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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資格葡籍居英人士可取得英國永久居留權

合資格葡籍居英人士可取得英國永久居留權

英國政府近日公佈歐盟公民脫歐後居留英國的具體規定,2020年12月31日前在英國定居滿五年或滿足其他條件的歐盟公民,可申請永久居留權。

簡言之,就連續居留滿5年的情況,申請人必須於2020年12月31日前,在英國已經居住滿5年,期間每12個月內不可離境超過6個月(例外情況除外),而且申請之前不可連續超過5年不在英國。

值得留意的是,之前根據歐盟法規申請永久居留權,會要求申請人出示在該5年居留期間,不是全職工作的時間,有購買CSI的紀錄。但現在的規定,沒有規定CSI作為一個必要的條件

如果你已經取得歐盟法規下的永久居留卡,又或者是英國的indefinite leave to enter or remain,則可以直接根據本法規申請/轉換為英國的永久居留。

合資格歐盟公民符合以下任一條件,可申請INDEFINITE LEAVE TO REMAIN(ILR,俗稱永久居留權)︰

1. 持有有效的、根據The Immigration(European Economic Area)Regulations 2016 第19條發出的永久居留身份證明文件,且無出現任何不當情事。

2. 合資格的歐盟公民,或一合資格歐盟公民的家庭成員,且具有居留卡、護照蓋章、簽證或內政部發出的其他文件等,明確顯示擁有indefinite leave to enter or remain。

3.合資格歐盟公民或一合資格歐盟公民的家庭成員或保留居住權的家庭成員,以上述任一身份或任一身份組合已完整地在英國完成合法連續居留5年的期間,且無出現任何不當情事。

4.已終止活動(編按︰退休或無工作能力)的合資格歐盟公民;及自此起並無出現任何不當情事。

5.已終止活動的合資格歐盟公民的家庭成員;

而該合資格歐盟公民已根據本規定獲得或正申請永久居留(或如果他們作出申請時會獲得此項資格);

且該合資格歐盟公民終止活動時,申請人已成為其家庭成員;

及自該合資格歐盟公民終止活動起,無出現任何不當情事。

6. 已去世的合資格歐盟公民的家庭成員,

且該歐盟公民過身前以工人或自僱身份在英國合法居留;

而該合資格歐盟公民去世或因工作意外或職業病而死亡前在英國合法定居滿兩年;

申請人在該歐盟公民去世前已與其一同在英國定居,且自此起並無出現任何不當情事。

7. 合資格歐盟公民或其配偶或民事伴侶的21歲以下子女,且符合以下任一條件︰

(i) 該婚姻或該民事結合在2020年12月31日前發生;或

(ii) 他們現任的配偶或民事伴侶在2020年12月31日前已是其長久伴侶(在申請日前須已符合該規定附件一有關長久伴侶的定義)而此段關係在該日仍然維持;

該合資格歐盟公民(或根據部份情況,其配偶或民事伴侶)已根據本規定獲得或正申請永久居留(或此人屬愛爾蘭公民的情況下,其沒有根據本規定申請,但若他們作出申請時會獲得此項資格)。

那麼怎樣才算連續合法居留滿5年?簡述如下︰

  • 連續合法居留5年期間,要在2020年12月31日前開始,並已經完整完成。
  • 這期間內並沒有發生下列情況
  • 在任何每12個月期間內,沒有離開英國超過總共6個月,下列情況除外︰
  • 為重大原因(例如懷孕、產子、嚴重疾病、讀書、職業培訓或海外派駐)而一次性連續不在英國超過12個月;或
  • 因服強制性兵役而不在英國的任何長度的時期;或
  • 該人於英國已經或正在服任何長度的徒刑,除非他們已在英國已連續居住至少10年(並根據EEA Regulations 第15條已獲得英國永久居留權),而內政部大臣已考慮以下情況︰
  • 在服刑以前,該人已融入英國;及
  • 徒刑的效果非為打破上述聯繫;及
  • 考慮該人的整體情況,將該徒刑期間不視為完整地在英國完成合法連續居留5年的期間為不合理者;或
  • 任何下列情況,除非已被擱置或對該人不再有效︰
  • 根據EEA Regulations 第23或32條的決定或命令被拒入境或遞解出境;或
  • 基於EEA Regulations 第15條(4)例外規定的決定,除非該決定因第24條(1)而作出的決定而出現;或
  • 拒絕入境的決定;或
  • EEA Regulations 規定以外的遞解出境命令。

不當情事(SUPERVENING EVENTS)是指︰

在申請當日︰

  • 申請人已連續超過5年不在英國(自其根據EEA Regulations第15條取得英國永久居留權起的任何時刻,或自其已經完整地在英國完成合法連續居留5年的期間);或
  • 任何下列情況,除非已被擱置或對該人不再有效︰
  • 根據EEA Regulations 第23或32條的決定或命令被拒入境或遞解出境;或
  • 基於EEA Regulations 第15條(4)例外規定的決定,除非該決定因第24條(1)而作出的決定而出現;或
  • 拒絕入境的決定;或
  • EEA Regulations 規定以外的遞解出境命令。
  • 本篇文章介紹可申請永久居留權的資格和相關規定,為令大家容易明白,我會將部份複雜內容簡化,請大家務必參考該規定的正式行文,如有需要請諮詢你的律師。事態仍在發展當中,再有新的消息及想法,再隨時與大家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