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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聯會拒交資料案今開審 控方稱毋須證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今開審 控方稱毋須證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

(獨媒報導)警方國安處去年指有理由相信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要求7名支聯會常委提交資料被拒。已解散的支聯會前副主席鄒幸彤等5人被控「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兩人早前認罪判囚3個月,其餘3人不認罪,今(13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開審。控方認為,辯方不能挑戰涉案通知書的合法性,亦毋須證明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直言警方正因要調查組織是否外國代理人才要求提供資料,若要警方在初步調查階段便確定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是「不切實際」和「荒謬」,反問:「沒有那些資料,警方如何在發出通知時就知道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

案件由《國安法》指定法官、主任裁判官羅德泉處理,控方代表為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周天行,鄧岳君由大律師黃俊嘉代表,徐漢光由資深大律師戴啟思代表,鄒幸彤則沒有法律代表。

鄒幸彤今身穿全黑套裝,捧着數大疊文件入庭。她向旁聽席揮手道:「今日係曉波忌日,記得呀!」有旁聽人士回應:「劉曉波(逝世)五周年呀!」鄒其後表示:「啲文件比較多,唔知可唔可以坐出嚟有張枱可以用吓?」獲羅德泉批准,鄒遂在警察協助下把文件捧出最後排的律師枱,與准保釋的鄧岳君和徐漢光並排坐。

雙方就通知書合法性、控罪元素作初步爭論

控方甫開審便表示,欲先就控方須否證明涉案通知的合法性,及須否證明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兩個法律議題,作為初步爭論點(preliminary issue)處理,讓法庭作出裁定。如裁定須要,再處理相關證據,例如證明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

鄒幸彤反對,認為兩個議題是分開的,後者是控罪元素,控方必須證明支聯會是外國的代理人,控罪才得以成立。

法庭休庭半小時供雙方商討,終確定本案有兩個初步爭論點,即辯方能否挑戰通知書的合法性;及控方須否證明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即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是否屬「控罪元素」。控方稱兩者是分開,但有部分理據重疊,並確認法庭須分別就兩項議題作裁定。

控方:辯方不能挑戰條例合法性作抗辯

控方的立場,是辯方不能挑戰涉案通知的合法性,亦毋須證明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周天行先指,就本案而言,控方只須證明涉案通知是有效(valid)、已妥為送達(duely served)被告,而被告是該外國代理人組織的成員,及並非出於未能控制的原因而沒有遵從該通知的規定提供資料。

就通知的合法性,周天行引「海昇科技有限公司(民間電台)」的案例指,應視乎條例的語境和目的解讀法例,而辯方不能以挑戰條例的合法性作為抗辯理由。

控方:要求提供資料屬維護國安的預防及調查措施

至於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是否控罪元素,周天行表示,本案被告被指違反的《實施細則》據《國安法》第43條制定,訂明警方辦理危害國安的案件時,可採取「現行法律准予警方等執法部門在調查嚴重犯罪案件時採取的各種措施」,及其他措施,包括要求外國代理人提供資料、要求涉危害國安者交出護照等。

據《實施細則》附表5條文,警務處處長如合理地相信為「防止」及「偵查」危害國安罪行而有所需要,可在保安局局長批准下,藉向某「外國代理人」送達書面通知,規定其在指定期限內,按指定方式向警務處處長提供其在香港的活動、成員的個人資料、資產、收入、收入來源及開支。而沒有遵從該通知的規定即屬犯罪。

周指,該措施本質上是用作「防止」(preventive)及「偵查」(investigative),與《國安法》的立法目的,即「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安罪行相符。

控方:要求警在調查前確認外國代理人身分「不切實際」

周天行續指,若控方須證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即意味在初步調查的階段,警方便須毫無合理疑點地證明被告是外國代理人。但他批評這是不切實際和荒謬的,因為現時沒有任何「發牌制度」可以「證明」某機構是否外國代理人,警方亦因此要發出通知要求該機構提供相關資產、收入等資料以作調查,反問:「沒有那些資料,警方如何在發出通知時就確知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

何況,若警方有證據證明組織是外國代理人,則組織實已干犯《國安法》的勾結外國勢力罪,已毋須要求提供資料。

控方:違背立法目的、阻礙警方調查

周續指,執法機構調查階段所需的門檻極低,若要求警方在進行調查前,就確定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是嚴重阻礙警方對危害國安案件的調查,也完全違背《國安法》「防範和制止」危害國安罪行的立法原意和目的。

案件下午續審,辯方將陳詞。

休庭時,有旁聽人士在被告欄外守候步入囚室的鄒幸彤,高呼:「幸彤頂住呀」、「我愛你啊」、「保重自己」,「香港人好愛你呀,全世界都愛你」。鄒幸彤則笑着揮手。

案中5名被告為:鄒幸彤(36歲,大律師)、鄧岳君(53歲,無業)、梁錦威(36歲,葵青區議員)、陳多偉(57歲,貨車司機)和徐漢光(72歲,退休)。控罪指他們違反《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附表5第3(3)(b)條,於去年9月8日,作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支聯會)在香港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的人士,並已獲根據上述《國安法》條例,送達通知,但沒有遵從根據該通知的規定。其中梁錦威和陳多偉認罪,判囚3個月,梁已刑滿出獄。

辯方曾多次要求控方披露支聯會是哪個外國政府或組織的代理人,惟遭裁判官拒絕。

案件編號:WKCC363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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