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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吐不快︰版權

近年香港在推行版權條例方面下了不少功夫,政府對侵權人罰款、判監等,令更多人知道侵權的嚴重性。世界各地亦都十分關注版權問題,對侵權行為絕不容忍,動輒就起訴侵權者,理論上這些都是保護了自身的利益和對消費者更公平,但有不少案件令人氣憤,包括老漢於酒吧中唱披頭四歌曲被控、使用BT被罰款、叮噹關站事件等,每一件事件從商業及政治角度來說是侵權,在市民眼裏卻是不合理。傳媒大力的歪曲報道、市民和商業機構對電腦技術的誤解、商業機構及政府部門濫用法律、商人對法律一知半解的情況之下,造成不少冤案。

部份商業機構見錢開眼,如果有人侵害到自身的利益便化身成一頭瘋狗便隨處咬人,但咬的都是那些弱小、無力反抗、想吃但未吃到免費午餐的人,發律師信、罰款、濫用法律等招數層出不窮。雖然有這樣的做法,在我看來的確是無可厚非,但如果連一張圖片都不能用的話就有點兒過份。如果我畫了一幅叮噹畫像,是不是要告我侵權?在日本,有一個老頭子在酒廊即興地演奏了一首披頭四的歌曲,而被日本音樂著作協會起訴並成功入罪。如果說不能在公眾地方唱有版權的歌,那麼,如果有人在街上隨口哼一首流行曲是不是又可以起訴?唱K是不是又可以起訴?駕車時將音樂播放得很大聲又是不是可以控告駕駛者在未經批准下向公眾播放有版權歌曲呢?這些全都是法律的灰色地帶,這些行為全部都不是有收益,因此在法律上是可以斟酌。再者,我是用真金白銀買了一隻唱片回來,我只是在我自己的私人地方播放,你總不能侵害我的私隱吧!

國際影業的行為固然可恥,叮噹網沒有任何收益都被要求刪除圖片,假若我購買了一個叮噹公仔,給叮噹公仔拍照,你能不能阻止我將之上載到網上呢?又能不能起訴我呢?這就是商業機構濫用法律的地方,亦是法律灰色的地帶,更是法律矯枉過正的壞處。法律就是一種文字遊戲,只是一個字已經可以將黑白是非完全顛倒,是弱勢社群玩不起的遊戲。不過轉載圖片和音樂就需要付款亦是合情合理,因為始終這些都是商業機構的產物,不將產品開放給公眾使用也是正常,如果用經過同意或付款才可以使用也是正常,始終商業機構才是這些圖片和音樂的擁有人。不過各商業機構是不是應該不再以金錢和利益為絕對優先,有時可以酌情處理也會不失人情吧?矯枉過正的法律只會令人感到窒息,令社會、互聯網散佈著一種恐佈的氣氛,以後人們就不可以暢所欲言,沒有言論自由。

網上侵權行為的猖獗到底是什麼原因呢?每一件含有版權的產品當中包含成本,商業機構要回本當然無可厚非,很可惜,這些產品的質素到底又是不是值得市民去購買呢?難道窮人就不用娛樂嗎?過高的定價、質素過低、實用性不大等問題,也是導致非法上下載的原因之一。不過話說回來,正當我們指責商業機構是吃人鬼的時候,人們又有沒有想過自己所做的一切到底有沒有觸犯法律呢?許多人一方面指責商業機構欺壓弱勢社群,但一方面做出侵權的行為,例如購買CD後將CD內的歌曲製成MP3並上載到網上供人分享、將遊戲破解後放上互聯網供人遊玩、從戲院中盜錄然後製成VCD或DVD、複製光碟然後圖利,這些侵權行為無疑是自打咀巴。可能從上載者角度來說只是分享給朋友,未必有實際收益,但這些行為是不是應該?許多人更會堂而皇之地說「你照拉、我照down」,天下間哪有免費的午餐,食霸王餐後卻說為什麼我要付款,這也是人們對自身的侵權行為進行合理化,為自己找藉口。無疑是其身不正,那遑論去指責其他人。

其實這些問題主要是市民公民意識低下及自律性不足,以及商業機構濫用法律、政府政策存在灰色地帶所導致。只要大眾對侵權行為有更深入的了解、政府加強對市民的公民教育,市民又肯自律嚴己,商業機構人情與利益並重,所推出的產品質素有保證,同時政府亦有清晰的指引及法例,這就可以保護到版權免受侵害之外,更可以讓市民了解到侵權的嚴重性,我相信侵權行為自然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