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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伴侶不是家庭

這幾天香港立法局好不熱鬧﹐因為家庭暴力條例的修訂案中﹐讓立法局議員兩面受敵﹐給同志陣營與保守宗教團體兩面夾攻﹐正是左右做人難。條例本身的內容倒沒有大爭議﹐各方面大至也同意擴大條例的保護笵圍﹐包括同性和異性同居等人。問題卻出在條例的中文譯名上﹐同志陣營堅持要保留家庭二字。宗教團體則認為把同性伴侶納入家庭笵圍中﹐是為同性婚姻合法化開綠燈﹐要求把條例家庭二字改作家居。反而條例英文名字倒沒有問題﹐domestic一字意思明確沒有爭議。

這次爭議核心的問題﹐是家庭的定義是否包括同性伴侶。同志陣營認為﹐二人以長久一起生活為目標﹐有情感或物質上的依懶性﹐就是家庭的定義。可是法律貴乎清析﹐情感關係或生活目標﹐並不是一個客觀條件﹐完全是主觀的個人意見。我們如何在法律上﹐分辨一對同性戀同居者﹐與兩個同住的室友呢﹖若果一方認為他們有感情關係﹐另一方認為他們只是普通關係﹐那條例是否適用於他們身上呢﹖所以我們必需要用一個客觀的標準作為家庭的定義。

在社會學結構論的角度來看﹐家庭是培養下一代的最重要一環。因此家庭定義的客觀標準﹐應該以血緣關係為基礎﹐以及基於血緣關係而衍生的其他關係。兩夫婦原本沒有血緣關係﹐但因為他們生兒育女﹐讓他們二人的血脈相連﹐組成一個家庭。兩婆孫同住也是家庭﹐因為他們有血脈相連﹐透過孫兒的父母把他們連接起來。換一句話說傳宗接代才是家庭的本質﹐若果沒有下一代的血脈的聯繫﹐不管兩個同居的人心理狀況如何﹐他們也只是伴侶關係﹐並不能算是組成一個家庭。我們可以視為異性同居者為婚姻的向前申延﹐他們二人以末來生育為基礎﹐現在已居住在一起的準家庭。

一來同性伴侶會引起家庭歧義的問題﹐二來同性伴侶不能生育﹐永不可能建立血緣關係﹐因此很明顯家庭的定義並不包括同性伴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