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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職業化裡的勞資關係

體育職業化裡的勞資關係

體育職業化裡的勞資關係
文/張慧峰

破土編者按:中國女排再次奪得世界盃冠軍的消息傳來,大陸社交網站被瘋狂洗版。然而,一方面,大陸群眾為舉國體制下的競技比賽奪冠感到驕傲;另一方面,體育職業化、運動員勞工化的呼聲與推進趨勢卻越來越明顯。有人認為,舉國體制的體育發展模式有問題,只能培養出體育精英,無法實現全民健身,故建議參考西方發達國家的經驗,推動體育職業化。在我們瞭解了美國體育職業化的勞資關係實質之後不難發現,這種把運動員當作勞工、當作消費物件的方式,只能培養大眾對體育的喜愛和中產對運動的參與(因為運動的消費越來越高),同樣無法實現全民健身。只有社會化的體育才能夠有大眾的參與。摘自作者碩士論文《職業體育勞資關係探析》 ,文章經破土編輯。

目前職業體育最顯著的國家是美國,職業體育的經營與運作也比較穩定,甚至配備了相應的勞資關係的相關制度。職業體育中勞資關係的資方包括聯盟和俱樂部,勞方包括運動員及其代理和運動員工會。從本質上說,勞資關係是一種經濟利益關係。職業體育中勞資關係的矛盾主要集中在經濟利益上。同其他產業一樣,職業體育勞資關係的主要問題是圍繞運動員與所有者之間的權力與利益的分配。

職業體育聯盟

在美國有組織的職業體育聯盟最早出現在1876年,這一年成立了全美職業棒球聯盟。職業體育聯盟是俱樂部所有者之間存在的合資形式,實際運行方式是運動卡特爾(運動卡特爾是指在職業體育俱樂部之間限制對運動員的競爭,並分配市場以及綜合管理開發的大型公司聯盟)。他們的首要目標是劃分並控制生產和銷售市場,在聯盟內削弱生產者(運動員)和消費者(球迷)的競爭。各個俱樂部在生產者和消費者的市場供應方面相互合作。生產者是職業運動員,通過在賽場上比賽而生產產品(比賽);消費者是體育迷,通過購買的入場券為職業聯盟運作提供資金和利潤。

職業體育聯盟都向所屬俱樂部隊分派一個地域市場,排除在這片地域內為爭奪體育消費者而進行的聯盟間的競爭。與此同時,聯盟擴大範圍,覆蓋全國主要人口稠密的城市。以這種方式,職業體育聯盟形成壟斷,阻止對抗聯盟的形成。在一個理想的市場中建立一個可行的職業隊就會減少一個新聯盟形成的機會,並在那個市場中取勝。然而,本世紀美國人口稠密城市擴大和轉移使人們多次試圖建立對抗聯盟。在職業籃球,橄欖球和冰球運動中,最近的合併和擴大都源於這些嘗試。如NBA成立於1954年,1960年,美國職業籃球市場上出現了新的職業聯盟—美國籃球聯盟(ABL)。在與NBA的競爭中,只堅持了兩個賽季,由於虧損導致聯盟解體。1967年又一個競爭性聯盟—美國籃球協會(ABA)成立,它的出現對NBA構成了巨大威脅,它擁有11支俱樂部,搶佔了NBA沒有佔據的城市的同時,也在紐約、三藩市這些已被NBA佔據的大城市與NBA爭奪市場。由於缺乏必要球星的數量,觀眾上座率不高,俱樂部經濟上陷入困境。至1975~1976賽季結束時,僅剩6支球隊。為避免競爭和減少損失,ABA與NBA在1976年6月達成協議,將ABA的4支球隊併入NBA,每支隊支付給NBA320萬美元的接納費,同時還要承擔另兩支沒有被接納的俱樂部隊640萬美元的補償費。NBA在競爭中不斷壯大,從成立之初的8支俱樂部發展到29支,使之在職業籃球市場中的壟斷優勢進一步擴大。

如今要建立一個與NBA對抗的聯盟,幾乎是不可能的。職業體育聯盟組織為協調和維護所屬各俱樂部的利益,實行聯盟收益的分享機制。聯盟控制著電視轉播權,將其以捆綁的方式出售,各成員俱樂部共同分享電視轉播費,這項措施保護了小俱樂部的利益。在過去的10多年中,隨著球員工資的巨額增長,電視轉播權所得費用已經成為各俱樂部得以生存的主要經濟基礎。此外,一些聯盟集中控制聯賽標誌的使用和開發,使之價值最大化。在收益的分配上向小城市俱樂部傾斜,使他們具有與一流球員簽約的經濟能力,以保證聯盟內的競賽平衡。聯盟也集中控制門票收入,按比例分配給主客隊。全美橄欖球聯盟規定40%的常規賽和50%的季前賽比賽的門票收入歸客隊所有。在棒球運動中,客隊獲得20%的收入,但在籃球和冰球中,門票收入不劃分給客隊。

聯盟資源的最後分配涉及生產的必需品,這就是職業運動員的運動技能。這些資源大致平衡劃分,對確保每個隊的競爭產品是必要的。長時間以來,人們認為在聯盟各俱樂部隊間缺乏競爭會降低球迷的興趣,最後減少每支隊伍的收入。因此,國外職業體育聯盟都十分注重聯盟內各俱樂部之間的平衡。為此,聯盟採取了很多措施限制運動員流動,以防止優秀運動員通過轉會被集中在一支球隊。如美國職業棒球聯盟早在1879年實行的運動員“保留條款”,允許各俱樂部長期擁有部分優秀運動員的權利。

對運動員流動的限制有三種典型的形式:一是任何一個與自由球員簽約的俱樂部都必須給球員原先所在俱樂部補充新球員優先選拔權,或以轉會費方式予以補償;二是允許自由球員先前俱樂部與其他俱樂部競價以繼續保留該球員;三是較低水準的俱樂部在球員市場上有優先選擇權(如NBA的選秀制度)。

職業俱樂部

職業體育聯盟中的每個俱樂部都是獨立的經營實體,依據商業運作方式而自由經營。每個俱樂部都是聯盟協議的簽署者,作為運動卡特爾的一名成員依照聯盟規定管理各自球隊的事務。聯盟中的每個俱樂部彼此都是平等的夥伴關係。因此每個俱樂部可以被看成既是一個私有的商業機構,又是一個特許機構,依照聯盟的規定進行運作。

在其他產業中,一個企業有可能從一個市場退出而進入另一個市場。然而,職業隊必須有對手才能打出比賽,職業比賽就是它的最終產品。職業運動員也必須保留在聯盟中才有商業機會,除非一個對抗聯盟存在或形成。這對每個職業俱樂部都是一個巨大的推動力,使他們服從聯盟的規定,並對自己的利益和整個聯盟的利益有清醒的認識。

職業體育聯盟都有其章程和規定,如果俱樂部或所有者有違反聯盟規定的行為,將會受到制裁。如果一家俱樂部試圖不正當地誘惑一名運動員離開原俱樂部,俱樂部的所有者便違反了聯盟的規定,這樣就要訴諸“賄賂”處罰。1981年,密爾沃基釀酒者隊總經理哈裡戴爾頓違反了聯盟現行的集體議價協議,並被施以處罰。1994年NFL委員保羅塔利布聲稱要對批評聯盟新的集體勞資談判協定的運動隊所有者罰款1萬美元。

按照傳統的做法,聯盟中的每個俱樂部都竭力打造一支最好的球隊從而改善其經濟業績。因為成績突出的俱樂部,會更吸引觀眾,從而擴大了其產品的消費市場。當今的職業體育俱樂部大多由私人財團投資興辦或經營,他們都經營著財力雄厚的公司,他們關心投資回報甚至超過球隊成績。投資職業俱樂部的利益回報表現在:第一,改善了業主的社會公眾形象,提高了社會知名度;第二,俱樂部的管理者可獲得高額工資或管理指導費、額外津貼等收入;第三,從俱樂部經營中獲得盈餘;第四,俱樂部資產增值,職業俱樂部資產的市場價值不斷增加是投資者最大、最為可觀的利益回報,也是促使俱樂部業主投資俱樂部最主要的動力源。

職業運動員

職業體育中,職業比賽是基本產品,運動員是體育比賽的直接製造者,在觀眾(消費者)眼中,運動員就是產品。準確地說,運動員只是比賽的一部分,是最關鍵的部分。因此,運動員可以看作職業體育產品的一部分。

隨著電視機的出現以及20世紀最後25年中體育產業的商業化,職業運動員獲得的文化地位與他們僅僅作為雇員的法律和經濟地位很不吻合,職業運動員的工資飛速增長,大牌的職業運動員拿著巨額的薪水。從運動員的角度,自從球迷付錢觀看比賽開始,其報酬就取決於他們創造的價值和收入。他們認為:運動員的運動生涯是短暫的;要飽受運動損傷的折磨;由於年齡的增長,運動技能也一年年下降。運動員們認為這些都是他們理應拿到高收入的原因。因此,在俱樂部或聯盟宣佈降低他們的薪酬時,大多數運動員統一持反對意見。

經紀人及律師

20世紀70年代中期棒球率先在職業體育中開始實行自由球員制度。從那以後,運動員的行銷幾乎已經完全被體育經紀人所接管。經紀人負責代理運動員同俱樂部談判;負責運動員的行銷;代理運動員的商務合同和許可合同的談判;為委託人制定財政計畫;提供法律諮詢和處理糾紛等等全方位的服務。講究職業道德,能力強的體育經紀人的影響是積極的,會使其所代理的運動員的薪水比以往更高,也極大地保護了運動員的經濟來源。

經紀人一般要求具備經紀業務的一般知識、市場行銷知識和法律知識;有較強的資訊意識和對市場機會的把握能力;有良好的誠信意識和自覺的法律意識和較強的公關能力。在運動員和經紀人的關係中會出現濫用權力等問題,如挪用客戶資金,違反聯邦保密法而介紹投資,高額收取合同談判費用(通常是規定數額的幾倍而運動員不易察覺),沒有授權就開始重新談判運動員的合同,或同客戶口頭商議相反的協定,通常是由於經紀人缺乏進入該領域的資格認證要求或缺乏職業道德。體育經紀人的作用是巨大的,不能被管理人員忽略,它影響到職業體育的整個結構,特別是勞資關係的結構。

運動員工會

職業運動員早就嘗試成立屬於自己的組織。職業棒球運動員至少五次尋求加入工會。1885 年職業棒球運動員成立了全國職業棒球運動員兄弟會,三次管理運動員的企圖都失敗了。1954 年棒球大聯盟運動員工會的成立以及 1966 年工會地位的確立,運動員才開始有效地同俱樂部的所有者商議合同問題。這些變化是由於 1935年美國國會通過的《全國勞工關係法案》。該項法案規定,工人有組織工會、進行集體談判和罷工的權利。在此之前,運動員協會只是自發的協會,得不到聯盟的承認。真正代表運動員利益的工會成為職業體育勞資關係中重要的一部分。NBA 運動員協會形成於 1954 年,NFL 運動員協會形成於 1956 年,NHL 運動員協會最後被聯盟承認於 1967 年。

當運動員組織工會合法化後,各職業聯盟的運動員都建立了運動員工會。運動員工會的首要目標同資方進行集體談判,並最終簽訂集體協定。為進一步完成這個目標運動員工會具備五個功能:(1)組織成員支援工會目標;(2)協商適用於所有運動員的合同條款;(3)使用壓力策略,包括罷工;(4)通過申訴抱怨過程強化集體談判協定條款;(5)召開會議,對集體協議投票並同成員交流。運動員工會代表運動員同俱樂部進行集體談判主要涉及工資,合同時間以及福利等問題。隨著時間的推移,運動員工會還就運動員最低薪酬,養老金的支付,新隊員工資結構,紅利等內容同俱樂部交涉。

運動員工會在集體談判的過程中與資方保持著爭辯的關係,最大限度地維護運動員的利益。當無法達成協議時,運動員工會可以提出申請調解或者仲裁,運動員工會也有組織運動員罷工的權力,當然資方也同樣有封賽的權利。但有時候,罷工和封賽成為勞資雙方相互威脅的手段,一旦付諸實施,對勞資雙方都不利,都會有巨大的經濟損失。

運動員工會的建立為集體議價創造了條件,改善了運動員的地位,某種程度上改變了職業體育中雇傭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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