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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理要義(二):神論與罪論

神論(二)

XVI.上帝的本性是甚麼?

一般地基督宗教,尤其基督新教,認為上帝是全能、全知和全善。

XVII.甚麼是全能?

全能就是凡是都「能」做,是有一種做出任何事情的「能力」。但「有能力去做」不等於真的「會去做」。我有能力打你,不代表我會去打你。

XVIII.甚麼是全知?

全知就是甚麼都「認識」、「知道」、「理解」和「明白」。

XIX.甚麼是全善?

全善就是「至善」,完全無惡且無罪。

XX.「全能上帝」是否矛盾?

有人質疑:「全能上帝能否造出一塊連他自己也抬不起的石頭?」要是能,那上帝不是全能,因為上帝「不能」抬起這塊石頭;要是「不能」,那上帝自然不是全能,因為祂不能造出這種石頭。因此「全能」這概念自相矛盾的。

關鐽是「能力」的概念。以耶穌道成肉身為例;祂以無限之靈入有限之軀。全能上帝能使自己死掉嗎?但祂若真的能死掉,就不是全能,因為在祂死掉以後祂就無法有甚麼「能力」存在。然而,耶穌真的死了,然後卻復活了。這根本是矛盾的,但耶穌卻就是死了,然後又復活了。

全能上帝可以透過「自我限制」的方式而使本來無拘無束的祂竟然接受拘束。這才是真正的「全能」。若我們只是膚淺地理解全能上帝為「不受任何事物限制」,「不受任何事物限制」這事實就成為了全能上帝的最大限制:上帝「只能」「不受限制」,「不能」「受限制」。但是對能力自我的限制則以矛盾的方式打破我們對於上帝膚淺的想像(因為,此處的矛盾根本源於我們對上帝的理解存在錯誤);祂竟然可以「自限」,使自己「受事物限制」,即打破了「不受任何事物限制」這限制。

所以,透過自我限制,上帝絕對可以「造出一塊連他自己也抬不起的石頭」。

XXI.自我限制有甚麼重要性?

基督宗教的上帝是能夠自我限制的,而最大的表現就是上帝以耶穌的樣式來到世上,受身體之束縛,經歷人世之痛苦,並受死但之後復活。

自我限制除了使上帝真的「全能」以外,也使基督宗教的上帝「獲得」真正的自由。因為它不再是困在一個超自然、超越限制的九重天外;而是能夠上天下地,自由流動的力量。這正是基督宗教的上帝的最大特色。

XXII.既然上帝是「全善」,為何世上有這麼多苦難、天災、人禍?

這涉及我們對於上帝在宇宙當中的角色。

若有人說一切都是「神的計劃」,這是絕對荒謬的,因為這就會將世上所有罪惡、錯誤與災難都歸咎於上帝,而人類無須負責。

若有人說神甚麼都不管,這也是絕對荒謬的,因為上帝就會成為一個不負責任的上帝,創造宇宙以後就「吃著花生看電影」,對人類漠不關心。

我們應當說:上帝未有「決定」一切「必然如此」,卻為我們提供一切的「可能性」,而最終如何實現,祂卻放任自由。上帝是超自然的力量,為我們提供行善之可能,但人若偏要行惡,造成人禍,罪當歸於人。即使是自然災害,自然「災害」之所以為「災害」,亦非其本身為「災害」。「災害」這種判斷是我們加在自然現象身上的,原因是我們發現有些自然現象導致了生靈塗灰;但動植物從未質問上帝為何要使山崩地裂。熔岩所噴,氣流所吹,本乎天理,無善惡可言;我們把道德判斷加在自然現象身上,已經是範疇錯誤。再者,這些自然現象本來就不一定推論出人類傷亡;為何人要住在那裡?為何人的防災和救災工作不足?要不是出於技術不足,就是出於管理不善,或是其他人為原因。最終「決定」自然災害變成災害的是人。是人的罪所致。

罪論(二)
I.為何人會犯罪?

因為人有自由意志,去選擇善或惡,而事實上,人較傾向選擇惡多於善。

II.自由意志何價?

基督宗教認為人類,甚至天使與魔鬼,都有自由意志(上帝應該也有)。自由意志使人不只是純然的機器或者純然的禽獸。貓狗雖能作出選擇,但他們仍未能作出「道德」上的決擇。若孟子之人禽之辨在乎仁義禮智,則基督宗教之人禽之辨在乎自由意志。

III.為何人容易犯罪?

人既有靈魂,又有肉體;前者有自由意志,後者有情慾。情慾本非罪惡,但情慾乃受制於外物。我「想」吃飯,若我有飯吃,我就滿足,若我無飯吃,我就不得滿足。但能否吃飯,非完全取決於我,乃受制於很多外在因素。結果我是否得到滿足,就受制於我的際遇。

再者,情慾的滿足及以自我為中心。但由於滿足乃不由自主,受制於外因;當有外在刺激使我們得不到滿足,我們就甚為痛苦,很想使自己的情慾滿足。在這情況之下,我們就很容易失去自由,更很容易因為自私而「不愛」神且「不愛」人,即犯罪。

自由意志本來有選擇權,使我們不至於完全受制於情慾;只是我們很容易最後還是選擇盲目順從情慾,因為善非源於我們,源於我們的就只有自由意志和情慾。

IV.情慾就是罪惡嗎?

非也。人皆有情慾,是人動物性之一面,本乃人之常情。慾望是我們生存的推動力。但是情慾的放縱,就會使人容易犯罪。因為過分追逐情慾的滿足使人受制於外物而且變得自我中心。

V.我們應當禁慾嗎?

既然情慾本身非罪惡,乃縱慾之行為為罪惡,而情慾乃正常的,禁慾就無特別的益處,反過來可能成為逃避面對情慾問題的工具。

VI.人能單靠自己行善嗎?

邏輯上非不可能,現實上卻很難。

第一,我們所存在的處境是不由自主的,外界難以預測的刺激可以對我們造成無法估計的衡擊,使我們失道。

第二,情慾乃真實內在於我們,我們一不小心,放縱情慾,就容易犯罪。

第三,自由意志可擇善又可擇惡,但情慾常常在我們的內心竄動,我們易於因為選擇完全服從情慾,最後可能會變成擇惡而非擇善。

VII.單靠理性能夠使我們行善嗎?

不能。如中國哲學家王夫之所言:「知不必有行」。理性上知道「甚麼應去做,甚麼不應去做」,不代表我們的自由意志最終真的會選擇服從這規則,而非服從情慾所可能導致的「應做的不去做,不應做的反去做」的行為。

再者,理性本身非「善」。理性可以知道一些「善」的準則,但理性本身只是工具,是中性的。奸人也可用理性行惡。所以善不源於我們,唯有出於臨在我們身上的上帝。

VIII.我犯罪對他人有甚麼不好?

犯罪就是「不愛神」與「不愛人」。

人人不愛人,則「別相惡,交相賊」,天下大亂,社會之苦難由此生。

因上帝乃超自然之力量,是創造者聖父、救贖者聖子及聖化者聖靈,又是全能、全知和全善的主宰,所以祂是我們行善之最大力量來源。我們不愛這「愛」的力量,就是不「愛」去「愛」。

人人不愛神,則人人惡乎愛德,即人人不愛人。社會之苦難又生。

IX.我犯罪對我自己有甚麼不好?

第一,你不愛神愛人,加害於人,人就易於報復,活在報仇之因果循環之中。

第二,你不愛神愛人,只是因為你的自由意志選擇去放縱情慾,無視上帝這愛的超然力量。你只是為了自私的滿足。但情慾使你受制於外物;你就漸漸失去自由,成為「罪的奴僕」。失去自由,就是失去了自主的能力。失去了自主的能力,就是失去了自我。

因此,犯罪使人失去自我。聖保羅曰:「因為罪的工價乃是死.惟有上帝的恩賜、在我們的主基督耶穌裏、乃是永生。」(羅馬書6:23)此處所言之死,是靈魂之死,即自我之亡,自由之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