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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m Bingham – The Rule of Law – Introduction

英國普通法:Law is System of Rules。

因此,英國普通法不是討論及總結法治與主權的關係;更不是討論法律背後的普世價值。與歐洲大陸法是完全不同的。

英國沒有成文憲法,殖民地反而有(例如:香港基本法)。英國的憲政原則從歷史堆找出來。因此,英國的法治觀念由歷史建構:貴族對王權的反彈和約束;庶民對行政權力的約束,1215年大憲章所反映的是反皇室的歷史鬥爭浪潮。

現代的人權觀念來自法國人權宣言(1789)和美國憲法(1791)。

來自左翼觀點:現代國際法(戰爭法)是強國所制定的法律,目的是要Justify帝國主義侵略的合法性。因此,絕對豁免權也是Justify的!

何謂英國法治觀念,不是三權分立,三權分立在英國並不存在,三權分立存在於美國政治體制的操作。英國法治觀念是國會至上(或國會主權)(parliamentary sovereignty),這是從大憲章以來抵抗王權所產生的方案,而國會就代表貴族向王權討權的歷史,這是國會參政的體現。

在國會主權論(parliamentary sovereignty)底下,國會主權與法治對立,如國會立了一條違反人權自由的法律,法官有權將法律取消的。因此,法官的角色在英國產生極大爭議,為什麼由人民選出的國會所制定的法律,會由一個不是人民選出的法官取消呢?Tom Bingham認為法官不應Judge-Made Law。

英國普通法體系是貴族及庶民與皇室之間的政治鬥爭的歷史結果,而實行普通法的國家及地區(特別是前英聯邦國家)不存在相關歷史因素,或只有殖民的歷史因素。另外,法官的角色在英國的法治中,並不相信Judge-Made Law,跟美國完全不同。第三,現今英國法院相信,法治的來源來自英國歷史已不足夠,而需要參考其他國家。

英國普通法的根源或Genealogy是政治鬥爭的傳統,而現今的香港法律體制則是源自一個法律移植的過程。

「Act of State」等同閉門審訊,人大釋法源自國家行為的觀念。

Tom Bingham於2000 – 2008年擔任終身男爵上議院高等法官(Law Lords)。在著作「The Rule of Law」,描述他於任內猛烈批評英國首相貝理雅參與美伊戰爭及阿富汗戰爭,認為「反恐」從來沒有法理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