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捐款

上訴成功

上訴成功

Credit:黎彩燕

七月四號,我上訴成功。

上訴成功,有賴於星火同盟、李柱銘資深大律師、文浩正律師、黃之鋒,同埋其他幫我處理呢單案件嘅人。佢哋辛勤咁付出咗大量珍貴嘅時間,無私咁冇收我任何錢,仲慷慨咁貼錢幫我。我衷心咁感激佢哋。

上訴成功,係證明咗,呢個不義政府,所作所爲,大錯特錯。呢個不義政府,以我有一把玩具槍嚟告我,唔通仲唔係荒謬?唔通仲唔係因爲我支持自由、民主同獨立而迫害我?

呢個不義政府,一直以嚟都係低劣咁迫害我,同埋其他香港人。從二零一六年開始,呢個不義嘅政府,就兇險咁恐嚇學生唔可以同意香港獨立,兇惡咁欺詐民眾唔可以主張香港獨立,兇殘咁阻礙支持香港獨立嘅人去參選,諸如此類。前年十一月十六號,我喺第二十一屆明報校園記者計劃開學禮,同林鄭月娥合照,而高舉「香港獨立」 標語。我咁做係爲咗抗議,呢個不義嘅政府,橫蠻咁打壓主張香港獨立嘅人,自由咁表達政治觀點。呢個不義嘅政府越殘暴咁打壓我去贊成香港獨立,咁我就會越落力咁去提倡香港獨立。

喺我向林鄭月娥抗議完之後,呢個不義嘅政府依然死不悔改,仲係非常愚蠢咁打壓我。喺下一個月嘅十二號,黑警就喺金鐘連儂牆前面,以我有一把玩具槍,而陰險咁拘捕我。到咗下一年嘅四月,呢個不義嘅政府就陰毒咁告我所謂管有仿製火器罪。

面對住呢個不義政府惡毒咁誣告我,我唔通係要屈服,而虛僞咁話,自己犯咗呢個荒謬嘅罪名?喺法庭度,我一直都堅持否認呢個荒謬嘅罪名。四月廿四號,呢單案件開始喺東區裁判法院提堂,我堅決咁否認咗呢個荒謬嘅罪名。六月五號,呢單案件再喺東區裁判法院提堂,我依然果斷咁否認咗呢個荒謬嘅罪名。

八月六號,開始審訊。呢一日主要係黑警作供。當中,有個黑警話,當日喺拘捕我之前,見到我神色慌張。但係,我嗰陣係着到好似鴉倫·獲加(Alan Walker)咁,黑警又點會望到我嘅神情呢?黑警係唔可信。黑警係唔誠實。

八月七號,繼續審訊。我並冇得到公平審訊嘅機會。嗰個叫香淑嫻嘅裁判官,喺呢一日,主動盤問咗我好多關於案情嘅關鍵問題。但係,其中一個普通法原則就係,案件嘅主導方係辯方同控方,而唔係法官或者裁判官。好明顯,香淑嫻違反咗普通法原則。

到咗八月廿二號,香淑嫻殘忍咁誤判我,所謂管有仿製火器罪,罪名成立。個香淑嫻荒謬咁將黑警列爲可信嘅證人,而又錯誤咁唔相信我嘅證辭,仲毫無證據咁老屈我諗住用嗰把玩具槍嚟犯罪。我並冇求情,因爲我冇做錯到。聽完香淑嫻自以爲是咁誤判之後,我就即刻透過潘兆斌大律師,向香淑嫻當場表明,帶玩具槍係基本權利,而我係問心無愧,我祇係因爲我嘅政治立場,而受到呢個政府打壓。

我仲交咗大約幾十封信畀香淑嫻睇,用嚟嘗試幫助香淑嫻迷途知返。呢啲信唔係求情信,而係陳述信,係由我嘅朋友、同學、教員,同埋我嘅屋企人幫我寫。我有個同學喺佢嗰封信入面寫出,警方用呢一啲法律嚟控告我,實為不當,係赤裸裸咁政治打壓。我又有個同學喺佢嗰封信入面講出,佢見到我成日睇書,嗰排就包括一啲哲學概論書,例如《存在主義概論》、《黑格爾》,同埋《康德》。我啲同學喺啲信入面,已經好清楚咁表達出,佢哋點睇呢單案件,或者喺佢哋眼中,我係點樣嘅人。不過,香淑嫻依然執迷不悟,而誤判咗我入去壁屋懲教所。壁屋懲教所,唔係一個適合我嘅地方。壁屋懲教所,係非常之污糟。壁屋懲教所,係祇有非常之少嘅時間可以俾我睇書。

八月廿二號至九月十二號,我被迫入到去壁屋懲教所。喺壁屋懲教所入面,有好多人嚟咗探我。黃之鋒有一日嚟咗探我。佢向我慨嘆,呢種地方,唔係我應該嚟嘅地方。佢又熱衷咁同我講,喺呢度千祈唔好慣。我同意佢講嘅嘢。的確,呢個不義嘅政府係唔應該囚禁我。我擁有一把玩具槍,並唔係一件錯事。受到呢個不義嘅政府橫蠻咁打壓,我係唔會逆來順受。離開咗壁屋之後,我喺九月廿四號就提出上訴。

上訴喺今年六月四號,由黃崇厚法官,喺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處理。上訴理由主要有兩個,就係原審裁判官冇畀到我,公平審訊嘅機會,同埋我擁有嗰把玩具槍並冇犯罪目的。李柱銘資深大律師,喺呢一日有力咁喺法庭爲我辯護。辯護完之後,黃崇厚法官就話,佢會有一段時間離開香港,而且佢又冇話到畀我知,幾時會有上訴結果。然後,我唔知上訴究竟幾時先會有結果。就係咁,過咗一個月。

七月四號下晝,我拎住維根斯坦(Ludwig Wittgenstein)嘅《哲學研究》,同埋約翰·洛克(John Locke)嘅《政府論》,從荃灣圖書館行出嚟。行出嚟冇耐,就突然睇到有新聞話,黃崇厚法官裁定,我上訴得直。上訴得直,我原本都唔知係會喺呢日發生,我原本仲約咗人喺呢日討論哲學。不過,既然上訴得直,咁開心,我點會唔去回應下呢?跟住,我就去到金鐘高等法院,喺記者面前回應。上訴得直,係證明咗,呢個不義政府,打壓我係,大錯特錯。

另外,我見到嗰陣,仲係有啲人唔知,七月一號,奪回立法會係一件啱嘅事。我應該爲奪回立法會嘅抗爭者辯護。所以,回應完我單案件之後,我就向住記者,引用約翰·洛克嘅《政府論》,講出立法權係屬於民眾,而香港立法會嘅議席產生方式並唔民主,所以民眾係有權奪回立法會。重奪立法會,係一件好事。

不過,睇返呢個不義嘅政府,用嚟誣告我嘅法例,其實都係充滿問題。香港直到今日,都仲未有過民主嘅議會。所以,呢個法例,係未經過民眾同意,就擅自咁建立。呢個法例係唔應該約束我。冇民主嘅議會,就會有無數個惡法。香港人係應該建立一個民主嘅議會。

法院喺冇民主嘅地方,係好難彰顯到公義。呢次上訴成功,祇係極之少有嘅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