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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夢預告】東北刑期覆核案——「政治犯」判社會服務令可能嗎?

【法夢預告】東北刑期覆核案——「政治犯」判社會服務令可能嗎?

文:K
編緝:腸腸、Aberdeen
圖: Alex Leung

8月的上訴庭應該又會擠滿了吵嘈的示威者。因為反東北發展計劃集會而被控非法集結的11名被告於上訴庭聆訊,律政司認為社會服務令太輕,申請覆核刑期,要求上訴庭考慮監禁的判罪。然而,由於其中兩名被告現正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案件將押後至終審法院上訴有裁決為止。

事發是3年前(14年)6月的審議新界東北發展前期工程撥款,約幾百名示威者在立法會大樓集會,並嘗試進入大樓,與立法會內外的警方爆發數次衝突,歷時約30分鐘。而在裁判院初審時,辯方一度傳召前立法會主席、行管會成員曾鈺成作供,詢問很多關於警察進入行管會及立法會大樓的權限問題。

一、定罪上訴

2016年12月多名被告就裁判法院的定罪上訴,但被原審庭於2017年1月駁回。其中兩名被告梁曉陽及黃浩銘就兩條法律問題於上訴至終審庭。兩條問題分別是:
*警方進入立法會大樓內的時候,是否需要《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2)及(3)條下的授權?

*如果一位沒有得到授權的警員進入立法會大樓執行職務,他是否《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2條下的立法會人員(即秘書或根據主席的命令在會議廳範圍內行事的任何其他人員或人士,包括在會議廳範圍內當值的任何警務人員)?

本來三位上訴法官覺得案件延遲太久,有啲嬲,事發至今已經三年,但因為被告在6月16日逾期申請上訴。根據。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1C(1)(a)條,此刑期覆核必須「等埋發叔」,不,等埋終審法院,所以這次聆訊最終需押後,雙方未有陳詞。

一般來說,假如刑事案要上訴至終審法院,均需要先以有「重大而有公共性的法律問題」或/及「重大不公義」為由,申請上訴許可。而排期時間需要,一般不會很快聆訊。但終審庭已很快作出指示,將在8月10日就許可申請作聆訊,算非常十分極之快。如果終審法院當天駁回上訴,上訴庭會在8月14日繼續此案刑期覆核的聆訊。

二、刑期覆核

聆訊當天,法官為了利用安排好的時間,請控方播放警方在事發當天拍攝的片段,了解當時的狀況。控方於是提到文件裡的圖表,逐一指出片段中顯示的是那個被告。由於辯方不爭議身份,辯方並沒有反對進行這個動作。但是這個過程到底是屬於「上訴法庭閱讀資料、了解案件」,還是「上訴法庭重新審定事實」呢?

彭官在播放片段期間就曾經說過:「我必需重覆,今日唯一的目標係理解睇下各個被告既行為同角色。如果有任何不安,唔好介意。我理解,呢啲(被告在片段中的行為)都係佢(控方)話架啫。」

我們大概了解原審法官已經作出事實上的裁定,例如「用竹枝等工具嘗試強行撬開玻璃大門」「衝撃、堵塞或拉扯已上鎖的玻璃門」。被告上訴失敗,也就是控罪維持沒有改變。如果這些都是知道的,上訴法庭只處理判刑,為何要看影片,自己了解當時有多少人,在具體地點那裡用什麼形式等等的問題,被告被拍到他在做什麼等等的問題。

在這一點,法律上是非常清晰:法庭應該只能根據原審裁判官的事實裁斷來做基礎,上訴官不應「重新聽取證據」。我們會說原審法官是比較有經驗去作出事實裁斷,特別是這一類的示威案件,而此案審訊也接近10天,他可比較合適去判斷刑期的長短,而上訴官亦依賴他們的判斷。

控方或者也有意識到這個過程的危險性,就是上訴法庭沒有經過恰當的程序以及雙方公平的陳詞下,考慮了事實裁定以外的材料,給予不同的比重。

有法官問到,「我地睇片的時候,見到(有個畫面係)一度門係打開左,...同立法會外的石板牆黎既,唔係玻璃門。光碟係P15,一共有5至6人有男有女,好似有人有朦面,想知道嗰班人係咩人?好似衝撃緊有關的入口。」

控方就答,「我地控方就唔依賴被告同果班人係有關係」,於是也沒有再深究影片中其他人予被告控罪的關係。但假如法官沒有點出此疑問,然後又考慮了那群人的行為,加罪於此案被告,絕對會影響被告得到公平的審訊的可能。

此案暫且會押後,但我們8月的時候會再處理警方入立法會執法的法律,相信大家都期望尊重立法會性質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