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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種權利與兩種自由

在電視新聞和報章評論中﹐我們常常聽見政治人物和團體說權利與自由這兩個字。在一般人的字典裏﹐權利就是權利﹐自由就是自由﹐他們並不為意在不同的語境下﹐權利和自由有著兩種裁然不同的定義。在我們談論權利的時候﹐我們要清楚是在說那一種權利。同樣在我們談論自由的時候﹐我們也要清楚是在說那一種自由。不然大家雖然同說權利和自由二字﹐但這兩個字卻代表完全不同的意思﹐結果雙方雞同鴨講﹐不但溝通不到反而加深誤解。

兩種權利

權利可以分為消極權利和積極權利兩種。消極權利是指人生安全受到保障的權利﹐而積極權利則是指獲取生活必需品的權利。權利不能夠獨立存在﹐權利必然絆隨義務。正確點來說﹐一個人的權利﹐是建立於眾人的義務之上。只有當眾人也履行他們的義務﹐一個人才能夠獲得他的權利。消極權利中的消極﹐﹐便是指義務上的消極。每個人只要安份守己﹐不作出損害他人性命財產的行為﹐所有人的消極權利就受到保障。換一句話說﹐每個人什麼也不用做﹐每個人的消極權利就已經受到保障了。相反積極權行中的積極﹐是指義務上的積極。若有人沒有足夠的生活所需﹐其他人必需要作出物質上的犧牲﹐才能夠保障那個人的積極權利。理論上不論在任何情況下﹐也可以滿足所有人的消極權利﹐現實中能不能實行是另一回事。但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如發生大飢荒或世紀大災難時﹐理論上根本無法滿足所有人的積極權利。因此消極權利是比積極權利更基本的權利﹐所以也是更加重要的權利。

理論歸理論﹐人類社會不是烏托邦。在現實中﹐消極權利有積極的一面﹐而積極權利也有其消極的一面。若果每個人只盡自己的消極義務﹐那麼每個人的生命財產還不未得到充份的保障﹐因為總會有些不履行消極義務的壞人﹐會作出捐害他人性命財產的事。在這個情況下﹐每個人也同時有積極的義務﹐去保護其他人免受壞人的侵犯。在現代社會中﹐這個責任由政府負責。我們通過檄交稅款﹐讓政府成立警隊法庭監獄﹐去懲罰那些不遵守消極義務的人﹐讓每個人的消極權利也有保障。若一個人在社會上能夠自給自足﹐可是因為有人破壞他的生計(如中國大陸強行徵收農地)﹐讓他不能夠賺取生活所需﹐那麼其他人便要履行積極義務去接濟這個人﹐。在這個情況下﹐只要好好保障他的消極權利﹐其他人不用作出任何物質犧牲﹐便已等同保障他的積極權利。

消極權利是每個人的基本權利﹐差不多是從古至今任何社會能夠正常運作的先決條件﹐基本上沒有什麼可以爭議。可是積極權利卻極具爭議性﹐因為若要維護所有人的積極權利﹐便必定要一些人履行其積極義務作出犧牲。一個人到底要作出多少犧牲﹐才算是盡了積極義務呢。若果這些物質犧性並非自願﹐又有沒有侵犯他們的消極權利呢。若一個人因他控制以外的因素﹐如自然災害或他的消極權利受到侵犯﹐沒法去滿足他的積極權利﹐一般而言其他人也樂於履行他們的積極義務﹐向那些不幸的人暫時供應生活所需。可是若果一個人是因為自身因素﹐如能力不足﹐懶躲或愚昧﹐長期沒有辨法滿足自己的生活所需﹐那其他人有沒有滿足他積極權利的義務呢。又如何介定一個人生活所需不足﹐是因為外在因素還是自食其果呢。這一連串也是討論積極權利時也要考慮的問題。

兩種自由

自由也可以分為消極自由和積極自由兩種定義。消極自由是指免受干預的自由﹐亦是傳統上對自由的定義。在這個定義下不自由是指他人限制我去做能我夠做到的事情。我做不到我能力以外的事情﹐如不能飛或不能凌空跳起十尺﹐並不算是不自由。同樣道理我們也不會說一個盲人沒有閱讀的自由﹐或說一個破子沒然走路的自由。在消極自由的定義下﹐現代用語經濟自由帶有內在矛盾﹐沒有經濟自由說穿了即是貧窮。若果貧窮是純萃因為能力不足﹐沒法賺取足夠的金錢﹐那與盲人或破子的何子一樣﹐窮人並不是沒有經濟自由﹐而是他們根本沒有經濟能力。正確的說法﹐是他人控操社會制度﹐在不公義和不公義情況下窮人沒法謀生﹐他們失去賺錢的自由。消極自由並不等同政府完全不干預﹐否則每個人都可以任意干預其他人﹐完全自由便等於沒有自由。只有通過有限度地限制每個人的自由﹐限制每個人只能對別人作最小的干預﹐才能夠保障每個人最大的自由。在此定義中自由並非至高無上的價值﹐現實中我們有時需要在自由與公義﹐平等﹐效率或繁榮等其他價值中作出取捨。只是我們要分清楚前因後果﹐我們是放棄自由去換取其他的東西﹐而非那些東西增加我們的自由。

積極自由則從另一個介定自由﹐當一個人只有擁有對自己的主權﹐他才擁有自由。若果說當自己的主人﹐只是在不受別人干預的情況作關於自身的決定﹐那積極自由與消極自由並沒有分別。可是若果把自身分成高低兩個層面﹐便可以說當一個人淪為低層欲望的奴隸﹐並不能真正地為自己作出決定當自己的主人。若一個人只是順從肉體﹐文化﹐宗教﹐階級等枷鎖的意願﹐並不是獨立地自主地作出對自己有益處的決定﹐在這個時候便可以為他好作理由﹐去干預他低層欲望作出的決定﹐ 強迫他擺脫低層欲望的束縛﹐解放他的高層意志讓他擁有真正的自由。

兩個自由的定義有各自的問題。在消極自由的定義中﹐只要人的意願不受到干預﹐便是擁有自由。當一個人想做什麼也能做到﹐他所有欲望也能夠滿足﹐他便擁有絕對的自由。若一個人有不能滿足的欲望﹐他便是沒有自由。要解決不自由的問題有兩個方法﹐一個方法就是盡辨法滿足欲望﹐第二個辨法便是讓欲望消失。當一個人完全沒有欲望﹐什麼也不要求什麼也不想做﹐別人完全不能干預他﹐他也擁有絕對的自由﹐儘管他什麼也沒有做。否定自我或許是靈修或成佛之道﹐但也成為當權者洗腦的工具﹐讓人民否定自己的欲望訴求﹐縱使他們沒有自由﹐只要他們不追求自由﹐他們便不是不自由了。在積極自由的定義中﹐每個人只有依靠高層意志作出決定才是真正自由﹐可是高層意志帶有客觀性和唯一性﹐對每個人必定是放諸四海準﹐每個人也會作出同樣正確選擇。結果不論是高層意志代表什麼﹐基督教口中的真理﹐民族主義者口中的國家認同﹐或是馬克思所只的唯物辯證歷史觀﹐也可以則淪為當權者的藉口﹐美其名解放人民想思﹐實際上干預他們的意願奴役人民。

Reference:
Basic Rights – Henry Shue
Two Concepts of Liberty – Isaiah Ber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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