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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與法律

根據自然法的理論﹐法律賦與人民的權利﹐是基於每個人屬有的道德權利。但是每個人的道德權利並非與生俱來﹐而是建立在人的自然權利基礎之上。自然權利源於人擁有選擇的能力﹐每個人與生俱來﹐有不受別人強迫作出選擇的自由。任何人行使他的道德權利﹐其實等同於限制別人自由選擇的自然權利。只有每個人有權利某程度上限制其他人的自由﹐才能保障每個人擁有相同的自由。每一個人的道德權利﹐必定有一個相對的道德責任。不過這個不是雙向關係﹐享受別人道德責任的好處 ﹐並不等同擁有道德權利。

道德權利可以分為兩大類別。一般權利是自然權利的申延﹐每個人有能力自主選擇的人﹐有不受別人干預的自由的權利。特別權利是建立在自願性的特別關係之上﹐ 例如一個人對另一個人作出承諾﹐那前者就有履行承諾的責任﹐而後者享有以承諾限制前者自由的權利。人民參與社會契約﹐自願放棄一些自由﹐換取享受社會提供的福利﹐人民也是通過特別權利﹐去限制參與者自由﹐要他們遵守社會秩序的權利。最重要的一點﹐每個人的自然權利優先於道德權利﹐除非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否則以道德權力為名﹐限制他人的自然權力並不合乎道德。

道德權利優先於法律權利﹐當政府立法違反人民的道德權利時﹐人民便有反抗法律的權利。這個公民抗命的權利有兩個層面。薄權利是指人民有權違法﹐但政府仍然在道德上有權以法律懲罰違反法律的人。厚權利力則是指若果人民的道德權利受法例侵蝕﹐政府在道德上沒有懲罰違法人民的權力。注意的是訴諸良知並不等同道德權利﹐所以憑良知行為違反法律的人只有薄權利﹐政府仍然在道德上有權懲罰他們。只有在法例違反人民的道德權利時﹐如禁止言論自由或人身自由時﹐人民才有公民抗命的厚權利﹐沒有遵守不公義法律的道德責任。在厚權利下的公民抗命﹐並不會削弱法律的威嚴﹐因為削弱法律威嚴的是不乎合道德權利的惡法。

Reference:
Are There Any Natural Rights? - H.L.A. Hart
Taking Rights Seriously - Ronald Dwok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