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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記者張翠容「護樂生」險遭台警驅逐出境一事的啟發

民國七十六年(西曆一九八七年)七月十四日,蔣經國正式宣佈台灣地區自隔日「解除戒嚴」。過去論者常將此象徵台灣的民主化,而八、九○年代又經常被視為台灣民主「運動」的輝煌期。當時台灣社會中的抵抗運動者,一大部分都宣稱這是社會力量的具體表現,逼迫國家進行退讓,但或許,我們或許應該重新考慮這樣的觀點。因為「戒嚴」的決定行使雖為統治者的決斷,是以一人意志施於全社會的暴力控制,但是「解嚴」或也該視為一種決斷,而且此種決斷不會超於統治者自身利益的考量。 換句話說,這不但可能不是社會力與權力掌有者間,有效捉摸彼此意志後的結局,更可能是統治者轉換其壓迫性權力之施行方法的一種技巧。無論哪種「決斷」,不能過於簡化地評論的是統治者、統治結構暴力的核心內涵。

最近,由於許多學生在抗議場合遭到警察以違法「集會遊行法(民國七十七年、西曆一九八八年公布)」移送起訴,而掀起了台灣社運界對該法的反省,認為法條內容嚴重限制了人民應有的聚會、研討、表達意見權力;而同時期的「國家安全法 (民國七十六年、西曆一九八七年公布)」、「社會秩序維護法(民國八十年西曆一九九一年公布)」等法律,甚至戒嚴時期以前的「人民團體法(民國三十一年、西曆一九四二年公布)」都受到了部分社運人士再次的嚴厲批判。 這是因為,抵抗者確實看見了這些法條對於人民行為的限制,看見法律試圖對意識的控制,他們自然也看見民進黨上台以後,是多麼自然又自在的使用這些過去國民黨專政時期用來束縛人民的東西,然而一個缺憾是,目前除了要求修法、促使廢除不適當的法律以外,仍無他法。

其實,我們遭遇的暴力不僅如此,我們遭遇的不僅是一些對於行為的限制,我們遭遇的,是「公共」這一概念的核心:絕對的暴力、不可妥協。易言之,我們必須重新思考的是「國家」的概念,國家的象徵性位置,以及國家權力的意涵。因為我們除了可在國民黨仍一黨獨大的「後戒嚴」初期,察覺「戒嚴」被以不同的形式隱藏在「法律」之中,就算總統開始「民選」(請注意,這是民進黨最善用以宣揚台灣『民主化』的詞彙),國家的官僚機構也不斷以「保障公眾權益」為名,制訂各種助其施展暴力的法律。

最清楚的例子就是日前來自香港的張翠容,因為在參與樂生院「保留樂生最後決戰」大遊行的過程中上台演講,而在下台後立即遭到台灣警方「關切」,以「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七條(民國八十八年、西曆一九九九年公布):外國人在我國停留、居留期間,不得從事與申請停留、居留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對她進行警告。

該法設定的目的當然不僅在於限制反政府言論,在晚期資本主義的全球化時代,許多國家都已保障本國社會福利、社會安全為由(包括歐盟各國對其餘成員),定義何謂「國民」、強化對跨國境流動者的限制。但是台灣的移民法更多則反映了「戒嚴」的本質,因為本質上我們仍處於「備戰」狀態,一談到「備戰」,那麼先前所列舉的幾項後戒嚴制訂的法律為何存在,也就不難想像了,他們都存在與戒嚴同樣的邏輯,即權力掌有者佔據裁量與決斷的位置。 這意味著,雖然政治首長的入位,已改由選票所決定,可是僅僅代表特殊歷史脈絡所構成的的「台灣式民主(別忘了戒嚴時代台灣也是相對於中國共產黨統治之中國大陸的『民主』台灣)」。

當下,戒嚴的形式似乎結束了,但是戒嚴的本質卻藏到了各種法律之中,變得更彈性、更方便掌有國家暴力的軍、警、憲行使。當然我絕不像那些具有政治目的的人士一般認為應該制訂新憲法云云,那只將帶來另種形式的戒嚴與排除性的暴力,恰好相反,我認為我們遭遇的,並不是國家如何重組或權力支配者如何更替的問題,而是國家代表之「公共」的虛偽性,以及,國家作為一個自我運行的組織結構,它必然的與絕對的獨斷、暴力本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