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幾天香港立法局好不熱鬧﹐因為家庭暴力條例的修訂案中﹐讓立法局議員兩面受敵﹐給同志陣營與保守宗教團體兩面夾攻﹐正是左右做人難。條例本身的內容倒沒有大爭議﹐各方面大至也同意擴大條例的保護笵圍﹐包括同性和異性同居等人。問題卻出在條例的中文譯名上﹐同志陣營堅持要保留家庭二字。宗教團體則認為把同性伴侶納入家庭笵圍中﹐是為同性婚姻合法化開綠燈﹐要求把條例家庭二字改作家居。反而條例英文名字倒沒有問題﹐domestic一字意思明確沒有爭議。
這次爭議核心的問題﹐是家庭的定義是否包括同性伴侶。同志陣營認為﹐二人以長久一起生活為目標﹐有情感或物質上的依懶性﹐就是家庭的定義。可是法律貴乎清析﹐情感關係或生活目標﹐並不是一個客觀條件﹐完全是主觀的個人意見。我們如何在法律上﹐分辨一對同性戀同居者﹐與兩個同住的室友呢﹖若果一方認為他們有感情關係﹐另一方認為他們只是普通關係﹐那條例是否適用於他們身上呢﹖所以我們必需要用一個客觀的標準作為家庭的定義。
在社會學結構論的角度來看﹐家庭是培養下一代的最重要一環。因此家庭定義的客觀標準﹐應該以血緣關係為基礎﹐以及基於血緣關係而衍生的其他關係。兩夫婦原本沒有血緣關係﹐但因為他們生兒育女﹐讓他們二人的血脈相連﹐組成一個家庭。兩婆孫同住也是家庭﹐因為他們有血脈相連﹐透過孫兒的父母把他們連接起來。換一句話說傳宗接代才是家庭的本質﹐若果沒有下一代的血脈的聯繫﹐不管兩個同居的人心理狀況如何﹐他們也只是伴侶關係﹐並不能算是組成一個家庭。我們可以視為異性同居者為婚姻的向前申延﹐他們二人以末來生育為基礎﹐現在已居住在一起的準家庭。
一來同性伴侶會引起家庭歧義的問題﹐二來同性伴侶不能生育﹐永不可能建立血緣關係﹐因此很明顯家庭的定義並不包括同性伴侶。
回應
同性同居伴侶也是一種家庭模式
純粹以血緣關係來定義家庭,我認為是過於狹隘的.
如果一對異性夫婦是不育的,或是沒有打算生育,是否就不算家庭呢?答案無疑是否定的,因定義家庭的方式,是取決於雙方之間的親密關係.
詳閱了政府當局的有關文件(http://www.legco.gov.hk/yr08-09/chinese/panels/ws/papers/ws1208cb2-341-3-c.pdf;及
http://www.legco.gov.hk/yr08-09/chinese/panels/ws/papers/ws0110cb2-559-1-c.pdf),明白到《家庭暴力條例》訂立的原意,是考慮到家庭暴力的施虐者與受虐者之間的親密關係,當中的特殊權力分佈和互動摸式,以及彼此之間千絲萬縷的感情及性關係,都有礙於受虐者在刑事框架下舉報施虐者,故特別針對有這類特殊親密關係而訂立《家庭暴力條例》。
由於《條例》針對的是特殊親密關係而非婚姻關係,故《條例》於1986年制定時,保障範圍已適用於同居男女。多年來,以本人所聽聞,沒有人因認為同居男女不是家庭關係而要求《家庭暴力條例》易名為「家居」或「同住」暴力條例,可見大家都認同,只要雙方的關係是親密關係,當中有特殊權力分佈和互動摸式,以及彼此之間有千絲萬縷的感情瓜葛,也就適合以「家庭」一詞來形容。故「家庭」一詞,在《家庭暴力條例》的理解之下,從未局限於婚姻所衍生出來的親屬關係。
無論某些宗教或保守團體如何反對同性戀也好,不能否認的是,同性同居伴侶和異性同居伴侶一樣,都是一種親密關係,當中同樣有特殊權力分佈和互動摸式,彼此之間也有千絲萬縷的感情瓜葛,因此以「家庭」一詞來形容,也是名正言順的。同性同居伴侶和異性同居伴侶一樣,都有可能面對家庭暴力的威脅,所以,我非常支持政府修訂《家庭暴力條例》涵蓋同性同居伴侶。
同時,我反對以「家居」或「同住」來取代《家庭暴力條例》中的「家庭」一詞。
前文已經提過,在《家庭暴力條例》的理解之下,以「家庭」一詞來形容同性同居伴侶完全是名正言順,改名只會做成混亂,並不可取。
"因此家庭定義的客觀
"因此家庭定義的客觀標準﹐應該以血緣關係為基礎﹐"
所以一對沒有子女,不打算生兒育女的夫婦,就永不能組成一個家庭了,是不是?
「家庭」為誰而設?
首先,「家庭」第一個字係「家」,我知有d人只係要酒店而唔要家,但顧唔顧家或需唔需要家,跟本同同性戀異性戀無關。
「庭」,一般只是「屋」,但事實上指「家內秩序」,用番古代套 caste system,一切以家為單位,家內秩序(係古代)好重要,所以家庭真係「要是培養下一代的最重要一環」。因為古代權力不均,所以女人係生仔機器,或社交花瓶(所以婚姻要門當戶對)。
問題係,廿一世紀香港仲講 caste system,out 唔 out d呀?香港有左核心家庭好耐。
家庭之所以係「要是培養下一代的最重要一環」,係因為家族比個人更重要。今日香港仲有無人話家族比個人更重要?你結婚係為左個人定係為家族?其他社會的確有家族比個人更重要既情況,但個d社會係呢個方領域,叫做未現代化。
我想講「日心說」同「地心說」。其實「日心說」同「地心說」都無錯,至於兩套理論都解釋到d野。日心同地心跟本無乜分別,太陽繞住地球行有乜問題?所有野都只不過係相對。但有日,突然有人話土星唔屬於行星,因為土星軌跡係亂行(因為地心睇法),咁樣可以點?我地就去話「土星唔符合正常軌跡,所以唔係行星」?定係要放棄以地心說解釋太陽系?
有d現代現象,根本係「要是培養下一代的最重要一環」所解釋唔到,因為家庭唔係服務家族為目的,而係服務個人為目的。
呀,照你的話,還有
呀,照你的話,還有。
照計,我爸爸的兄弟姊妹的子女,應可和我媽媽的兄弟姊妹的子女,相愛和成家的。
組成一個既有「血緣關係」又有「傳宗接代」能力的家庭。
那我爸爸的兄弟姊妹的「子」和我媽媽的兄弟姊妹的「子」也可組成一個有「血緣關係」的家庭,
唉,可惜兩位沒有「傳宗接代」的能力。
兩婆孫就有「傳宗接代」的能力了,是不是?
二來同性伴侶不能生
二來同性伴侶不能生育﹐永不可能建立血緣關係
假命題 , 生物學上同性生育是可能的
不要再被宗教誤導了 , 人不是以交配為生存唯一目標的 , 依照你的
"因此家庭定義的客觀標準﹐應該以血緣關係為基礎" 理論 , 強姦犯與因姦成孕的受害人就是家庭了 . 你說的對,正如聖經所載:
申命記
22:28若有男子遇見沒有許配人的處女、抓住他與他行淫、被人看見、
22:29這男子就要拿五十舍客勒銀子、給女子的父親、因他玷污了這女子、就要娶他為妻、終身不可休他。
「很多」不等於「 一定要」
很多人是這樣,不等如一定要是這樣。例如:
很多人都寫不出貝多芬的美麗的樂曲,但貝多芬能夠寫出來。
很多人都想不出(發現) E=MC^2 這有用的定律,但愛因斯坦想到了。
很多家庭是一男一女異性戀並且生兒育女的,並不等如家庭一定要是這樣的。
一個寛容的社會,就是要接受人人天生不同。(如果人人生下來是如同倒模般一模一樣的,您說是不是很可佈?)
而且,《家庭暴力條例》是民事條例,遇到有「疑似家庭」是否家庭的疑惑時,可以由法官以舉証較易的民事案標準作出定奪。
一個家庭,最重要的是甚麼?無非是愛吧,另外,就是曾經或正在「以長久一起生活為目標」。
這兩點,異性同居與同性同居有何不同?
正如很多人已經指出的,不育的異性夫婦,或決定不生育的異性夫婦,或已過生育年齡才組織家庭的異性夫婦,不會有人說他們的不是家庭吧?
簡單來說,只是如何翻譯domestic的問題
在這次的爭論中,主要是中文名稱應否使用「家庭」的問題,英文"domestic"反而從來沒有人質疑過(例如為何不用"family", "household"等字)。因此我認為這個問題簡單來說,只是如何翻譯domestic的問題。假如"domestic"被認為與「家庭」同義,那班反對中文名稱使用「家庭」的人士理應一視同仁地反對英文使用"domestic"。相反,假如"domestic"被認為與「家庭」有不同的意思,中文名稱便不應使用「家庭」這個不夠貼切的詞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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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深宜論—主要聚焦香港時事、社會、規劃、交通等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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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是培養下一代的
家庭是培養下一代的最重要一環?
我不打算生小孩, 是否不應結婚?
同性伴侶是否不可以領養小孩?
回覆
ivy: 這篇文章是探討在法律上應如何厘清家庭定義的問題﹐若果只引用現有法律對家庭的定義﹐則變成循理論証的謬誤。我們可以假定有一個客觀的家庭的觀念。用柏拉圖的說法﹐就是家庭的form。我們要理性推論﹐去找尋的家庭的form﹐然後再將之套在法律上。
sgnif: 對的﹐若果用我提出以血緣為基礎的家庭定義﹐家庭的范圍將收窄﹐不再包含沒有小孩子的夫婦。至於你提出的corner case﹐全部都是家庭血緣的衍生關係。等於我們有一張椅子的form﹐然後問三隻腳是不是椅﹐沒有扶手是不是椅的問題一樣。
麥記﹕你最後一句﹐道出了你對家庭定義的前設。你認為服務個人為出發去定義家庭﹐我則認為應從社會結構上﹐家庭的功用去定義家庭。若果以個人為出發點﹐則與一般人權保護有什麼分別﹖家庭之所以在社會制度上有優待和特別保護﹐是因為家庭對社會有個人不能取代的功用。
羊肢﹕ 兩個男人點生仔呀﹖ 兩個女人都仲有可能﹐至少可以其中一人的幹細去製造精子﹐再用人工授孕的方法去生仔。
李銳華﹕ 對了﹐我就是說沒有小孩子的夫婦﹐不算是組織家庭。
凱文﹕ 啊﹗ Domestic肯定不能譯作家庭。
snufkin: 家庭與婚姻是兩個不同的慨念﹐不一定有必然關係。婚姻可以視為契約的一種﹐用來保障雙方未來生活的手段。單單婚姻並不足以構成家庭的條件。一對未結婚的同居男女﹐如果他們生了小孩﹐他們就組成一個家庭。
理論上同性伴侶領養小孩﹐倒乎合家庭的定義。不過同性戀有後天因素﹐同性伴侶領養的小孩﹐長大後較易有同性傾向﹐就算同性結婚合法的國家(如加拿大)﹐為小朋友的利益著想﹐同性伴侶是不可以領養的。
兩個男人?
羊肢﹕ 兩個男人點生仔呀﹖ 兩個女人都仲有可能﹐至少可以其中一人的幹細去製造精子﹐再用人工授孕的方法去生仔。
我無話係兩個男人 , 仲有 , 除非可以合成粒Y,否則生唔到仔,只能生女,為什麼你認為合成精子比合成卵子容易。
為什麼你願意將家庭
為什麼你願意將家庭的定義收窄,讓受保護的人減少?
corner case我還有,例如一對夫婦不想生育,但是想領養。
他們領養一個男孩,這就是三人家庭,但沒有血緣關係,是不是?
一個老婆不願跟他離婚的男人,帶著子女跟一個不育的女人同居,
這也是一個家庭,這些家庭受不受你定義的家庭開係保障?
你不覺你的定義有問題?
"snufkin: 家庭與婚姻是兩個不同的慨念﹐不一定有必然關係。"
同性戀同居正是這樣,同性戀同居跟同性婚姻是兩個不同的概念,謝謝你說出來。
放過他們吧,讓他們也受法律保障吧。
錯誤
「所以一對沒有子女,不打算生兒育女的夫婦,就永不能組成一個家庭了,是不是?」--- 這是一個錯誤的推論~
上述的也是家庭~ 因為他們有能力生育~ 即使他們不打算生育~
而且他們是一男一女~
請認真去了解《家庭暴力條例》訂立的原意
hevangel,
你這篇「探討在法律上應如何釐清家庭定義」的文章,是不是遲了23年發表了呢?因為於1986年制定《家庭暴力條例》時,已釐清了家庭定義,就是指雙方之間有親密關係,當中包含了特殊權力分佈和互動摸式,以及彼此之間有千絲萬縷的感情瓜葛;故此,引用現有法律對家庭的定義,是要大家去明白政策的原意,這對討論《家庭暴力條例》的修訂是必要的,並非循理論証的謬誤。相反,完全不去了解政策訂立的原意,而要求法律去跟從自己的個人價值取向,可說是太過膚淺而不負責任。
當然,家庭是一個有流動性的概念,會隨著社會變遷而有不同或更多的演繹模式,這也是如今我們要修訂《家庭暴力條例》,進一步擴大其涵蓋範圍的原因。
如果要尋求一個相對客觀的家庭概念來套在《家庭暴力條例》上,參考大中華地區的法律會是一個好途徑。在台灣和內地長春市都有家庭暴力法保障同性同居伴侶免受家庭暴力的威脅,均沒有因將同性同居伴侶納入保障範圍而更改條例名稱中的「家庭」一詞。由此可見,在華文地區,起碼在司法上,同性同居伴侶絕對是家庭的其中一種模式。
走火入魔
hevangle => 「對了﹐我就是說沒有小孩子的夫婦﹐不算是組織家庭。」
哪麼,他們也將不會受到《家庭暴力條例》的保護了,是不是?
您這樣不問代價的去維護您所謂的清析(晰)的法律,但這條法律的目的是甚麼?豈不是保護人嗎?我覺得您走火入魔了。。。
而且,且容我再說一次。。。《家庭暴力條例》是民事條例,遇到有「疑似家庭」是否家庭的疑惑時,可以由法官以舉証較易的民事案標準作出定奪。
定義
說在前面﹐你們攪錯了一點﹐我沒有反對法律條文的內容﹐亦不是要收窄法例的保障笵圍﹐只是指出應該用更好的名詞去翻譯domestic一詞﹐以求更加清楚表達法律的意思。同性同居伴侶與異性同居伴侶應受法例的保障﹐但不等於這種關係構成家庭啊﹗ homo-sexual or hetero-sexual partnership (even marriage) is not a sufficient condition of family, since that alone does not serve the function of a family to the society.
sgnif﹕ 收養合乎家庭延繼社會下一代功用的定義。唔~ consanguinity不知應該點譯﹐單譯血緣關係並不準確﹐漏了收養的關係。
ivy: 啊﹗1986年的譯名已有問題﹐但我們不應該習非成是。現在是一個好機會去修正現有譯名的問題。就算家庭是一個流動性的觀念﹐會隨著社會變遷演繹模式﹐但那演變必需要乎合一個客觀的規律。不可以隨便把一堆不相關的慨念﹐求其綑綁一起便稱之為家庭﹐否則家庭二字將不含任意義﹐只是一個空殼標簽。若果是這樣的話﹐那同志陣營堅持用家庭二字便是自打嘴巴。若家庭二字只是一個隨意的標簽﹐我們可以把這個標簽貼在家居二字上﹐他們便沒有任何理由反對使用家居二字了。
李兄﹕
法律的目的是什麼﹖ 要視乎你用natural law還是command law的角度去看。我早說了我關心的不是法律內容或保障笵圍﹐我關心的是維持家庭定義的清晰。以子矛攻子盾﹐若果法律內容比名字重要﹐法律的目的是保障人﹐那為什麼你反對把法例改名為“家居暴力條例”﹖
家庭﹑婚姻﹑家居﹑同住
hevangle=> 「」那為什麼你反對把法例改名為“家居暴力條例”﹖「」
以下原載自「家庭﹑婚姻﹑家居﹑同住」(李銳華談《家庭暴力條例》之二) http://tinyurl.com/77tg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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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和「婚姻」, 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一個家庭之中不是一定會有婚姻關係在內的, 比如一婆一孫雙依為命的家庭, 在新的《家庭暴力條例》下也是涵蓋的, 在這婆孫之間, 何來有婚姻的關係?
也有人建議, 不如把條例由 《家庭暴力條例》易名為 《家居暴力條例》吧? 或者擴大保護範圍, 讓條例保障任何同住者 (包括同性同居、 同性朋友等)吧?
第一個建議, 其實把「家庭」和「家居」兩個概念混淆了。 家庭, 是一種人與人形成關係的生活單位; 而家居, 郤是一種與地點相關的描述。比如說, 在審議法例的時候, 我們可能會討論到:「有家庭成員, 如一婆一孫, 在家居以外的地方, 比如在所住地樓下發生的行為,是否也該被該法律所涵蓋呢?」如果把「家庭」和「家居」兩個詞語對調, 本來很清楚的語句, 就變成了含混不清的「有家居成員, 如一婆一孫,在家庭以外的地方, 比如在所住地樓下發生的行為, 是否也該被該法律所涵蓋呢?」 尊貴的議員們, 你們是否能看得出這其中的問題?
至於第二個建議, 以「同住者」來取代「家庭」的關係, 就更是大錯特錯。 因為《家庭暴力條例》 也要保障非同住的前異性同居或前配偶關係, 亦應該要保障非同住的前同性同居者。
另外, 一般的短期同住朋友, 如大學生或年輕人租屋同住, 其實並不是以長久一起生活為目標, 也沒有情感上的依戀性,更沒有一方經濟上部份或全部依賴另一方之類的問題, 若然發生暴力糾紛, 一般的傷人條例已經有足夠的保障,並不需要特別的《家居暴力條例》(如其中的禁止搔擾令)來涵蓋。
說來說去, 其實部份人士反對的, 就是用「家庭」來稱呼「曾經同住並以長久一起生活為目標」的同性戀人所組成的生活單位, 但他們又不反對把同一稱號冠給如「一婆一孫雙依為命」等其他形式組成的生活單位。 這會不會是歧視同性戀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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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李銳華
又回到起點﹖我這篇文章﹐就是針對你那一段寫的。
直接回應你第一點和第二點﹐改用“家居與同居”一詞又如何﹖這豈不是比”家庭“二字更貼切的描述嗎﹖
若果你關心的是盡快通過法案﹐為什麼你要在法案名字上糾纏﹐把名字改為“家居與同居”﹐不就可以馬上通過嗎﹖
我從家庭的功用去推論家庭的定義﹐是一個客觀可以測證的準則﹐並不成構歧視同性戀。
反之要保留家庭二字的人﹐何嘗不是堅持要把同性伴侶納入家庭的定義中﹐企圖扭曲家庭的定義嗎﹖
我想到了
修訂為<<家庭及同居暴力條例>>
「家庭及同居」及一個總類, 並不刻意分類某「親蜜或親屬」關係者是否謂「家庭」
tata~~
回snufkin
將把修例正名﹐咪一直係反同陣營的底線立場囉。都唔知點解同志陣營死都唔肯接受改名。
要針對的是對法例的錯誤解讀,而非名稱本身
hevangle=> 就算家庭是一個流動性的觀念﹐會隨著社會變遷演繹模式﹐但那演變必需要乎合一個客觀的規律
而那規律,我相信絕對不會是回到只認同有小孩的婚姻關係為家庭,而是趨向接納多元,這是回應現實社會的情況,絕不是隨意的標籤。
同志陣營已表明,反同陣營提議改名是基於對法例錯誤的解讀,需要做的不是把法例易名,而是直接針對和處理引起恐慌的種種誤解。
你"唔知點解同志陣營死都唔肯接受改名",原因可能是你從來都只活在自己的世界,不會嘗試站在其他立場去了解別人的觀點;同性伴侶家庭對你來說可能是太新,所以你就否定他們是家庭;《家庭暴力條例》涵蓋同居伴侶關係,你不認同,就說譯名1986年訂立時的已有問題﹐不應該習非成是;甚至在討論條例的修訂時,也完全不去了解政策訂立的原意。
回ivy
同性伴侶不算新了﹐我在加拿大這邊﹐連同性婚姻都合法化啦。不過正如在馮炳德襲警案中所說﹐合法不一定等於合理﹐把同性結合稱為婚姻就是不合理﹐歪曲了婚姻的定義。
若果說社會上只有人認同就是家庭的話﹐那就等於說家庭沒有客觀的定義啊﹗若果不用社會學上以家庭功用作為家庭的定義﹐那有沒有另一套更有說服力﹐而又客觀不會與混淆其他慨念的家庭定義﹖還是今天有人爭取同性伴侶要納入家庭的定義﹐我們就為他們改變家庭的定義。若果明天有人爭取要把人狗納入家庭的定義﹐那家暴條件會否要變身成為防止虐畜條例﹖
政策訂立的原意是一回事﹐政策名字是否合理是另一回事﹐若果名字真的是不重要的話﹐為何同志陣營堅持不肯改名﹖
若我不了解同志陣營的觀點﹐我如何指出他們觀點的錯誤呢﹖你有空可以看看我這篇舊書評。
http://www.inmediahk.net/node/182036
mindset不同
我真的不覺得你指出了同志陣營的觀點的錯誤,你只是重申了自己的觀點而已.
anyway,我越來越覺得這樣討論很沒意思,永遠不會有結果的,所以算了吧,我不會再就這題目跟你討論了.
我已向立法會提交了意見書,我們就一起等待結果,看看是否會以原名或是要易名才能通過修訂吧!
對於你真的有閱讀有關同志的書籍,我不懷疑,但那不代表你就能了解同志陣營的觀點,正如我也有去閱讀反同陣營的文章,卻難以明白他們的邏輯,始終mindset不同.
但我覺得肯嘗試去了解,終歸是件好事,對不?
另一篇支持本文觀點的文章
同性同居是否「家庭」的爭議 - 洪子雲
最近有關應否將同性同居加入家暴條例爭議的其中一個議題就是同性同居是否屬於「家庭」,會否影響婚姻的定義。趙文祟指出家庭的概念並不等同婚姻,婚姻只是眾多家庭關係中的一個元素,一些單親家庭(離了婚)亦是家庭。同性伴侶亦是一種家庭,這並不因而認同婚姻的概念。支持同性同居是屬於「家庭」的人士指說現今社會不同,應擴闊家庭的定義,不同並沒提出要擴闊到什麼地步,是否任何數目、任何性別、任何年齡、任何物種,只要他們有親密關係,我們都視之為家庭?家庭應如何定義?
台灣家庭社會學家彭懷真於《婚姻與家庭》指出:婚姻指一種制度,承認一對男女的最親密關係,使彼此在感情上獲得滿足,並且將他們約束於相互的義務與權利體系之中,使家庭生活得以運作。而家庭是指一群有親屬關係且住在一起的人,而這些親屬關係的基礎就是婚姻和因婚姻關係而來的生育或收養。
而英國赫爾大學(University of Hull)道德及社會哲學榮休教授柯曼(Brenda Almond)於二○○六年出版了《破碎中的家庭》(The Fragmenting Family)中討論到婚姻/家庭哲學時亦指出家庭涉及父母的觀念,而歷史中,「父母」(Parenthood)雖非一固定的觀念,它有隨著時間、文化而有不同的社會建構,但同時它亦植根於生物性,植根於男女兩性結合可以生兒育女,建立家庭。簡單說,家庭制有兩個面向,一方面它是社會建制隨社會文化有些微改變,但另一方面它亦植根於人的生物性,並非隨意界定。故於不同社會雖有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等制度,但柯曼亦指出這些都只是一些例外情況,大多數的社會家庭制都是以男女夫婦及子女為基礎的親屬關係。簡言之,家庭包括婚姻關係,與及生育或收養衍生的親屬關係。就算單親家庭(因離婚或喪偶),都只不過是男女婚姻的衍生,而正因此過去社會都視一些因離婚而成單親家庭為破碎家庭。(筆者在此並無意低貶單親家庭的價值,事實上,筆者身邊認識不少單親家庭,對於那些為子女的成長很辛勞地獨力承擔整個家庭的家長感到非常欣賞及額外支持。)
家庭涉及父母(Parenthood)的觀念,涉及到下一代成長的環境,考慮同性伴侶是否家庭時不得不考慮同性伴侶是否可提供一個適合養育下一代的家庭環境,這可能進一步涉及同性伴侶是否有人工生育或收養的權利。故筆者認為將現行家暴條例改名為「家庭及居所暴力條例」是最好處理方法,不單可回應同性同居間的暴力問題,更可避開同性伴侶是否家庭的爭議。
另近日張國棟提出教會可否考慮接納法律上為同性同居設立民事聯合(civil union),讓同性戀者享有享有如夫妻般法定權利,只要不叫做「婚姻」就是了,以致雙方不用在名目上爭吵,又可促進和諧。不過筆者對於這做法甚有保留。原則上有四點要考量:
一、民事聯合又是否家庭?如享有婚姻般法定權利又是否享有人工生育或收養的權利?這對於下一代是否合宜的安排?若然不允,會否被人批評為歧視,將「同性家庭」為次等家庭?
二、其實我們要反思,婚姻/家庭如果只是幾個人之間私人的關係,社會為何要設立婚姻/家庭制度,給予其法律上特殊的地位?過去社會的婚姻/家庭制度的設立是因為普遍社會認為婚姻/家庭是社會的一種共善(Common Good),是社會長遠的穩定發展的重要元素,所以社會設立種種法律及政策去給予法律上的肯定及保護,以及政策上的福利及支持;可以說,社會設立婚姻/家庭法律及政策的目的都是要去保護、支持,甚至鼓吹婚姻/家庭關係的建立。所以若考慮為同性同居設立民事聯合,給予法律上的肯定,我們要問社會是否要支持及鼓吹同性戀的關係?
三、民事聯合讓同性伴侶享有享有如夫妻般法定權利,雖不叫做「婚姻」,但是給予同性伴侶一種「有實無名」的婚姻的法律地位,最終,社會大眾慢慢接受同性伴侶於法律上猶如婚姻之實的時候,就很難拒絕給予婚姻之名。
四、柯曼亦批評現在西方民事聯合(civil unions)本身,它一方面提供關係的暫時性及靈活性,另一方面又引入了長遠的資產分享及承擔,其實是一種觀念的混淆。
從現實的考慮上,筆者亦不覺得接受了民事聯合,同性戀運動就會結束。例如:美國加州早已有公民結合的制度,不過同運仍會以司法覆核的方法,要求同性婚姻,並不見得同性戀運動會因著接受民事聯合而結束。我們要知道同性戀運動並非一步到位的,從西歐和美加的例子,我們不難看到同性戀運動有其緊密的組織和策略,同性戀運動正是透過一步一步法律的修訂去達致同性婚姻,甚至可能多元婚姻。加拿大的例子正反映性傾向歧視立法給予同志團體多了一個法律的依據通過同性婚姻。所以筆者認為單單將同性同居者加入家庭暴力條例不一定會立即影響婚姻法(但按一些法律意見,亦存在這個可能性),但當香港越來越多法例承認同性戀的關係,同志團體將會有愈來愈多的法律依據去要求、或透過司法覆核去通過同性婚姻。
我不欲引起「聖戰」
hevangle, 我在另一篇文章已經寫過以下的休戰書,也許您沒有看到吧!只是我看您的文章概念錯得離譜(由我個人觀點出發,您可以不同意),忍不住指出您的謬誤己矣。
以下摘自:對《家庭暴力條例》爭議的幾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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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記: 成文之後,讀到張超雄先生的文章(明報 2009.1.8)。 他提議把該法例改名為《家庭與家居暴力條例》。 本人認為,這個名稱並不是最理想。 但是, 觀乎近日為該例而引起的紛爭, 幾乎已經發展成為香港社會上一場文字上和口頭上的「聖戰」。 從歐洲和中東 (注 2) 的無數次慘絕人寰的宗教戰爭, 我們可以看到, 有時意識形態和觀念之爭, 不是三言兩語﹑ 一時之間可以說得清的。 因此, 為息干戈,我個人同意改變立場,作出妥協, 接受將改法例改名為《家庭與家居暴力條例》。不知各位意下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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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2: 作為中國人我們應該感到自豪。 中國自古以來在宗教思想上一直是相對寛容的, 有信奉不同的滿天神佛的,也有不信神的,各種不同宗教觀念的人們,一直是和平共存。 中國雖然也有暴君亂政﹑內戰連年等人間慘事, 但絕少是以神的名義來進行。 「聖戰」這一個觀念,可以說是舶來品。
回李兄
家暴條例out﹐奧巴馬in﹐Topic過了氣就冇謂繼續討論。
注1﹕不過不知你有沒有留意到﹐我一直以來也是用純世俗的論點去backup家庭的定義﹐所以打聖戰這頂帽子不能扣在我頭上。
注2﹕中國宗教思想也不見得很寬容。我們現代人看來以為很寬容﹐只不過是中國的宗教從來沒有掌握政治實權吧。偶然宗教有機會掌權﹐也會出現宗教迫害的例子﹐如唐武宗尊道滅佛。宗教的本質就是單極主義﹐事實上同志運動已經從生存空間的訴求﹐變為帶有宗教色彩的同志聖戰﹐要爭奪主流論述的話語權﹐容不下任何反對同性戀的聲音。
Agree to disagree
回 hevangel 君
We can agree to disagree.
As long as the law is fair on the operation level, I am fine with the fact that different people have different opinions on different matters.
感激賜教,祝新年快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