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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與「右基」

「基」即男性同性戀,中性詞語。「右基」即保守派基督徒,含貶意。貶在那裡呢?「右基」是指有一群基督徒傾向保持社會原狀,社會縱然有各樣不義與壓榨。在美國,基督教界和親工商界的共和黨結合,有不少的基督徒本身就是工商界,他們支持減稅、放寬監控金融及反對一些基督徒甚反對的議案如同性家庭。今日香港的情況亦和美國相近,反對同志平權運動的基督徒,很多時同時是反對較進取地爭取廢除功能組別,他們害怕較進取的行為會帶來社會不穩,所以他們有些人會和當權者合作打壓這些「較進取者」,並抹黑他們為「激進者」。

相反,這些要爭取廢除功能組別的人士,絕大部份都是支持同志平權運動,這些人士包括了基督徒與非信徒,亦包括同性戀者與異性戀者。那麼,我感覺到一種無形的掛勾,一種兩極二分於社會旦生了,反對進取地爭取廢除功能組別運動和反對同志平權運動掛了勾(這些人士都會支持廢除功能組別,不過由於害怕中央的壓力,反對所謂「激進」,實際上是盡量不參與任何行動),爭取廢除功能組別運動和同志平權運動亦掛了勾。

當我面對香港這種社會現況時,我會感到一些尷尬,我是甚積極爭取廢除功能組別,反對特權,但另一方面,我對同志平權運動是有保留的。我的保留有時會被自由派基督徒戲謔為「右基」。老實說,我對「右基」的標籤甚反感,因為「右基」一詞已是極為污名化,甚至是妖魔化,是指一群基督徒正和當權者勾結,合作打壓異己,並在教會實行愚民政策的代名詞。怎可以稱我為「右基」呢?我何曾擁抱及包庛特權呢?

另一個情況是,我會被形容為「讀不通聖經」。有一位大學教授說:「神是道成肉身的神,神是進入人類的歷史的神,他是透過人的生命把真理顯明出來。真理並不是在天上運行的衛星,不吃人間煙火,不可以於人間之中實行,真理是進入人間可切實地運作的。就是因為真理是透過人的生命顯明出來,所以聖經是會把永恆不變的真理和當時寫作的文化環境結合,我們應要分辨有一些教訓是超時代的永恆真理,可於任何時代可以實踐;另有一些教訓只是因為當時的文化、政經或歷史影響,只適用於當時當代。可以舉一例:一些教訓如女人蒙頭(林前11:3-16),如禁止婦女講道(林前14:34-36)都只是適用於當時當代而已。禁止同性戀亦都和這些教訓一樣,只適用寫聖經的時代。」

以上一大段說話,我是句句認同的,只是去到最後關於同性戀的一部份,我便不能接受。現在讓我對聖經的教導進行一個分析,之後我會發表我對同志平權運動的一些看法。

在利未記18章記載十多個戒命,禁止一些不當的行為,讓我先看一看這個不當行為的清單:

1) v1 至 v5 是序言,v5 「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著。」指出這些戒命是關乎人的生死。

2) v6 「你們都不可露骨肉之親的下體,親近他們。」這是v6至v17的綱領。這12節經文是清楚地禁止一切亂倫的行為。

3) v20 「不可與鄰舍的妻行淫。」這是禁止通姦,即第七戒「不可姦淫」包括了任何婚外性行為。

4) v21「不可使你的兒女經火,歸與摩洛。」這是禁止殺嬰獻祭給假神。

5) v22「不可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這是禁止男與男進行性行為。

6) v23「不可與獸淫合」這是禁止獸交。

7) v18,禁止姊妹同待一夫。

8) v19 禁止與行經時的女人進行性行為。

9) v24-28總結,犯罪的後果。V26「這一切可憎惡的事,無論是本地人,是寄居在你們中間的外人,一件都不可行」(新譯本),這表明清單內的眾罪惡是有捆綁性,各樣罪惡都是被禁止,沒有一項和其他罪惡在性質上有任何分殊。

看完這個清單之後,我發覺:男與男的性行為,是與亂倫、獸交、通姦、殺嬰同列於被禁止的行為清單之內。如果說禁止男與男的性行為,只是適用寫舊約時的當時當代當地的話,我們必須同時說第七戒「不可姦淫」只是適用於古時了。如果我們這樣釋經,說禁止男與男的性行為只是聖經於特別時代所作的特別安排,便等於直接廢除第七戒。另一方面,基督徒群體若否定男與男的性行為是罪的話,我們必需同時否定亂倫、獸交、殺嬰(或墮胎)等是罪。

主耶穌說:「莫想我來要廢掉律法和先知;我來不是要廢掉,乃是要成全。」(馬太福音5:17)

我實在不敢廢掉第七戒,因為主耶穌是清清楚楚的重視這條戒命:「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這人心裡已經與她犯姦淫了。」若我們接受主耶穌是反對通姦的,我們便要肯定主耶穌同時是反對亂倫、獸交、殺嬰、墮胎、及男與男的性行為,因為主耶穌確認了第七戒是罪,他便必然會確認整個利未記18章的罪惡清單。我們無任何理由可以說:主耶穌會豁免清單內其中一項,並介定這一項為「非罪惡」。

對同志平權運動,我是有保留的。我的保留並不是全面反對這個運動。

是的,我是認為男與男進行性行為是聖經所介定的罪惡,聖經禁止這種行為的命令是適用於任何時代的,我可以直接的說:男與男性行為的實踐者是聖經所介定的罪人。然而,我何嘗不是一個罪人呢?聖經說:「咒罵父母的,必要把他治死。」(出埃及記21:17)按照聖經,我也是該死的罪人,然而,上帝接納我這個罪人。我雖然是一個罪人,但我認為我有權爭取一個公平的社會制度,所以我積極爭取廢除功能組別,剷除特權。我會贊同同志應爭取平等的待遇,如家暴條例加入一些保護同志的條款,但我不可能同時接納同性婚姻的實行,因為聖經介定了男與男性行為是罪,所以婚姻在聖經來看是不可能於同性之間實行。所以我會贊成加入保障同志於同居關係上免於暴力傷害,但同時我亦贊成「家庭暴力條例」正名為「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並言明婚姻不包括同性同居關係。另—方面,外國會有一些法律安排,讓同性戀人可以享有婚姻一切法律權利,而只是名稱上不是「婚姻」,我個人會考慮是否接受這種法律安排實行於香港社會之內。因為「婚姻」是聖經用語(對普通法來說),傳統上是一男一女,更改「婚姻」的定義會衝擊其他擁有不同價值的人的生活方式(如怎樣教導子女關於婚姻的定義等),而同志追求平等權利而不影響其他人的生活方式,這會是較中庸的處理方法。

我寫這篇文章的目的,是希望把民主運動和同志平權運動來一個脫勾,我會認為每一人在不同範籌上都可以有不同的價值取向,我是支持民主亦可以是性保守的。我亦希望以合理的解釋方法去表明聖經是如何看同性戀及同性性行為的。

附7901及4904考
‎18:22 「不可與男人苟合」的「苟合」是shakab, Strong number 是7901,20:13「人若與男人苟合」的苟合是mishkab: Strong number 4904。7901是較含蓄,有時會用作單純的睡眠或躺卧如撒上12:16,有時是指性交如撒上12:11「把你的妃嬪賜給別人......與他們同寢。」4904和7901十分相似可指睡也可以性交,廣東話的說法,這位男士和這位女士一起訓,就是指性交。創49:4的4904是指性交,撒下4:11及11:2的4904是單純指睡床或睡眠。

Disclaimer
本文的寫作目的是發表個人對聖經難題的理解,嘗試解答一個是非題:上帝是「憎惡」或「不憎惡」男男性行為?由於基督徒始終需要回答這個問題,而我只是想討論這個問題的純理性答案。本人無意改變讀者既有的價值觀,更無意按照我自己對這個問題的答案去推行任何神學實踐,去逼害或污衊任何人。然而,上帝總會憎厭一些事,我只是單純問祂究竟憎厭什麼而已。直接一點講,本文是一個信仰宣告,亦是一個理性的按歷史背景對聖經經文進行探討,當中不應被扣上歧視或逼害的罪名。

後記
性行為的內容是難以肯定其界線,以利18:6-17上文來作標準,「苟合」至少是性交的層次,即陽具插入陰道的層次(古時也不會見到人拉拉手,有個吻,便要浸豬籠);「不可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應至少是指肛交。

同理,我不會說贊成父親對親生女兒進行挑起性欲的愛撫或親吻,同理,我也反對男與男進行相似的愛撫或親吻,然而,上帝喜不喜歡男和男有挑起性欲的愛撫或親吻?我無絕對的把握說上帝喜歡或不喜歡,但我傾向理解為上帝不喜歡男男進行挑起性欲的愛撫或親吻。直接些,我會反對男男口交,因我不可能贊成父和女進行口交。無可能在上帝憎厭亂倫時,卻容許父女之間可口交;同理,上帝應會憎厭男男口交。

父親輕吻女兒無意圖挑起性欲這便不是亂倫。然而,我不評論上帝喜不喜歡男與男進行一些不挑起性欲的愛撫或親吻,因聖經無處理這個問題。我平時和同性朋友也可能會搭一搭膊頭,我也不會說這是上帝憎厭。

另外,我也順便說說:我也反對男女肛交,因我反對男男肛交。上帝是公平的,上帝憎厭男男肛交,同時也會憎厭男女肛交。我的立場是肛門是消化系統,而不是生殖系統。勉強增加其用途,會損害其正常功能,這便違背設計者的原意。肛門和陰道的伸縮相距甚遠,這是明顯的。陰道可誕下嬰兒的頭部,而肛門絕對無法與之比較。

還有,請不要送我明光社之類的大帽,我只是說出我對利18盡量學術的詮釋。這個後記是會令同志基督徒難受些,願他們會有多一點學術胸容納不同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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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後記2013 重要修正
前文是說利未記把「男與男的性行為、亂倫、獸交、通姦及殺嬰」5者捆綁,同進同退,若亂倫可以是處境性,即5者都是處境性。的確,有些境況,亂倫應不是罪,如亞當的兒子需要娶自己的妹妹,又如,世界大戰,只餘下一對兄妹,便需要亂倫,生育下一代,我相信這不是罪,這是處境的問題。

若亂倫是不可能先天性的傾向,即無人是天生喜歡和自己親人做愛,只是後天產生惡念,好奇地想試試。因同進同退原則,經文便只是針對那些原沒有先天同性性取向,只是突突想試試和男性做愛的那種男人,即經文不是針對那些先天有同性性取向的人!因為天生是有此性取向的人,是他不想的,卻是天生的。經文卻針對那些無緣無故擸奇式要和男性做愛的男人。

我是明顯的修正了我的立場。人生是需要多與別人接觸,才可以寫神學。現在,我接觸了,所以我修正。但我仍會說聖經會對先天有同性性取向的人有寬容,但那些單純喜歡雜交的人不要利用我的神學去放縱情欲,我相信同志中也有人尋求穩定的性伴侶,而聖經卻多處指責喜歡頻密替換性伴侶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