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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m Bingham - The Rule of Law - Lesson III

基本法三十九條:

關於權利爭論的框架(Framework)(p.68),是(國際公約)權利要做本地立法,而本地立法要參考案例。英國於1998年工黨上台,將歐洲人權公約放入普通法。而香港現在是「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體現在《香港人權法》(香港法例第383章)(Hong Kong Bill of Rights Ordinance)上[1],於主權移交後的基本法三十九條列明《公約》繼續適用於香港。因此技術上,違反人權現在是違反基本法三十九條(一國兩制憲法)(主權移交前是違反《香港人權法》),而不是《香港人權法》賦予法律無效的權利──條例違反人權法=違反基本法三十九條=無效。

在英國為了體現國會至上,法院無權宣判一條法例無效,因為判決和改變法例的權利在國會而不在法院。英國法院只有權宣稱法例違反(Human Rights Act)原則,而如何去修改和補救則由國會決定。國會理論上可以不改,但悠久的國會傳統仍是會尊重司法判決而作出修改。

Tom Bingham對這個問題十分關注。在這個層面上,香港跟很多普通法地區:新加坡、南非、新西蘭等擁有司法權──條例因違憲而被判無效。而英國沒有成文憲法,國會只能尊重司法原則而進行條例改動。

討論《香港人權法》從根源說起,最好的著作是陳文敏:《人權在香港》,廣角鏡出版社,1993。

現在的Bill of Right跟1689年的Bill of Right是兩種不同的概念。當時貴族與皇室出現鬥爭,皇室簽署《權利法案》文件(Bill of Right)[2],其中包括:賦予平民有投票權,令英國成為近代第一個民主國家。

《國際公約》在本地立法後,便可以到法院訴訟。香港在(ICCPR)上,體現在人權法及基本法三十九條上;《禁止酷刑公約》(CAT)體現在禁止酷刑條例上[3]。而《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和《國際勞工標準》公約(International Labour Standards)[4]則沒有本地立法,例如:最高工時沒有體現公約權利,不能拿上法院訴訟。

沒有本地立法的國際公約可以基本法人權部份來爭辯,例如:學術自由不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之內,但在基本法三十九條內。2007年9月,教育局就教院調查報告結論提出司法覆核,政府成立調查委員會,因此需要找人代委員會提出抗辯,便根據基本法三十九條。因此,中國大陸法學界認為,香港在人權保障上是極為完善的,因為有香港人權法和基本法三十九條。

生命權(Right to Life)與死刑:

在某些情況下權利會受到限制,而部分權利是不容許受任可限制(absolute right),「生命權利」(Right to Life)在全球人權法是最重要的,亦是普通法原則,不能任意受剝削。例如:普通法列明屍體發現案必須召開死因聆訊,而不能隨便送進殮房了事。

而為何一個國家有權剝奪一個人的生命?如相信生命權不容受剝削,第二步便要廢除死刑。香港受惠於英國,港英時代英國代簽公約並廢除死刑。而一些仍然實施死刑的國家爭論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關於死刑的部分不予承認。[5]

這樣,如何確保廢除死刑的國家及地區不會恢復死刑?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項任擇議定書)(by General Assembly resolution 44/128 of 15 December 1989)[6],列明簽署部分,國家必須拒絕死刑,香港和中國都沒有簽的。

而第一議定書(Dec 16, 1966)[7] 雖然沒有約束力,但賦予任何人可以到聯合國人權委員會作出個人申訴。香港亦沒有簽署第一議定書,反映香港十數年在人權教育上非常失敗,主體法例未完善,人權工作十分氣餒。因此很多事情並不是理所當然的,香港的保守力量日漸壯大,而Right of life十分重要,是人權中的根本。因此必須爭取簽署第二議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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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與酷刑:

死囚等候死刑數年是否酷刑?牙買加是英聯邦國家,沒有簽署第二議定書,仍有死刑,於牙買加死囚案例(Pratt and Morgan v. The Attorney General of Jamaica)[8]上,有囚犯以等候時間過長,是否違反牙買加憲法而上訴至英國樞密院,英國及人權組織介入案件,樞密院最終宣判該案是酷刑,死囚獲釋。

因此,酷刑除了身體上亦是心理上的,例如:阿布格雷布施行水刑是否酷刑[9],不是浸死,但有浸死的感覺。美國簽了「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但沒有本地立法,最終只能依賴靠憲法,但並不包括外國人。事件引起美國司法界極大爭議。

Tom Bingham解釋歐洲人權公約是「活文件」(Living instrument),其解釋必須適應時代,以現在的標準衡,與時俱進。

Tom Bingham將刑事法(Criminal Law)納入討論,透過拘捕行動限制一個人的人權,但什麼情況才能作出拘捕行動、扣留時間,便跟被告的人權有關。拘捕必須有法可依、犯刑事、有合理懷疑等等。

[1] 《香港人權法案條例》http://zh.wikipedia.org/wiki/%E9%A6%99%E6%B8%AF%E4%BA%BA%E6%AC%8A%E6%B3%...

[2] 《國民權利與自由和王位繼承宣言》(An Act Declaring the Rights and Liberties of the Subject and Settling the Succession of the Crown):

http://zh.wikipedia.org/wiki/1689%E5%B9%B4%E6%9D%83%E5%88%A9%E8%8D%89%E6...

[3] http://www.legco.gov.hk/yr10-11/chinese/bc/bc59/papers/bc591024cb2-146-1...

[4] 國際勞工標準委員會:

http://www.labour.gov.hk/eng/public/dd/lab/report/2010/home/chapter6.htm

[5]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死刑:

http://hre.pro.edu.tw/download/basic_doc-ch-18-1202959868/cityzen.doc

[6]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項任擇議定書*

http://www.hkhrm.org.hk/database/1e1.html

[7]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任擇議定書》

http://www.hkhrm.org.hk/database/1d1.html

[8] 常識書架﹕牙買加死囚的啟示,明報.世紀,2011年8月9日http://premium.mingpao.com/pda/palm/colDocDetail.cfm?PublishDate=2011080...

[9] 布希:美與中東面臨艱困期,中華民國93年5月9日星期日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4/new/may/9/today-int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