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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佔立會案】辯方專家指被告患多重障礙不適宜答辯 控方:曾在庭上發問顯示能留心程序

【7.1佔立會案】辯方專家指被告患多重障礙不適宜答辯 控方:曾在庭上發問顯示能留心程序

【獨媒報導】2019年7月1日,有示威者衝擊並佔領立法會大樓,事後多人被控暴動罪及「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港大學生會前會長孫曉嵐及劉頴匡等人認暴動罪,藝人王宗堯等5人則否認控罪;至於餘下22歲青年,控辯雙方爭議他是否適合答辯,今(5日)在西九龍法院(暫代區域法院)處理相關議題。辯方精神科醫生供稱,他評估被告患有多重障礙,包括智能障礙、自閉症及思覺失調,認為他並不適合答辯;控方則指被告早前得知自己須還柙14天,以待索精神科醫生報告時,他曾在庭上問:「係咪即係14日後一定可以出到嚟?」,顯示他留心法庭程序,也得悉自己權益。

精神科醫生指與被告會面共8次

辯方早前指第三被告運輸工人何俊諺(22歲)不適合答辯,控方則認為被告可以。控辯雙方今開始傳召專家證人處理相關議題。

辯方專家證人、精神科醫生黃宗顯供稱,他為本案撰寫了報告,一共與被告進行8次會面,合共12小時半。黃提到,因得悉被告有案在身,所以在今年1月以義務性質為被告進行評估。他當時發現被告在答辯上有問題,其認知能力及溝通能力均比一般人低,懷疑有發展障礙及腦部停頓。

黃醫生指,起初只是以會面形式進行評估,還未做任何深入評估,已覺被告「有啲問題」,故才會在懷疑下建議被告找律師,並著他申請法援,至後來被告的律師找自己進行評估。

醫生指被告小時被診斷出有限智能至輕度智障 18歲首次強制入院

黃提到,其報告中有關被告的背景部分是依賴被告家人提供的資料、一部分依賴醫健通及參閱被告過往的入院紀錄。黃憶述,他首次見被告父母時為今年3月20日,當時知道被告小時候社交及讀書「唔掂」。他再取得被告小時候的評估報告,得悉被告4歲時已在粉嶺兒童評估中心登記,至2003年被診斷出「有限智能至輕度智障」。他提到智能障礙不能透過治療而有所進步,透過訓練,IQ 的分數或許會有些微進步,但不會很多。他又說,智能障礙牽涉整體大腦發展停頓,手腳活動及身體整體亦會受影響,而被告亦於2005年在沙田另一兒童評估中心被評斷出有身體功能、手腳協調及感官認知等問題。

黃醫生續指,被告於2016年首次接觸公立醫院精神科,當時被告只有18歲,遭強制入院。他解釋只有很嚴重、又不願入院的病人才會遭強制送院,因該病人有機會傷害自己及他人。

醫生診斷出患思覺失調、自閉症

黃又指,報告亦提到被告曾聲稱有男鄰居鬧自己,惟他其實從來沒有和該鄰居傾談,最後被告被診斷出患思覺失調及自閉症,亦可能有精神分裂症。

被告之後一直服藥及覆診,醫生在2018年6月首次處方鎮靜劑予被告,至9月處方另一種鎮靜劑,直至案發前數天的2019年6月28日,被告才停服鎮靜劑。黃指長期服用鎮靜劑的人停藥時有機會出現脫癮徵狀,會有出現坐立不安及躁動等表現。他又補充,被告已取得殘疾人士登記證,並一直有領取傷殘津貼。

指會面時被告不修邊幅 會說錯年齡

黃續憶述,他在今年1月13日首次會見被告時,發現他不修邊幅,其口腔情況亦不理想,詢問下被告稱因牙痛而選擇不刷牙,並指自己沒錢看牙醫,黃認為由此能顯示其邏輯能力;被告又曾說錯了自己的年齡及中學名稱,在會面期間「嗰人坐唔定」,會郁動四肢,有時會「炆憎」說「唔好再問」。

醫生評估被告有智能障礙、自閉症及思覺失調

在考慮所有因素後,黃醫生最終評估被告有多重障礙,包括智能障礙、自閉症及思覺失調。就他是否適合答辯,黃指其評估分為兩部分,包括臨床上問被告問題,例如是否明白控罪及能否給指示律師等;另一方面則是用評估工具,向被告講述一個處境,問他會如何處理,例如一個人被捕後的程序。他最終得出被告不適合答辯的結論。

辯方續要求黃宗顯評論控方的精神科專家報告。黃認為專家 Amy Liu 的報告上未有提及與被告會面的次數及時間;而她在報告上亦曾引述另一控方心理學專家證人的分析,故認為報告缺乏獨立性。

控方專家指被告能說出控罪名稱 黃:不代表能理解控罪本身

黃又提到,Amy Liu 提及被告在6大範疇上皆顯示適合答辯。他逐一反駁,包括 Amy Liu 稱被告能說出控罪名稱,但黃卻認為說得出名稱並不代表被告能理解控罪本身的意思。至於能否給律師指示,黃認為被告理解大律師代表自己,知道要平靜下來好好溝通,但這與能夠給予指示是兩碼子的事;而被告即使能準確說出下次上庭時間及地點,也未必代表他能「跟到」法庭程序的每一步等等。

控方質疑只要能給被告指示及空間 便能答辯

控方盤問時,引述黃醫生的報告提到被告觀看警方錄影會面片段及警員記事冊時,被告曾對醫生說自己沒有看過相關聲明,是警方要求他抄寫。控方認為被告能向黃醫生講述當日事件,能夠溝通,亦可以給予律師指示。黃醫生則認為被告有些答案簡短及重複,沒有加以解釋,他需要花較多時間及力度才問到答案。控方則質疑這正正是控方專家 Amy Liu 所講,只要給予被告多些指示及空間(guidance and allowance),被告便能夠答辯;又指律師也是專業人士,為什麼黃醫生問到的問題,律師會問不到。

黃回應他本身具有服務智障人士的經驗,而律師則沒有,在面對智障人士時須用很多時間和力度,同時亦須視乎所問問題的複雜性。

控方亦在庭上播放被告的錄影會面片段,指被告與警員對答時,有能力聽取問題,他思考並提供回應。黃醫生同意被告有給予回應,但該回應是否真實則是另一回事。他舉例被告會面中第一次能說出「立法會」一字,但之後便說成「大會」,警員提醒後才更正為「立法會」。

控方引另一案審訊 質疑辯方醫生把被告陳述「照單全收」

控方另提及黃醫生曾經在另一案件中上庭作供,該案被告為黃卓禮,涉損壞及侮辱國旗的控罪。控方指當時裁判官並不接納黃醫生的證供,認為其意見具「誤導性」,並批評他把該被告的自我陳述及說法「照單全收」。控方直指,黃醫生今次也是把本案被告的陳述「照單全收」。

黃並不同意,並表示尊重法庭看法,但他只是盡力給予認為合理的判斷。他提到自己曾多次在不同審訊中出庭作供,反問控方為何只引述該案的負面批評。他重申自己的報告有考慮被告父母陳述、被告醫健通紀錄及過往病歷紀錄等。

控方指被告知自己權利、留心法庭程序

控方又展示多封律政司與辯方之間的往來信件,其中包括控方早前因應被告的情況,向辯方提出將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51條,申請還押被告14天,以索取精神科醫生報告。當時辯方的回應是「在索取指示後」,被告同意還柙。至審前覆核,控方指被告曾在犯人欄問:「係咪即係14日後一定可以出到嚟?」,反映被告其實能留心聽法庭的程序,甚至知道自己的權益(best interest),知道14日後便可再獲保釋。

黃醫生則回應當時自己不在場,不知律師以如何索取指示,但被告是否適合答辯的議題,整體來說要視乎很多其他因素。

案件明天續審。

同案5名被告否認一項暴動罪,包括:城大編委記者黃家豪(被起訴時21歲)、《熱血時報》記者馬啟聰(30歲)、藝人王宗堯(41歲)、吳志勇(25歲)及林錦均(25歲)。當中黃家豪及馬啟聰另否認「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而王宗堯及吳志勇則承認該罪。林錦均則另否認刑事損壞罪,指他於立法會綜合大樓外,損壞該大樓。

劉頴匡孫曉嵐等7人承認暴動

7名被告開審前承認暴動罪,暫定於7月28日求情及判刑,包括:廚師羅樂生(20歲)、「佔旺女村長」畢慧芬(24歲)、港大學生會前會長孫曉嵐(24歲)、「佔旺畫家」潘浩超(32歲)、地盤工人沈鏡樂(24歲)、劉頴匡(26歲)及文員范俊文(21歲)。畢慧芬另承認一項「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

13名被告均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其附近,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除林錦均外,12名被告另被控一項「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

另一被告鄒家成則另涉初選案,惟審訊仍然進行中,導致「撞期」,早前獲批准分拆成另案,定於10月16日開審,料需時15天。

案件編號:DCCC606-610/2020、DCCC1069/2020、DCCC259/2021(已合併)

早前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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