了保護事主,「為勢所逼」。惟辯方同時強調並無證據顯示鍾凱研曾刪除相片,因當日警方到場前,被告的右方有一名穿白衣男子,X確認該男子曾選取相片直至警方介入,不能排除相關相片被白衣男刪除。

辯方續指,不能排除鍾凱研是真誠相信她取得事主X電話是獲得其授權,因在X印象中,鍾當天整個過程有保護自己;而鍾凱研亦多次禮貌地詢問X能否查看電話,X無實際拒絕,甚至稱「社工睇」;而鍾亦曾向X強調:「我尊重你嘅⋯⋯唔一定要嘅。」

至於「不誠實意圖取用電腦罪」中的「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元素,辯方認為控方無證據指出誰人能從中獲益及如何獲益。

許智峯原為被告之一 流亡後一直缺席聆訊

3名被告分別為:林卓廷(43歲,前立法會議員)、曾焌熙(28歲,廚師)及鍾凱研(39歲,社工)。

林卓廷及曾焌熙被控於2019年7月6日在屯門警署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即煽惑、誘使或指示X刪除任何儲存於其手提電話內的數碼內容,而當中顯示了一些可能於當日或之前干犯刑事罪行的示威者的臉部外觀。曾焌熙另被控同日同地參與非法集結。

社工鍾凱研被控一項不誠實意圖取用電腦罪及一項刑事損壞罪。兩項控罪指她於同日同地取用一部電腦,即X的一部紅米 note 6 手提電話,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以及在同日同地摧毀或損壞屬於X的財產,即於2019年7月1日拍攝並儲存於一部紅米 note 6 手提電話內有關立法會外示威情況的視頻片段。

許智峯原為被告之一,他被控企圖妨礙司法公正、不誠實意圖取用電腦及刑事損壞罪。惟許前年12月3日宣布流亡後,一直缺席聆訊,遭法官頒下拘捕令。

案件編號:DCCC 958/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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