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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歷史性不公義的問題

歷史中曾經發生不公義的事件﹐如殖民地時代白人移民侵佔土著的土地﹐或者當年八國聯軍搶奪中國文物。當我們說一件歷史事件不公義﹐這其實是一個道德判斷。道德判斷對我們的行為有指引性﹐我們應該防止似類不公義的事件再次發生。對當年不公義事件的受害者作像徵性賠償﹐政府站出來為過去的不公義道歉﹐讓世人不要忘記歷史的教訓。可是有些人認為像徵性的賠償並不足夠﹐應該把歷史撥亂反正﹐要對受害者作出完全足額賠償﹐如白人把土地還給土著﹐侵略國把文物歸還﹐公義才能得到彰顯。可是完全性的賠償有三大問題﹐若不能解決這些問題﹐大規模的重新分配只會帶來更多的不公義。

第一個問題是歷史的應然性。物件和土地的擁有權基於歷史性﹐但是現實中沒有時光機﹐不能把回到過去重新開始。若果不公義事件在昨天去年發生﹐我們可以還可以勉強預測歷史原來發展的方向。可是不公義事件在百幾二百年前發生﹐我們根本不可能知道若果沒有發生不公義事件﹐今天歷史的發展方向會是什麼模樣。或許白人不搶奪土著的土地﹐土著也會自願把土地賣給白人﹐又或者土著在賭桌上把土地輸清光。若果中國文物沒有給運到外國﹐清庭可能自己把文物變賣﹐國民黨可能把文物搬到台灣﹐文化大革命也可能把文物破壞了。再者在不公義事件中﹐除了直接的受害者和侵佔者外﹐間接也會影響市場價格﹐那其他相關買賣也會變得不公義。因為歷史有太多偶然性﹐當中涉及太多未知的變數﹐我們根本不知道什麼才是乎合公義的現狀﹐想重新分配也無從入手。大規模的重新分配會致社會混亂﹐在現實在根本不可行。若果可以克服社會混亂的問題﹐為什麼要拘泥歷史的假設﹐不索性採用更好更平等的分配呢。

第二個問題是擁有權的時效性。根據一般法律和道德的觀念﹐擁有權並非永遠擁有﹐刑事和民事訟訴有追朔期限﹐產權也有逆權侵佔的限制。若果不公義事件發生的年代久遠﹐物件幾經轉手原主人已難以追尋﹐物件的擁有權便屬於持有人。擁有權是建立在擁有人與物件的互動關係之上﹐而非一個恆久不變的外在關係件。一個人對物件最初的擁有權﹐是建立在個人對物件的使用﹐將物件變為個人生命計劃的一部份。當個人失去物件後﹐物件在個人生命中的地位﹐會隨著時間減弱。而同一時間該物件在新擁有人生命中的地位漸漸增加。經過一段很長的時間後﹐原主人會完全失去物件的擁有權﹐擁有權便轉移到新的持有人手上。

第三個問題是擁有權會因為環境轉變而失效。一個人對物件有最初擁有權﹐是基於沒有其他人擁有這件物件﹐而把物件私有化並不會影響他人。可是隨著環境的轉變﹐不再乎合最初擁有權的條件﹐那擁有權隨之亦會失效。例如在某村落中有很多井﹐個人可以擁有某口井的權利﹐禁止其他人在他的井中取水。但當環境轉變﹐村落的井受到污染不能飲用﹐只餘下一口可以使用的井。這時候該井的擁有人﹐並沒有權利禁止他人取水﹐或以天價賣水謀取暴利﹐換一句話說他喪失那口井的擁有權。在土著土地的例子﹐在幾百年前有大量荒野土地﹐在不影響他人的條件下﹐所以土著擁有那片土地。可以現代人口膨脹﹐土地供不應求﹐土著喪失土地的擁有權﹐要把土地拿出來和移民分享。先到先得決定擁有權帶有隨機性﹐亦無視其他人的需要﹐所以不付合公義的原則。

Reference:
Superseding Historic Injustice - Jere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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