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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送中刑法疑問解惑

反送中刑法疑問解惑

文:K、Aberdeen、腸

反送中抗議如火如荼,至今林鄭拒絕撤回法案,只是暫緩立法會就《逃犯條例》修訂進行二讀,按照立法會《議事規則》政府隨時可以要求重新展開二讀,猶如把刀架在港人脖子上。林鄭在記者會上又稱警察執法是「天公地義」,先贊成把示威定性為「暴動」,後來又說沒有人這樣說。這次法夢就當中的法律議題精要解答:

拘捕是否等於控告?

警方當天即日拘捕了11人,即是以《警隊條例》第50條的權力作出拘捕帶走,標準是到底警員是否合理地相信有足夠基礎去懷疑該人已干犯罪行。

然而,最終是否控告及檢控什麼罪名跟最初拘捕的罪行沒有必然關係。警務署署長如何把事件定性、或與公眾宣講也沒有關係。重要的是,警方調查之後,把證據送到律政司,檢控官會視乎證據強弱以判斷證據是否足以檢控。

在612的行動之中,雖然最後只有5人以暴動罪名被拘捕,但最終律政司決定亦有權決定以不同罪名控告示威者。

在香港示威有什麼法律風險?

香港的示威事件主要以《公安條例》作出檢控,罪名包括「擾亂秩序」、「非法集結」及「暴動」。「非法集結」及「暴動」均是以集結為性質的公共秩序罪行。在2014年的雨傘運動,香港政府亦以「公眾妨擾」的普通法罪行及違反立法會人員指示的罪名檢控。香港並沒有行政裁罰,均是刑事檢控。

另外,示威者亦有可能受「襲撃警務人員」、「藏有攻撃性武器」、「刑事毀壞」等罪名控告,以及一般刑事罪名。這次事件亦有示威者被控以「遊蕩」,但現時均無條件釋放,暫未作檢控。

暴動罪到底是什麼?

「非法集結」的犯罪行為是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下稱規限行為),(a)意圖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 或(b)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集結的人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暴動的分別就只是在於有沒有實際破壞安寧,即是有沒有實際使用暴力或威脅使用暴力。控方要證明的犯罪行為是「參與」。假如任何一人在該非法集結中參與「為了促進暴動的發生及/或進行而做出一些個人行為」,不論是否暴力,均有可能被視為參與暴動。那些行為包括向前行、衝撞警察、擲雜物、縱火,甚或只是透過出現在現場,以支持及/或鼓勵並實際支持及/或鼓勵其他人做該些行為。

用白話文來說,如果你正參與一個3人以上的集會,而其中有人與其他人一同向前吶喊、投擲物件以傷害其他人或縱火等,而你在場鼓勵、或一齊做,都好容易跌進不受法律保障的險境。但假如果該群人的行為是對他人暴力的反應又或突然事件的反應,他們做出不同行為的意圖則有沒有集體性質,是否違法則存有灰色地帶。

值得留意的是,不論是在《梁天琦案》或《莫嘉濤案》,控辯雙方均是以控罪的意圖為最大爭議點。在《莫》案,郭偉健法官裁定控方必須證明到被告是與集結在一起的人集體做出實際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而當中的意圖亦有與其他人一起破壞社會安寧的共同目的。

假如對暴動罪的法律原則有興趣,詳細可看《莫嘉濤案》第73段至113段。

如果沒有告到暴動案,是不是就安全?

暴動案的前設是非法集結罪,就算律政司非以暴動控告,他亦可以其他罪名控告。當中非法集結的門檻就低很多。

終審庭在《周諾恆案》、《黃之鋒案》中清楚說明,憲法明文保護和平示威的權利。但一旦有暴力發生,例如令人受傷或財物受損或其威脅,法院將嚴懲示威者。終審法院在《黃之鋒》案亦確認此原則。

另外,警方亦可以以其他刑事罪行控告。例如陳柏洋案,被告在旺角衝突向警員投擲水樽,被控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判囚9個月。

暴動罪的量刑是多少?

香港的量刑標準除了看控告罪名及其關法律原則,亦會考慮案件嚴重性、犯案者背景、及暴力的程度、暴動的規模、涉及的人數等(《張俊千案》、《鄧浩賢案》)。在同類型的事件中,不同案的量刑亦有參考價值(《鄧浩賢案》)。在2016年旺角魚蛋衝突的案件中,大部份案件量刑起點是3至5年,因犯案者背景等因素影響,最少亦判囚2年10個月。

另外,法官亦會按被告在案中的具體行為考慮適合的量判。例如在楊家倫案中示威者分別被控暴動及縱火,判囚4年9個月。

警方濫用暴力,有什麼監察渠道?

特首林鄭呼籲眾人循正式渠道投訴,但香港的監警機制可謂是無牙老虎。市民首先可以在警方架構下的警察投訴科作出投訴,經警方內部調查,交由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監警會」)核查報告。但監警會既沒有獨立調查的權力,也沒有獨立作出處分或刑事檢控的權力。

在紀律處分而言,只有在警察投訴科作「須匯報個案」,才有機會令失職警員受到懲罰。就算不知道警員編號,只要提供足夠資料如時間、地點及警員裝備,警方亦有可能追蹤警員資料。

警方執行職務的權力均受法例及案例約束,但司法覆核等法律途徑挑戰絕對不容易。警方在執行職務時使用武力以致人身傷亡的事由則可由傷者經民事訴訟追討。法夢將就此作詳細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